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的、与此不同的行为准则或所有权结构。”为此,布罗姆利提出了四种制度交易的概念,即提高生产率、直接增加货币化净所得的制度交易,重新分配收入的制度交易,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制度交易,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的制度交易,同时明确指出“这些制度交易会作为对新的经济条件和机会的自动反应而出现,或者它们会由于缺乏自动的变化以致于外部强制而出现”,“这类制度变迁的产生背景对于理解制度和制度变迁是至关重要的”。换句话说,在布罗姆利看来,使人们对于利益的偏好引起了对制度交易的偏好,进而引起了制度变迁。 类似地,我国学者杨瑞龙教授在1998年发表的《我国制度变迁转换方式的三阶段论》一文中指出,“随着产品和要素价格、市场规模、技术等的变化,就会打破原有的制度均衡,出现新的获利机会,从而产生制度要求”,“如果组织或操作一个新制度安排的成本小于其潜在制度收益,就可以发生制度创新。至于一个社会通过何种制度变迁方式来获取这一潜在收益,则主要受制于这个社会的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偏好结构”。显然,杨瑞龙教授是从制度变迁的供给和需求双方来考察制度变迁的发生的,虽然他没有明确指出利益偏好是制度变迁的动因,然而我们不难看出,这里已经隐含了人们对利益偏好的追求是制度需求产生的诱因,进而会在制度供给方存在的情况下引起制度变迁。 6.利益集团论。奥尔森是第一个系统而全面地研究利益集团与制度变迁关系的经济学家,确切地说,他的利益集团理论和集体行动的研究是围绕国家之兴衰而展开的。然而从他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国家的兴衰》两部著作中,我们不难辨析出,在奥尔森眼中制度变迁的发生取决于利益的需要,利益集团给予利益一致性而产生。由于新制度给人们提供了比旧制度更好的利益,因而人们希望或采取行动使制度发生有利于自己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行动就来自于联合起来的集团。进一步地,他得出结论,制度变迁的根源取决于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他既不认为制度完全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因为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博弈,才是决定一个制度优劣的根本原因;也不认为制度完全是自然演进的,因为利益集团显然是一个对制度变迁具有决定作用的,并且具有明确利益目标的主体”。 以上的诸种假说都只局限于从某个层面和角度对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进行了分析,但大都未能揭示制度变迁的本质和根本动因,相比之下,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即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这一论断更具本质性、一般性和科学性,它阐明了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基本制度或社会形态的变迁以及推动这些变迁的深刻社会经济根源和阶级力量,是我们进行制度变迁研究始终应遵循的科学范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所研究的是“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亦即社会的基本规则框架的变革,对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没有深入阐述。而在这一点上,西方经济学制度理论对于在既定社会基本制度或宪政秩序下的局部性的具体制度安排分析、对变迁直接利益根源的探究和对微观主体力量的阐述就显得有独到之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够把马克思制度范式与西方制度理论结合起来的话,就能够找到一套较完备的制度变迁动力框架。 二、一种基于需要——利益理论的制度变迁内部动力机制分析 实际上,制度变迁是错综复杂和多种多样的,其发生动因不可能只有某几种原因,也不可能仅存于某几个领域之内。这里我们将制度变迁的动力分为内因与外因两方面:内因主要取决于以人们的需要和利益不断得到满足和由预期利益引起的利益冲突不断得到缓解为内在动力的生产力的发展;外因则主要指诱发性环境的变化,如新技术的发明、人口的变化、自然资源禀赋的改变、意识形态的冲击、文化传统的变迁、政治法律军事环境的变动以及来自国外的影响等外部因素。我们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变迁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们的需要和利益是人类一切历史活动的内在动因,二者利用利益自身的双重结构实现动力传递。利益机制是制度变迁动力结构中动力传递机制,而利益冲突是诱发制度变迁的最直接动因。外部因素的变化通过改变各级主体的效用和预期、引发利益冲突并借助利益动力机制影响制度变迁的生发和进程。这里,我们暂不考虑外部因素,仅对制度变迁的内部动力机制做以分析。从社会动力学的角度,社会动力的做功顺序是:最终动力一思想动机一历史活动一社会现象,对此,恩格斯也有类似的论述。 首先,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和“最终动力”。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矛盾作用是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最伟大力量,其中生产力的进步是社会制度变迁的原动力。在某个社会发展阶段上,当物质生产力与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生产关系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一个充满活力的经济组织和制度安排替代了现有的体制并创立出能把先进生产潜力转化为现实的新型生产关系形式。因此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包括社会制度变迁的“最终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人们的需要和利益是社会主体力量——人——进行社会活动包括发展生产力和推动制度变迁在内的内在动因和“思想动机”。按照马克思的需要理论,人的需要是人的本质,它与生命同一,是与生俱来的人的“内在规定性”。人的需要会以意识和思想动机的形式指导人的活动,成为其行为的欲求动因。“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因此,人的需要是人们进行历史活动的内在动因,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基始推动力。同时,根据马克思的利益理论,利益,以人的需要为前提和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因对需求对象的依赖而产生的相互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的需要采取了利益的形式,利益是人的需要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尤其是经济关系中的体现。因此在社会关系中,“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我们唯一的推动力”。进而我们认为,对自身需要的满足和利益的追求是人类一切社会生活实践的最深厚内在动力和“思想动机”。当然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和需要的满足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需要内容和利益客体的发展水平、实现方式及实践程度是由生产力、生产方式以及实践水平决定并随着其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的。 再次,外部利润的出现和预期利益驱使下,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是制度变迁主体动力产生的直接原因。 外部利润是指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其出现由相对价格变化引起,是一种制度的不均衡的表现;外部利润的出现,又通过影响人们对新制度的预期效用变化而导致社会各级主体利益冲突的加剧。这样,在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的条件下,追求自利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面对来自于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和剧烈的利益冲突,就会产生为获得潜在利润的制度创新行为,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因此,可以这样说,是对外部利润的追逐和利益冲突的刺激直接推动了制度变迁主体动力的产生。 最后,既然利益是推动制度变迁和进行一切社会活动的动机,那么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推动主体活动的动力的利益如何转变为在整个客观的社 会历史发展中起作用的动力,即利益的动力传递机制问题。我们认为,利益作为人们活动的主体动力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发展的客体动力是一致的,是可以转化的,这是由利益自身的结构所决定的。 一般认为,利益是一个关系范畴,是一个两位一体的统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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