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是阻碍一国科技发展与技术创新的主要障碍,不对其加以规制,就无法发挥知识产权的应有功能。外国企业在我国抢先“布阵”和“圈地”,限制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空间。这种行为严重阻碍厂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 属于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但日前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政策法律加以规制,这种状况大大降低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应当突出限制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 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期,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足现实所必需的。但若我们只片面关注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没有确立相应的权利约束机制,那就无法防止权利人的滥用行为。为此,在实施国家知识广权战略中应恰当地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政策口标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正确处理好知识的生产与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关系、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关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与切实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机制,以使我国知识产权机制的各个方面得以协调发展,既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以鼓励技术创新,又能防止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和被滥用以促进知识的有效传播,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能在国际交往中合理保护我国的利益。这对我国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面、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非常重要的。 (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有利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 技术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厂技术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技术垄断都是通过知识产权的权利来实现的。由于知识产权有其地域性和排他性,一旦这种标准得到一定的普及,会形成一定形式的垄断。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此标准的产品,只将符合自己标准的产品视为正宗的嫡传,从而达到排斥异己的目的。这也就是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关系的关键所在。技术标准中的技术必然有很多是专利技术,因为只有有专利权的技术才能实现垄断和排他,技术标准战略的实质就是通过专利战略、技术许可等综合的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是要通过这些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垄断。在现今的产品生产领域,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生产领域,正是由于上述的原因,技术标准成了一种新的进行技术垄断和市场限制的手段,谁能够抢先进行技术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谁就有可能把握住对这个产品乃至产业的主动,所以说标准体系对厂—个新型产业,对于知识经济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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