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会社首领进行经营的。会首的产生,一般采取“轮年”制,与会人入会财产的多寡无关。但会人的财产一旦成为“同财共产”的公产,会人个人对其入会产业的经营权就受到限制。可以说会人以出让会产经营权的形式共同管理其会社产业,当是会社组织产业经营的一种情况。
三、另一种会产经营形式,则是其产业仍由会人自己经营,会人与会社组织的关系,实际上即是定期缴纳会租或会租银。在这种情况下,会人如果无力缴纳会租,即可采取“替会”的形式,由受会人付给替会人“替价”,即取得“吃会做会”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受会人即取得了会人的资格。在“替会”的场合,一般是先会内后会外,这与宗族产业交易规定大体相同。
四、如果将视野扩大些的话,在行业或公益性会社组织中,由于会社的社会性的扩展,其经济利益的地位有所下降。在会社的内部矛盾,对于会产的经营管理,则更加重视由会人“轮年”管理等制度。尤其是在异姓会社中,“轮年”管办会产的规制及对会人的社会性约束似有强化的趋势(注:关于会产“轮年”管办之制,可以合墨文书为例。合墨文书显然是异姓“同财共产”经营会产的典型事例,其性质已完全不同于宗族组织的族会,因不是同姓,其资产组合及经营形态就是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
当然,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的会社组织及其会产经济运行的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其中尤其是关于会产中的“股”制度,当可视为会社经济运行的制度框架。至于其制的内容及运作实态,俟另文专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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