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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 【字体: 】  
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7 00:01:50   点击数:[]    

的关系的若干“公”手段调整,体现着经济法的公私交融性,在容纳传统私法机会均等、起点公平的形式正义追求的同时,彰显出对结果公平、实质正义的追求,实现了二者的良性互补,推进了经济公平和实质正义的实现,并促进了消费社会化条件下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与之一致的。
  3.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平衡协调原则的具体应用。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执法、立法要从整体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出发来协调具体经济关系,以引导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的统一,经济秩序与自由的统一,社会秩序与效益的统一。
  从表面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平衡协调观主要体现在平衡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市场力量。究其最高价值,则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正是体现了消费者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协调,是消费者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正确行使消费者主权,规范消费者自己的行为,抵制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从而达到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协调。因此,我们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平衡协调观,就不能忽略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平衡协调观在该法中的具体体现和应用。
  
  (二)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看似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强调的内容不太相同,后者强调的是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如果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其中,很容易会被理解为附加给消费者的单方面责任,这是不是有违立法者的本意呢?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角度进行透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不再局限于对经济上的弱者—消费者的特殊救济措施,其宗旨也是着眼于整个社会和秩序。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其中,最终目的还是要通过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行使,驱逐劣质经营者,推广适度消费、合理消费、文明消费,促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最终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消费的社会环境,使消费者的消费可持续发展。显然,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最终还是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己任,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不但不矛盾,而且是完全一致的。
  另外,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并不是附加于消费者之上的责任,其方方面面本来就是消费者作为社会人而应该自觉承担的面向全社会的责任。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并不排除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享有的特别保护、国家支持和消费者权利,反而是对其的互补和促进。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不是单方面责任,在国家、经营者、消费者这一市场体系中,国家理所当然承担着防止市场失灵、进行宏观调控的社会责任,经营者(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已研究和确立,二者甚至比体系终端的消费者要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所以,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是对上面体系的完善和补充。这样,三者的社会责任实现互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性质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有的政策导向
  如前所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并不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附加义务,而属于消费者的社会性、公德性的责任。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应尽快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引导消费者行为的消费者政策,因为其性质符合该法中已有的政策导向。
  消费者政策是指国家为解决消费者问题、完善有关消费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各种方案的一系列过程 。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整个过程和实践则属于消费者政策中的“对消费行为的导向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有必要尽快通过立法等制定相关政策,来切实引导消费者走出消费误区,纠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偏差,促进良性消费、健康消费、适度消费。这种理念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有体现,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所以,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该法所要发挥的政策导向作用是一致的,是对其的充分明确和完善。
  
  (四)利益保护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利益保护结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权”,还有消费者的“益”,也就是消费者应得的利益。而在这种利益保护结构上,应兼顾消费者的个体利益、眼前利益、具体利益的一方面和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另一方面。可见,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既然针对的是消费者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其天然地就应该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否则,“消费者权益”中的“益”就得不到完善,其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落入偏“权”而轻“益”的误区,这种误区在现实生活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守法与执法中也是常见的。
  所以,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其除了消费者权利外,天然地也应该包含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以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协调。另外,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与我们倡导的消费者权利诸如自主选择权等不矛盾,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对消费者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支持,是对破坏这些“利益”的行为和商品的规制。因此二者同时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可行的,是符合其利益保护结构的。同样的,在广义消费者法中,对涉及到“益”而不涉及到“权”的一些行为的规制都可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掠夺性定价、地方封锁,与消费者权利关系并不大,但其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可以对其做出规制。进一步分析此问题,我们又可以得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也不矛盾,因为实际上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就是在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二者同样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先生所表示的:“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只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提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我国将借鉴国际经验,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立法中的具体表述问题,因为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时期,各种消费新情况层出不穷,要在立法中建立一套完整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制度,其难度是非常大的,至少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做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

       

《公司法》的做法,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在宏观上做出一般规定。借鉴国外模式和相关经验,其位置可以单列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的最后一条,来首先明确立法上的态度和导向,然后根据研究建立其他的具体制度以及细则对该规定进行充实和支持。可以说,使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法可依,是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深入人心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起点,也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味着消费者要明智地消费现有的资源,并且审慎地保护潜在的消费资源。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确立和落实,将引导关注资源、关注社会的人们矢志于长远的消费目标,选择合理的消费方式,从而保护全社会根本的利益。实际上,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最终的意义仍在于行动。社会责任的实践是一种善的行为,而要将这种“善”变成消费者一贯的消费方式,则需要我们以正视消费现实、努力调查研究为出发点,把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政府、企业的社会责任相结合,树立起全方位的社会责任意识,使其利于推进我国的节约型社会建设,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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