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社会整体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全体消费者、全社会;消费者社会责任调整的是个别消费者和全体消费者的关系、当前消费者和未来消费者的关系、个体消费者和全社会的关系。 确立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一)适应以消费者为主导的经济体系的需要 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人类消费活动与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相互融通的产物。晚期重商主义者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其著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就提出和论证了消费者适度消费的原则。早期空想主义者代表人物托马斯•莫尔在其著作《乌托邦》中设想的“乌托邦消费模式”里则包括消费健康和美好消费生态环境等问题。意大利的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则倡导消费生活平均化、衣食消费季节化、文化消费文明化的太阳城消费模式。这些共同反映出:前工业化时期关于消费社会性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都已有了零星的朴素观点。 真正把消费者的地位和责任提高到支配和主导地位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消费者主权说”。此说由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倡导,其认为消费者在经济体系中起至高无上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消费者应承担起主导者的责任,这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之相对的则是“经营者主权说”。笔者认为,二者都有其合理性,是消费者主权还是经营者主权,应该联系到具体的经济体系,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供求关系。当某种经济体系中是供大于求,那么消费者占有更多主导和主权的地位;当供不应求时,则正好相反,经营者更多拥有主权地位。 在当今普遍已从生产者主导转型为消费者主导的经济体系中,消费者发挥着以其选择驱逐劣质经营者、实现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投票作用。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倡导和确立也自然不容回避的,并且更应切实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抑制消费误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消费误区属于短期行为,其特点是为了满足眼前的一时之快,而不考虑自己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应对消费者利益进行区分,即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从短期来看,似乎减少了消费者的获利和享受,但从长远来看,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是符合消费者的长期利益的。与之类似的“股东长期利益说”已被美国法院采纳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办案原则。 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美国,消费者了解到在人们捕捉金枪鱼时,许多海豚也身陷罗网而被捕杀,于是一场抵制金枪鱼产品的运动广泛展开。直到1990年,主要金枪鱼产品厂商宣布,将只加工用不危及海豚的方法捕捉到的金枪鱼,这场运动才平息下来。这是一件消费者为可持续发展,自觉牺牲短期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典型事例。虽然从这以后美国市场上的金枪鱼产品供应大幅减少,价格大幅提升,使消费者多有不便,短期利益受损,但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利益得到了保障。 (三)维护社会公德、遏制炫耀性消费的需要 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理论认为,人类有社交和尊重的需要。但在现今社会,一些消费者将其发展为炫耀消费,身着珍稀动物皮毛,出驾高油耗汽车,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应该说,炫耀消费的心理在破坏资源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德的消费行为上是主要的祸根之一。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阶段,消费者的心理很不成熟,难免存在着盲目的从众和攀比心理。如果这种炫耀消费继续发展,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在带来了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同时,更造成了社会道德底线的降低。 因此,我们倡导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同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打刹消费中的各种不良风气,引导当代人建立健康的消费观。 (四)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和扩展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相互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自然要使自己的消费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们说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这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而其“扩展”则表现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除了要符合当代的公序良俗外,还要关注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后代公序良俗。 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目前,国内外尚未有“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的表述,与之相关的是部分官方文件中所称的“消费者义务”。如前文所述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消费者义务,实际上指的是社会责任。 类似的范例还有: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为适应经济社会之发展,须自行修得有关消费生活之必要的知识,并有采取自主的、合理的行动,以积极的促使消费生活安定及改善之任务。”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主动吸取专业知识来维护利益,并可采取自主、合理的行为来促进消费者生活水准提高。”我国《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遵守营业服务秩序;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 根据前文所述,参照国内外相关经验,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消费者在消费中有一种责任,即自主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例如,消费者应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责任自主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消费行为。例如,消费者不应在公共场所吸烟;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责任。例如,消费者不应将一次性餐具随意丢弃;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当然,上述四点仅是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一种总分类,消费者社会责任也不排除消费者作为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一般民事义务。 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 如上所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一般属于道义责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有将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普遍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的趋势。在当前形势下,随着企业的社会责任已贴近《公司法》,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应是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必要进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之中,理由如下。 (一)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原理 1.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理上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鲜明的社会本位色彩,彰显出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其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原则,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尤其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本质属性。因此,作为同样以全社会为立足点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与之相 关的经济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之中,是符合而且更能突显这种本质,会使该法更好地为全社会服务。 2.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符合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暨最高原理。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特别法”来调整经济生活。其理念也必然遵循追求实质正义,推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私”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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