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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1:3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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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黑社会、国际犯罪集团与恐怖主义组织的各种“洗钱”活动。 (二)金融监管必须遵循6条原则: 1、效率优先。金融监管局将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少收费多提供服务。尽量做到金融活动统一监管不给金融企业增加太多的负担。 2、落实风险责任。金融监管局承认金融投资风险由企业经理承担,由企业来管理风险。金融监管不能代替市场,因为从长期看,市场这个优胜劣汰的机制才是监管企业的最好机制,不诚实或不善经营的企业最终要靠市场淘汰。因此,不能让金融企业机构的经理事事都去“请示”金融监管局,那等于让金融监管局去承担市场风险。 3、最低成本原则。新规则要有利于创造新利润,未来的利润要大于监管付出的成本。金融监管局作为二级立法机构,有权制定并公布监管条例,但任何人都可以对金融监管局的条例提出批评,金融监管局必须对各种批评作出回答。如果有人能找到更有效、成本更低的的规则,金融监管局有义务接受。 4、鼓励创新。监管措施要跟上新产品,而不是阻止新产品诞生。金融监管局通过加强监管服务,保证市场安全,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 5、鼓励竞争。金融监管鼓励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活力,而不是以监管规则去限制竞争。 6、保持技术领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提高英国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保持伦敦金融业在世界上领先的地位,保证英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三)金融监管局实行董事会制,董事由财政部任命,一旦任命,董事会就自已独立运行。董事会由主席及5名部门总经理兼董事组成,这5个部门(司)有3个是职能部门,包括消费、投资与保险部,存款及市场部,监管程序及风险部,另加一个运营管理部及董事会主席办公厅。 3个职能部门下,每个都有5位主管经理(处)。消费、投资及保险部下有5位主管经理,分别负责:消费者、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行业标准和养老保险基金。存款与市场部下有5位主管经理,分别负责:大型金融集团、存款、市场与交易、评级、审慎标准。监管程序及风险部下也有5位主管经理,分别负责:开业审批、强制执行、风险评估、兑换管理、因特网及社区事务。此部门主管经理还负责监管金融犯罪与项目管理。 (四)金融监管局有自己的咨询机构,即两个顾问小组,它们协助董事会工作。一组来自金融监管局的被监管对象,也就是金融投资企业,另一组来自消费者协会。这两个顾问组的成员都是社会知名人士,以个人名义参加讨论,他们不代表企业或协会。这两个顾问组是由金融监管局任命的,财政部不参与。有两个代表不同利益的顾问组的好处是他们可以互相牵制,以防投资风险太大或投资收益太小。 (五)金融监管局与被监管机构维持经常性联系,通过激励机制刺激金融投资企业自己完善风险管理。 1、审批开业企业的手续。准备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必须向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金融监管局批准后方可经营。金融监管局在审批时,注意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金融风险的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许开业。 2、对企业实行专人专管或小组专管。金融监管局要监管的对象大约为1.1万家金融企业,一般有专门的经理负责每家企业,但对集团公司也实行小组监管,小组由金融监管局跨部门人员组成。监管人员有权要求企业监控、限制或减少被他们判定的风险。 3、通过风险评估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金融监管局为金融投资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定出级别,按照不同的级别分类,共有A、B、C、D四类,A级代表风险很大、很不稳定的企业,D级代表风险很小,很稳定的企业。分级是一种激励机制,激励金融投资企业不断改善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而且金融投资企业要向金融监管局交管理费,其比例按企业的风险级别而定,级别高的风险小,上交的管理费就少,级别低的风险大,管理费就高。金融监管局与A级企业保持紧密、经常性的联系,对D级企业则实行抽查,抽查某些具体类别或项目的投资。 4、促进企业改进风险管理能力。企业的级别每年都评,如果管理风险的能力提高了,企业就可以提高在监管类别里的地位。如果第二年仍没有改进,金融监管局就会加快审查的频率,不断派外边的审计师来审查,审查费用都要由受监管的机构出。这些审计不仅会影响金融投资企业的业务,还会加大企业的开支,因此受监管的机构只有不断改善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才能免受金融监管局的“折磨”。 5、核查企业自我监管风险机制。金融监管局不强求企业有统一的管理投资风险模式,只要求企业有自我管理与监督投资风险的机制,并要求企业能说明这些管理风险机制的运行原则。金融监管局会定期来核查企业的管理风险机制是否有效,如果发现该机制并不能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它就会要求企业修改管理风险的机制。 6、严密监督投资机构的反洗钱机制。金融监管局要求被监管的机构都要设立自己的反洗钱机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报告员。具体地说,投资机构的业务员要对自己的顾客非常了解,知道客户的背景、业务,等等。如果发现哪位顾客存入数额巨大的现金,就必须申报现金来源。金融机构发现任何可疑的业务,都要向金融监管局上报,提交专门的报告,做得成做不成生意都需要报告。如果金融投资机构发现了这些事情不上报,一旦事发,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形式可以分为现场与非现场两种。非现场监管就是根据被监管机构上交的数据来观察它的流动性比例,核查该机构是否会遇到流动性危机。现场监管就是派外部的会计师去企业审账,看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的条例是否得到了执行,看这些条例是否有效,等等。 (七)金融监管局避免双重监管。欧盟国家即将实行母国金融监管对等的原则,即设在欧盟其他国家的分公司等机构的金融监管由母公司所在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英国金融监管局将不再负责对欧盟其他国家驻英国机构的金融监管,这些机构由母公司所在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但英国金融监管局与欧盟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有对话、互相通气的机制。欧盟外的国家与英国没有这种协议,所以其他国家驻英国的金融投资机构受金融监管局的监管。金融监管局对外国金融企业的监管非常严格,审起账来格外认真,这些监管人员都是金融专业人员,他们的监管与审查可以减少大型跨国集团转移利润、偷漏当地税收的行为。 (八)金融监管局的经费来源。金融监管局是一个非赢利性机构,经费来源完全靠收费,这与美国监管机构的资金来源不同。美国监管金融活动的机构复杂,经费来源也不同。美联储的经费属联邦政府预算,州政府监管机构的经费来自州政府预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经费部分来自于收费,部分来自于罚金。英国金融监管局收到的罚金是要上交国库的。英国金融监管局董事会下的两个顾问委员会有顾客与企业的代表,这些代表对收费的高低自然有反应,所以是一种自动调节机制。 三、金融监管局与财政部及英格兰银行的关系 金融监管局虽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它与英格兰银行及财政部也有很多密切的关系。 1、财政部可以代表政府向金融监管局提出具体要求,要求金融监管局执行一些国际义务。比如,英国是欧盟成员国,如欧盟出台了新的金融监管规定,政府通过财政部要求金融监管局执行。 2、财政部有权派人调查金融监管局的运行效率。金融监管局虽然是惟一的监管机构,但企业也可以对金融监管局的裁决提出抗诉。出现这种情况时,就要由财政部委派调查官员(Ombudsman)来重新调查,进行调停。财政部委派的调查小组由财政部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他们的判决是终审。 3、财政部、英格兰银行与金融监管局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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