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促进生产专业化。而新建的商业企业总是区域性的,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只须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由于商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少、见效快,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劳动就业,通常支持新建商业企业。同时,商业的发达程度又是一个城市繁荣的象征,这也促进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商业,往往忽视对商业企业规模和数量的宏观控制,这些都使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容易越过行政法规壁垒。
三、控制我国商业进入壁垒的重点和基本途径
为便于进一步讨论,本文把规模经济壁垒、产品差异壁垒和相对费用壁垒称为经济性壁垒,而把行政法规壁垒称为非经济性壁垒。虽然,这两大类进入壁垒都会对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形成障碍,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对进入流通产业的新企业而言,经济性壁垒具有自发性,它是新企业在对进入流通产业后预期收益的理性分析基础上,主动作出是否进入流通产业的抉择;非经济壁垒则具有外在强制性,新企业能否进入流通产业要受行政法规的硬性制约。由于我国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的经济性壁垒较低,而行政法规壁垒并未对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产生必要的抑制作用,因此,为避免大量的新企业过度进入流通产业,同时,为规范商业竞争行为,以取得良好的商业经济效益,有必要适当增加商业进入壁垒,控制我国商业进入壁垒的重点是强化作为非经济性壁垒的行政法规壁垒。
根据我国商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途径来控制我国的商业进入壁垒:
1.强化新建大中型商业企业的审批制度,对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数量控制。
由于大中型商业企业投入大,回收期长,盲目建成后若不能正常营运,则转型慢、沉积多,可能使企业和国家资源蒙受巨大的损失。同时,大型商业企业的过度膨胀,会打击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使许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店由于利少亏损而倒闭或转向。因此,国家应重点加强对新建大中型商业企业的审批制度。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国外对新建商业企业都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如在法国开办公司必须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由主管部门、消费者、有关方面专家等组成的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再交国家商务部门审定。日本等国开设大型商店也须经政府批准,同时,日本政府为了保护中小商店,甚至连大店的开店闭店时间都有规定。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也开始制定大店建设项目的报告审批制度,如上海市商委和计委联合发出《关于中心城区建设大型商业零售网点实行预审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凡需要投资建设单体商业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在立项审批之前,建设单位需向市、区商委取得预审批准,否则各授权审批立项的单位应拒绝给予立项审批,规划部门不给予规划造址意见,银行拒绝给予建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大型单体商业企业的数量。因此,建议各级地区设立由流通主管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消费者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对新建商业网点,尤其是大型单体商业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批,从而保证大型商业企业的数量与城市规模、购买力水平及消费结构等相适应。
2.加强对商业网点的整体布局和合理规划,实现商业企业空间结构合理化。
商业企业空间结构的合理化是指商业网点布局的多层次性、整体性和动态性。商业网点布局的多层次性,即大店、中店、小店应呈多层次的宝塔型结构;商业网点布局的整体性,即商业网点的设置应与城市规模、城市的结构、交通状况、风景名胜等相协调,如在城市的中心商业区、辅助商业区、新建商业区、居民生活区等都要有合理的商业网点;商业网点布局的动态性,即商业网点的设置要与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相衔接,适应市场动态变化的要求。
我国国内贸易部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了新的《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就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线条较粗,各地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置、人口构成、收入水平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出具体的商业设施规划,从而保证商业网点在布局、规模、配套等方面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为保证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有序,应将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出台商业网点法,使商业规划有法可依。
3.制定商业竞争法规,规范商业竞争行为。
为了有效地规范商业竞争行为,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的商业竞争法规,目前应就商业企业的开办、选址、命名、装修、定价、促销等制定出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使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有效防止流通领域的无序竞争。例如,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只有经批准的折扣商店才能实行价格下浮,其它商店不允许有讨价还价现象,因此法国的物价较稳定,每年物价的平均涨幅不到1%。而我国由于在价格竞争方面没有相应的法规,恶性价格大战此起彼伏,造成流通秩序的严重混乱,国家税收和企业利益损失巨大。
4.引导新兴商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顺利发展,实现商业经营业态多样化。
商业业态的多样化是适应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心理的要求。虽然改革以来我国的各种商业业态迅速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业态还比较单一,尤其是接近消费者的超市、方便店以及真正多功能的购物中心等较少。因此,政府应有目的地诱导商业业态差别化,如政府一方面严格控制大型单体商店的建设,另一方面为连销超市、连锁便民店等新的商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创造机会,如有些地方政府为连锁经营发展在资金、税收、选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但是业态的发展是企业行为,政府决不能通过行政干预,强行地确定某一时期内某种业态发展的具体数量,否则只能导致新业态的发展受阻。
5.推进商业兼并和联合,形成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集团。
针对目前我国流通领域“小、散、乱、差”的突出问题,政府应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商业企业兼并一些经营规模小、竞争能力较弱的企业,或促进中小企业间的联合,引导和培育一批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庞大、市场拓展能力强的大型商业企业集团,从而改变流通领域众多弱小分散的企业间各自为战、无序竞争的现象,提高我国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具有规模优势的商业企业集团,不仅有利于运用现代化技术开展经营和实现科学管理,以适应经济集约化增长的需要,政府还可以通过经济政策影响这些商业企业集团,把它们作为政府调控或影响市场的骨干力量,起到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的作用。
当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商业进入壁垒的设置应该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如果障碍过多、过严,变成商业发展的阻力,就与我们的初衷相违背。同时,政府的行政性壁垒本身也要讲究科学性,如果盲目设置反而会产生不良后果。总之,我们强调的是要合理地设置适当的商业进入壁垒,以引导商业竞争高效、有序,从而保证我国商业的健康发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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