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摘要:为了确保互联网上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保密性,真实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除了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用更强的加密算法等措施之外,还必须在网上建立信任及信任验证机制,以达到对网上交易风险实施有效监控和防范。 关键词:网络金融 风险
金融服务的经营活动仅仅涉及资金和信息的活动,不会遭遇所谓物流配送的瓶颈问题,这正是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先天优势。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引来了一场全球性的商务革命,作为网络金融这一新生力量给金融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代表了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同时也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风险。
网络金融的风险类型
传统金融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资产变现困难而造成的投资者收益损失的可能。比如,当网络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或结算要求时,就会陷入流动性风险。而且网络银行常常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恶性循环的陷入信誉风险之中。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所带来的风险。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身份难以确认,追究违约责任等方面有较大的障碍。因此,相比传统金融而言,网络金融中更容易发生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波动而带来的收益的变化。如,网络银行可能因为利率不利变化,而使其资产负债率上升,网络银行将为此承担高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汇率的波动,尤其是短期汇率波动是很难预测的。当投资者投资于某种外国资产时,就会遭受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由于网络金融打破了时空的界限,使其经营者更偏好与跨国交易和国际金融业务,而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 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由于国际国内的突发事件,国家政策的变化等对投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如,不让外国投资者撤回资金,制定不利的税收政策等。由于网络金融相对传统金融起步较晚,体系尚未成熟,因此对政治因素更加敏感。
基于虚拟平台而形成的业务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可能性,或者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明确性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网络金融是近些年来的新兴产业,大多数国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金融机构的网络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可能非蓄意的与有关法律产生一定偏差,而因此遭到司法的惩罚。尤其是当金融机构在其他国家开展网络金融业务时,由于缺乏对当地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的了解,更加有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比如电子签名和合同的有效性,各个国家的情况大不相同,加大了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 信誉风险。可靠的网络对于网络金融业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网络金融服务的安全、及时、准确都要有连续性、稳定性。一旦出现差错,金融机构的名誉将会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将在网络效应下被成倍地放大。如,客户无法登陆系统,从而放弃使用该金融机构的服务和产品,不良影响公开后会导致其他客户随之离开,并且会丢失大量的潜在客户。而且,一家机构出了问题,客户会认为与该机构相似或者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也会有安全隐患,导致客户流失。重大的安全事故,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造成的,都会影响市场和公众对整个网络金融系统的信心,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导致网络金融的瘫痪,乃至崩溃。
网络金融的技术风险 技术支持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仅仅依赖于网络技术的水平。信息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陈旧过时的硬件和软件设备,可能是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处于竞争的劣势,造成巨大的机会损失。另外,金融从业人员的计算机知识水平也影响系统的正常维护及更新。 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大量的用于金融业,而他们自身缺乏完备性所导致的。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硬件或软件出现故障会引发新形势的风险。电子化的支付清算系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处理数量庞大的交易事务。一般国家国内汇划的日处理件数可以达到几百万甚至到上千万件。另外,24小时运转中,跨越国境的国际结算量也迅速增大,其结果是使得转账结算网络,即金融机构间的数据传输关系,蜘蛛网一般,覆盖世界的主要金融市场。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的事故影响,会很容易的广泛的波及到世界各地,增大了系统风险。1985年11月美国纽约银行的证券清算系统软件发生故障,使得整个系统陷入瘫痪状态,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一夜间调动226亿美元,这是一次庞大的紧急融资事件,借入金额相当于该行自有资本的23倍,资产总额的2倍以上。结果,包括这一天的利息,该行损失达500万美元。 网络安全风险。网络交易的运行必须依靠计算机,依靠Internet,网络信息的传递很容易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目标。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系统的覆盖面扩大,服务项目增多,以及金融服务终端将向社会延伸,“黑客”袭击和网络金融发生技术风险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严重。首先,潜在攻击者增多。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面对的潜在攻击来自于上亿的网民,而且近年来,随着个人电脑设备的普及,这个数字还在增加。第二,攻击手段升级,技术复杂性增加,更加难以发现和对付。第三,攻击范围增大,网络综合系统具有内在关联性,只要突破了一项业务的系统堡垒,就可能在整个系统内“畅通无阻”,这样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第四,通过终端机犯罪,不会留下有关笔迹、相貌等有个人特征的数据,一旦案发,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困难。目前,不少客户不在网上传送自己的信用卡卡号等关键信息也是基于对网络安全的不信任感,这就制约了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网络金融的风险监控
法律监控 法律体系的真空是各国政府对网络金融缺乏管理能力的根本原因之一。网络金融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和广泛,包括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和安全保证等等方面。 市场准入。须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对一些特殊的交易还要有特殊的要求,比如,网络金融机构的技术实施条件,要有确认合法交易对象,防止篡改交易信息,防止信息泄漏的技术,有完善的交易操作规程,交易种类区分的许可与限制等等。 电子签字的合法性。从各国交易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盖章,但是在无纸化的电子交易中,手签和盖章的可行性受到了挑战,倘若还要经过此程序,电子交易的优势就无法被充分利用。为此,电子签字迫切需要法律上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明确安全签字的构成要求,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电子签字的风险责任。 交易证据。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举证甚为困难。法律有必要要求金融机构维护好有关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这不仅对未来纠纷的解决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金融监管机构、税务、审计部门的执法也是极为必要的。 责任的划分。网络金融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网络系统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是金融机构和客户均关注的问题。立法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明确不同情况下的损失分担责任,对免责的范围做出规定。
非现场监管体系 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活动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时间和速度加快,现场检查的难度会加大,非现场检查将愈加显示出重要作用。 数据来源。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定期或不定期获得所需的原始数据列表;从第三方收集信息,监管当局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机构获取各种关于某家金融机构的信息,如,央行其他部门,监管行的往来银行,金融评论机构,报纸,杂志,专业性报告等。其中以被监管对象提供的报表为主,以从第三方收集的信息为辅。
数据分析。结构分析:可以对任意监管对象的某些相关指标情况进行分 [1] [2]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