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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      ★★★ 【字体: 】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7:36:53   点击数:[]    

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以人民币为面额。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员可以用外汇按银行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券并须用外汇券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飞机场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未用完的外汇券可以携带出境,也可以在不超过原兑换数额的50%以内兑回外汇。收取外汇券的单位须经外汇局批准,并须把收入的外汇券存入银行,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券单位把外汇券兑换给银行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外汇留成。

  三、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了方向。1994年至今,围绕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预定改革步骤,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一)1994年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1、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除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发票、运单、托收凭证等)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凭合同、协议、发票、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为集中外汇以保证外汇的供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日汇率,外汇买卖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五年多来,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略有上升。

  3、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从1994年1月1日起,中资企业退出外汇调剂中心,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连通全国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正式运营,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为体现国家政策的连续性,1994年在对境内机构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仍维持原来办法,准许保留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仍须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当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统一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结算。

  5、禁止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国重申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境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外汇,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对于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允许继续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或结汇成人民币。

  通过上述各项改革,1994年中国顺利地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二)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帐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用帐户。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继续保留外汇调剂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服务。1998年12月1日外汇调剂中心关闭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全部在银行结售汇体系进行。

  2、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3、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1996年,中国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经过上述改革后,中国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至此,中国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供汇标准,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展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等等。1998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针对逃、套、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况,在坚持改革开放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外汇执法力度,保证守法经营,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维护了人民币汇率稳定和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为创造公平、清洁、健康的经营环境,保护了企业、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做出积极努力。

  四、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的外汇管理框架是:

  (一)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兑付。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购汇。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1991年1月1日,中国开始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1994年8月1日始,又实行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出口收汇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付汇核销是指,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成为监督进出口外汇资金流动,进行经常项目下银行结售汇真实性审核,防范外汇资源流失和违规资本流动冲击的重要手段。1999年5月1日起实行出口收汇考核办法,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并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支持出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

  4、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贸易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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