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不考虑采取创新活动去战胜竞争对手。然而,创新活动也需要相当的投入,一旦创新失败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创新成果也面临被无成本或低成本模仿的可能,可见创新活动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作为对创新成果先进性和风险性的回报,创新成果必然带来超额收益。因此,作为理性的创新主体,必然关心创新成果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能否得到保障。保障程度的强弱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等创新主体是否进行创新,以及创新活动的规模。
创新成果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企业能不断进行高质量的创新活动,它仅仅是促进企业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企业自身的制度建设对创新活动的激励程度,从另一方面决定了创新活动的质量高低。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创新激励机制是关键所在,着重设计一套科学的薪酬激励体系能有效激发企业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动,如研发人员可以按一定比例分享创新利润等。加大企业自身对研发活动的经费投入,从制度安排上予以保障,避免主观随意性。注意与科研机构、政府、其他企业等创新主体在创新活动上的战略联合,以形成开放性的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体系。
保护创新主体获得创新活动中所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产权制度、专利制度以及相应的司法制度等,从而减少创新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强创新主体的激励。制度安排离不开政府的行为。政府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实质是统治集团的外在形式,因此,政府也具有经济人属性。在是否进行制度供给时,也要考虑其成本和收益。就创新活动而言,政府有很强的制度供给激励。从微观方面看,保护创新利益的制度安排能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从宏观方面看,创新成果的大量涌现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和技术进步,提升国家经济力、科技力,增强国家竞争优势。
创新活动的规模和质量还依赖基础科学的积累。科技发展史表明,几次科技革命都是建立在基础科学的重大突破基础之上。基础科研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私人投资基础科研难以获得科研成果的全部收益,而且基础研究的投入巨大,研究周期很长。因此,基础研究的私人成本大于私人收益,但其社会收益却远大于社会成本,面临市场失灵的困境。既然市场无法解决基础研究的投入,政府承担相应的投入就显得尤为必要。政府应通过科研机构加大对基础科研的投入,加快基础科学的重大突破,为创新活动构建一个坚实的知识平台。事实上,当今的科技强国,在基础科研上都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
人力资源也是创新活动的重要支撑,人力资源的规模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主创新的深度和广度。各国的发展经验也表明,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拥有高存量人力资本的国家,经济科技发展迅速。人力资本存量的提高依赖于高效率的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它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两项基础功能:一是根据市场需求从事人力资源的开发,为创新主体和政府提供人力资源,提高全社会人力资本的存量;二是由于各高校设有众多的重点实验室,基础科研设施较为完善,而承担了相当数量的基础科研。由于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和极强的外部性,投资额巨大且难以获得全部收益,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因此,需要政府给予巨大的投入。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已势不可挡,每个国家都是全球科技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所有科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需要通过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与知识。知识与技术的引进,一方面可以节约研发经费和时间,另一方面,能在短时间内提高研发层次。技术与知识引进的规模是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当一国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时候,要尽可能大量引进国际上的成熟技术,节约创新成本,并加以消化和吸收。当经济、科技发展进入比较高的阶段时,自主创新的经济、科技条件已具备,技术与知识的引进就成为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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