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等。
另外,西部开发目标之一就是改变落后贫困面貌,为了文化可延承性发展,为了少数民族由开发客体变为开发主体,扶贫政策应贯彻相应的文化可延承性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把面上扶贫原则改为现代化边界推进式扶贫原则。我国在扶贫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丰硕成果。但大力度扶贫的副作用之一,就是形成了某些地区等、靠、要的依赖文化[39],甚至产生“自愿贫困”人口[40]。所以,扶贫政策要有相应的阶段性修正,就是扶贫目标不是谁贫扶谁,而是谁有意愿朝现代化多迈进一步,政府就应该给予合理的帮助扶持。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原则:张三比李四富有,张三想采纳新技术而李四没有劳动致富意愿。政府仅有有限的扶贫资金,不能同时扶持张三和李四。按迄今的面上扶贫政策,应该先扶李四,因为李四更贫穷;但按照现代化边界推进原则,就应该扶持张三。应用这一原则有以下几点理由:其一是主体开发原则,扶助张三是因为张三为开发主体,扶持李四则主体是政府,客体是李四;其二是示范外溢效应,张三的进取会促使李四产生对未来的期望,看到劳动致富的奔头;其三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护市场激励机制,消除造成返贫的贫困文化;其四是政府有限扶贫资金,扎扎实实地产生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果,积累了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改变作为贫困根源的“贫困文化”。不按现代化推进原则的扶贫,往往会由于缺乏贫困人口本身改变现状的意愿而失败,如发给的良种被吃掉。
第二个原则是努力与回报均等原则。 在以往公平与效率争论中,公平被分为机会均等的公平权利和收入均等的公平权利两种模式[41]。这两种模式都不利于西部文化可延承性发展。对于弱势文化民族来说,他们在现代化市场中竞争能力不强,机会均等只会使他们失去机会,落后于东部。而收入均等抹杀了市场激励机制,抑制了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创新进取精神。故此笔者提出第三种公平原则,就是努力与回报均等原则。这一原则的应用之一就是上文提到的现代化边界推进原则。如果大家都努力劳动致富,按照机会均等原则,能力强的回报自然就高;能力弱的如果屡试屡败,按照心理学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42],就会逐渐放弃劳动致富行为,最终沦为“自愿贫困”人口。所以政府对于能力弱的有意愿劳动致富的贫困人口,应该设法弥补他们能力的不足,提供技术培训、法律咨询、信息获取补贴和小额贷款等等。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政府不能用收入均等原则来扶贫,而应该给他们以劳动致富的机会,并帮助他们利用这一机会。人人都有参与市场经济的机会的权利,而且人人都可以经过自身努力致富,无论其能力差别有多大,致富效果要基本与努力程度成正比。致富期望不能高不可攀,必须一步一步小台阶提高,而且每次努力都能有回报,这就遵循了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40,培养少数民族创新进取文化,使他们变为西部开发的主体,使西部得以文化可延承性地发展。 六、地方政府电子政务的制度供给导向
为了提高西部区域制度创新的能力,提高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政府与民间首创精神互动的制度更新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必须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进行。中国加入WTO后,中国政府面临着职能转变的挑战,政府行为要由指令型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要变成法制、透明、高效和责任的政府[43]。政府行政由指令性行为变为服务性行为,正与西部开发政府由主体转变为客体相一致。但政府转变的几个理念在实际中并不容易相互兼容:提高了法制与透明,很可能会牺牲高效和责任;反之亦然。
为了在提高政府效率和责任的同时增加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程度,并提供一种制度创新机制,电子政务建设是一个切入点。现在就以下一种可能的电子政务模式进行初步的探讨。
首先,是在政府服务窗口设立“案件注册追踪系统”[44]。这一系统完全可以借鉴信息技术管理中通用的“支持开票系统(support ticket system)”来设计。其工作原理如下:当公民要求政府解决问题时,由于很多时候不能当即解决,因此要注册登记,使公民有一个案件追踪号。公民以后查询时,只要提供案件追踪号,公务员马上就能从系统中调出该案件处理过程和现状的信息,给予解释和答复,也可以将公民提供的新信息,输入到系统中,使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最新变化情况。
对于政府而言,该系统内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的文件汇集,同时有各部门行政人员联系电话等渠道信息。公务员受理案件时,可以先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解释,如不能当即解决,才进行案件注册,输入案件详细信息包括对方联系方式,然后将案件号指派给相关职能部门。
被指派的相关职能部门随时到可以看到指派给他们的责任案件,他们有几个路径可循:一是解决问题,告知立案人,征求得对方满意,将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输入系统后,结案;二是处理完本部门该做的事后,将过程和现状输入到系统后,把追踪号指派给下一个职能部门;三是无法解决,将困难和情况输入系统后,把追踪号指派给权力更高的部门;四是解决完毕,立案人不满意,也不意愿结案,则要告知立案人对此案不满的投诉渠道和政府监督机构的电话地址,将过程、结果、建议和立案人意见输入到系统后,将案件号指派给上级部门。
这一系统有几个好处:第一,任何时候立案人和政府内部多个部门都知道此案现在由谁负责,给政府内部监督和民众监督提供手段;第二,促进政府由命令型行政转变到说理协商行政,公民不再是消极等待结果而是主动参与行政过程,随时可以提供新情况,并有申辩和说理的途径,服务窗口公务员任何时候都应该将立案人的申诉和说理输入系统;第三是通过告知投诉与监督部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侵害,并落实公民的知情权;第四是激活政府创新机制,我国政府行政行为本来就是个案处理多而程序化程度低[45],为了建设西部良好的软环境,我们必须消除行政个案处理的时弊,程序化是发达国家政府机构官僚化的惯例,它能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并提高行政效率。但程序化和官僚化实际上降低了制度创新能力,难以在中国社会突飞猛进时代实行,尤其是国家政府进行区域竞争,制度需求大大超过制度供给的时期。“案件注册追踪系统”为老百姓在政府个案处理传统下,提供了一个正常畅通的办事途径,这就使得中国政府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有可能借助电子技术超越发达国家,建造一个有制度供给能力的现代化高效政府。
“案件注册追踪系统”还应该配备以“升级机制”。所谓升级机制有几种情况:一是积案过多的同类案件,要及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积案过多证明有制度上的问题,不应该按个案处理而应该建立新的程序来处理,以提高政府效率;二是如果一个案件在某一部门搁置太长(如三个工作日)而没有任何处理过程和现状改变的输入,窗口公务员要安装“升级机制”将案件追踪号指派给上一级部门,起到一个内部监督机制;三是案件在处理中,但长期(如两星期)无法解决,责任部门或窗口公务员就必须将情况报告上一级部门,上级部门可以了解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升级机制”是“案件注册追踪系统”成为制度创新的催化剂方式之一,也是绩效监督和责任监督机制之一。
“案件注册追踪系统”催化制度创新的方式之二,就是它本身是检验和监督政策实施效果的方法。只要把案例分类处理,政府很快就可以知道哪一个政策实施有困难,哪一个政策有缺陷,因此可以及时修订或更新政策,缩短调查研究和制定政策的周期,提高政府政策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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