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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经济在中国的历史命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7-30 15:39:37   点击数:[]    

一个瞻前顾后、能管一个时期的、有深度的理论说明。

原来在承认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存在时,强调的是从大局出发,调动积极性发展经济;至于这种发展究竟性“社”还是姓“资”没有涉及。可是,在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十三大前夕,邓小平明确要求,十三大报告要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的改革的性质讲清楚,阐明我们的改革不是搞资本主义。为此,十三大报告提出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作为党的整个路线和政策立论的基础。报告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这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私有制经济所作的第一个理论说明。

报告关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的论断,具有突破的理论意义。“雇佣劳动关系”,这是马克思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按当时流行的观点,雇佣劳动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关系,即使社会主义革命已经胜利、历史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之后,也没有什么两样。其实不然。首先,从历史上看,“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它“才能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次,在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被称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不只是因为它“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是因为“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⑧报告从社会主义改革的现实出发,没有采纳那种流行的观点,既未说它是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也未说它是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此相应的是,对私营企业雇用劳动力给企业主带来的收入也称之为“非劳动收入”,而不称之为剥削收入。同时承认债权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是按劳分配的补充方式,而不认为它们是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相对立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这实际就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在雇佣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摘除了戴在头上的姓“资”的帽子。

其实,这顶姓“资”的帽子早在社会主义实践的初期就已被撕裂。列宁曾指出,在苏维埃政权下非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已不是完整的资本主义,而是特殊的国家资本主义,即“3/4的社会主义。”⑨显然,简单地给它戴上一顶姓“资”的帽子已不恰当。毛泽东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继承和发挥了列宁的这一思想。邓小平在十二大开幕词中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命题,更是对“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或“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理论框子的一大突破。后来,他还以“三资”企业为例指出,“有人认为,多一份外资,就多一份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他强调,“‘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⑩ 既然如此,要为它们摘除姓“资”的帽子就是理所当然的。

十三大报告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摘帽提供了依据:揭示了在新条件下的私有制经济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表明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是相容的,而不是对立的;表明它的发展是适应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而不是反映资本主义复辟的图谋。按这一理论的本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只是一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而不是什么不伦不类的社会主义。它在所有制形式上的多样化,并非所有制性质上的杂乱化,不是各种在质上互不相容的成分的混杂。因此如果不给这种私有制经济摘帽,就既不能满足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也势必带来理论上的混乱。如果仍为其戴上姓“资”的帽子,那其发展怎么能看成是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发展?那这一历史阶段岂不就成了一个既有社会主义成分又有资本主义成分的阶段?这岂不就回到了“谁胜谁负”问题仍未解决的过渡时期,还成什么社会主义的一个阶段?

摘除了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的姓“资”帽子,也就摘除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经济从“资”(即“资本主义尾巴)的帽子。

正 名

摘帽,是从否定方面对私有制经济的性质作出回答。这是重要的,但还不够,还需要从肯定方面作出回答,为其正名。

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结合”的分析,说明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从而把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成分列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的一种成分。在这里,已不是经过市场这一中介,而是径直把私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十五大在此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其提法有两个,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两个提法中,除一个专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不限于此之外,其余都一样。这就是:确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之中。在这里,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的联系已明确表述为基本联系,即不是一种一般的外部联系,而是一种必然的、内部的联系。

基本经济制度是贯串社会发展全程、决定社会根本性质的经济制度。非公有制既然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表现社会经济制度属性的一个成分。虽然它既非主导、又非主体,然而却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这就不只是从否定的意义上来说明其社会属性——不是什么,而是从肯定的意义上来说明了。

摘除了私有制经济的姓“资”、从“资”帽子后,戴上什么帽子呢?从“社”。

在一种社会形态中,只有居主导地位、决定社会性质的典型的所有制才具有独立性。其余所有制形式均只具有从属的意义,即从属于社会的“普照之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自己劳动和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均从属于居主导的国有制经济和居主体的全部公有制经济。列宁早已指出,受苏维埃政权“管理”和“决定”的大小私有制经济既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也不是作为“社会主义入口”的一般的国家资本主义,而是基本上的社会主义(即“3/4的社会主义。”)毛泽东根据社会主义改造的新鲜经验指出,“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紒紜矠 这些就是明确承认,它们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

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理论的成熟与完善。至此,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突破了单一公有制模式而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否则,那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在其发展进程中,总有一天还要回到单一公有制模式中去。那样,私有制经济连同建立在它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就不能免除重新被消灭的厄运。

前 景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制经济能存在多久?十四大突破了流行的一种仅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联系的长期论。按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是社会主义的一个不发达阶段,到下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后,就要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因此,仅与这一阶段相联系,其存在时间实际不能算长。十四大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在于,把它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联系。十五大再次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大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不仅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还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后一提法不再局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说明私有制经济的存在时间,就名符其实地长了。

时至今日,对于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如果仅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联系,甚至严格限制在这一阶段内,那就不只是从十五大,而是从十四大理论上后退。这样说并不是否定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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