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合作,以弥补这一缺陷。 2.5 强化政府监管和支持力度 从世界各国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和银行的改造、重组,化解金融风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美国国会1980年末拨款1300亿美元重组信托公司,解决了800多家债务资产问题,并用5年时间借助其“休克疗法”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日本政府过去数年间出资4亿美元来解决银行业的重组,主要用于冲销坏账、注销有问题的银行;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下,采取多种手段,把银行不良贷款率从1998年的20%,降到2003年底的不到3%的水平;印尼和泰国在解决银行资产质量问题上,也动用了大量的预算资金来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业的竞争力。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政府在下大力气,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和市场综合竞争力。正如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提出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三步走”战略:首先,要以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其次,要多渠道向国有银行提供资本金;再次,要进行彻底的内部改造和重组。从最近公布的银行业“三部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浓厚的氛围,包括发行股票、增发货币、注资、债转股、发证券基金、动用外汇储备、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途径,以提高资本金充足率,降低不良资产。 2.6 不断提升对金融业的监管水平 金融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尽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但在金融监管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监管理念落后。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只重合规性监管,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在具体操作中侧重于自身如何工作,重查轻处,只提建议,不重视后续监管,忽略或忽视被监管者的内控自律。其次,非现场监管不力。目前非现场监管手段落后,工作效率偏低,非现场分析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不能及时的准确判断和发现被监管单位的风险状况,监管深度和广度明显不够,对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不能进行监测。再次,金融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够。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要求,监管对象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应对被监管的机构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但由于受多方面的影响,一些制度落实不到位。如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不能真正实行监管AB制,有些监管工作过于表面化,没有严格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具体操作规程办;监管人员的考核不落实,由于缺乏具体的奖惩办法和考核措施,使监管人员觉得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热情不高。最后,再监管不够,缺乏机制的约束和规范。金融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风险性,专业性很强。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为此,要给监管人员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从目前监管来看,一些基层行虽然指定了监管责任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一旦紧急任务到来,对监管人员往往缺乏监督和考核的有效办法。为改变这一状况,实现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报表的报送制度,加强金融业的自律管理,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及构建社会监督体系等。 参考文献 1 厉以宁,曹凤歧. 跨世纪的中国投资基金业 [M].北京: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 韦伟,郑兰祥. 金融危机论———经济学的分析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 胡怀帮.迎接入世挑战更新监管理念[J].中国金融,2002(4). 4 张延良. 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选择[J].证券市场导报,2002(4). 5 谢庆健.对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思考 [J].金融研究,2001(1).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