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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能银行的潜在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      ★★★ 【字体: 】  
全能银行的潜在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1:42   点击数:[]    

(5)银行若不遵守有关规定或有过失,监管机构有权予以制裁的规定等。但上述规定往往导致对全能银行的监管成本大幅提高。而“两墙”制度一旦建立,就成为全能银行各业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这些规范不能任意更改或破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强制性、一次到位的法律规定减少了前述其他法律监管手段的繁琐和高额成本,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第二,全能银行通过构筑“两墙”,能较有效地隔离其内部各业务单位之间的风险,即通过法律隔离的手段来防止风险在各业务单位之间的传染,从而达到防范和控制利益冲突的目的。例如,1999年以前的美国银行要从事全能化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而如果要采取银行持股公司模式,为了防止证券公司(即银行持股公司的附属子公司)所致的任何损失影响其同胞银行(sister bank)的健全,避免滥用利益冲突,必须在两者之间设立“防火墙”。具体措施是: 禁止银行向证券公司贷款;银行不得为了提高证券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变现性而向公司贷款或提供担保;银行不得为了支持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证券的本息,而向个人放贷。而且,证券公司不能在承销期或承销结束以后的30日内向银行或信托账户出售证券;银行和证券公司不得有董事或职员的连锁兼职;除非客户同意,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秘密交换信息;证券公司不得由银行支持,也不能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这些限制旨在确保银行因其证券公司所引致的风险在财务上分离开,以及确保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功能除银行部门外不再扩张及证券公司。所以,“两墙”制度将全能银行不同业务单位的风险予以强制分离的方法是防止其利益冲突产生的有效法律手段。

  总之,在全能银行制度成为各国银行业主流的趋势下,设立“中国墙”和“防火墙”以防止其利益冲突的产生已成为各国金融立法的理性选择。但也应注意到,随着全能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两墙”制度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仍有待改善。而且,“两墙”制度的设计也应特别注意力度,太强太厚的“两墙”会阻碍全能银行业务的开展,降低其效率;而太松太薄又会导致利益冲突无法防范。所以,考察本国国情,设计出适合本国现实需要的“两墙”制度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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