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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7:36:53   点击数:[]    

审核。1999年1月1日,海关、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之间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动,大大便利了企业进出口项下结、售、付汇的真实性审核,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

  根据外汇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长远目标,中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取消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逐步创造条件,有序地推进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在上述总原则下,目前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还进行严格管理并执行三个共同原则: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二是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现阶段,中国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中主要是对外借债、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和对境外直接投资三种形式。

  1、对外债和对外担保的管理

  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中资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给有关省市金融机构或企业下达余额控制指标。有短贷指标的机构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周转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

  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 境内机构(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除外)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已上市的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需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也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2、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

  为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活动采取以下的管理办法:(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资本金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资本金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外资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作项目)可开立投资专项帐户保留外汇,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内外银行借款,自借自还,事先不需报批,事后须向外汇局登记,但中长期对外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停业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资金,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4)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利润、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货币资金进行再投资,享受外汇出资待遇;(5)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3、对境外投资的管理

  中国对资本输出进行严格管理。目前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核心内容包括:(1)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2)境外投资项目获得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3)境内投资者应按时将境外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含境外企业的财务报表)报外汇局备案;(4)境外投资企业重大资本变更(如增资、再投资、中方转让股权、中方收购外方股权等)的审查或核准;(5)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境内投资者应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三)不断改进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1994年1月1日汇率并轨后,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前一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加权平均汇率,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港元、日元四种货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对港元和日元的买卖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1%的幅度内浮动,对欧元的买卖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10%的幅度内浮动。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各银行挂牌的美元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17%,欧元、港元、日元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的1%.四种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币汇率,则按美元市场交易中间价,参照国际市场外汇行市套算中间汇率,买卖汇率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中间汇率的0.5%.对超过100万美元的交易银行与客户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议价成交。各银行挂牌的美元、港币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欧元、日元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所有货币的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汇率进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市场干预,以保持汇率的合理和稳定。

  (四)不断完善的国际收支宏观管理体系

  国际收支是一国对外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国际收支平衡表是对一定时期内一国国际收支活动的综合记录,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国从1980年开始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1982年开始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1996年开始实行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1996年推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基础上,1997年又推出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汇兑等四项申报工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分析预测在中国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基本上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或核准后,也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有关凭证,防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结售汇渠道骗购外汇。1994年以来,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监管、检查和处罚,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六)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80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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