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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取豪夺的根源:中国股市存在制度性缺陷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0:4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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猖狂”构成事实上的纵容。 一位受调查的专家告诉记者,“由于利益驱动,所有会计师在不担风险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做出让步的。” 显然,如果不让步,会计师面临的将是被“炒”的风险。试问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谁愿意担这样的风险呢? 由于会计信息失真,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一般被掩盖起来,最终导致公司行为失控。因此,解决股市“恶东”现象,不能不考虑从根治会计信息失灵及会计信息造假入手。如果会计等中介机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一些大股东利用种种隐蔽手法操纵上市公司的行为一定能够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出来,这样就能切实有效地防范“恶东”圈钱行为。 综合以上种种现象,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上市公司资金被占,控股股东是“祸首”,但上市公司管理者同样脱不了干系,是“协从”。两者都应当受到追究和查处。 但在监管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监管是苍白无力的。 从市场来看,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缺乏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有效的制约机制,缺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导致大股东为所欲为。 从政府监管看,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国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比如它对上市公司的账户还无权直接调查。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赋予监管部门监管股东的相应权利,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在政策上基本上是一个“死角”,现有的监管措施对控股股东的约束力也是很有限的。 比如对“五分开”的监管,只监管上市公司,不监管控股股东,而对“五不分”行为所能够采取的措施:通知限期整改、予以内部批评、进行公开谴责、限制发行新股等,都只是针对上市公司单方面的。但是,“分开”不是单方面行为,另一方并且是具有控制地位的一方不予分开,这些现有的针对单方面的监管措施,就都显得力不从心。 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直接打击资金非法转移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尚未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中小股东还难以代替公司直接起诉大股东。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束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下,有的大股东甚至厚颜无耻地认为,“有钱大家用”只是不规范,称不上违法,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因此,在当前制度安排及约束机制存有缺陷的背景下。“恶东”作恶所带来的巨大的非法利益,与极低的作恶成本比较之后,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恶东”盛行实属必然。 难怪65.75%的被调查者认为,“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的事实,使得监管部门的三令五申对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所以,有投资者明确指出,单纯从道德评判的角度去反思“恶东”已经没有意义。必须从制度上找原因。健全制度并提高违规成本,已经成为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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