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摘要:90年代以来,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已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的趋势,它尤如一剑双刃,对中国经济带来双重的影响。如何设定规制外资并购行为的目标就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该文就设定规制外资并购目标的出发点和背景、设定的理论基础以及规制目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设定规制目标的出发点及其背景
外资并购尤如一剑双刃,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与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目标既有一致的地方,又有差异甚至冲突的地方 ,因而我们在设定规制外资并购目标时首先应当分析其一致性和差异性。这是我们设定规制目标的基本出发点。
并购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1)在市场开放这个问题上具有某些一致的地方。外方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市场份额目标,这与中方实行开放市场的政策措施是一致的。为了提升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 ,我国还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口号。(2)国际巨额游资需要寻求出路与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短缺、资金需求量大之间具有一致性。(3)外商所具有的技术优势与中方引进先进技术的动因二者之间是互补的。(4)外商要求在华实行国民待遇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与我国逐步按照国际惯例办事的政策是一致的。
并购双方利益的冲突具体表现在:(1)外商的全球性的战略目标与我国利用外资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冲突。我们应当看到,外商,尤其是跨国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是其全球战略的组成部分。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和占据中国市场。而我国吸引外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引进资金、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升我国企业现有的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和增强竞争力,发展我国的民族工业。(2)外资并购所形成的行业垄断、特许权等市场份额的目标与我国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目标之间有直接的冲突。
设定规制目标的背景主要有:(1)体制背景。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之中 ,新旧体制之间出现了一个“体制差”。在这种体制背景下,我们在制定外资并购的规制目标时,既要从目前的现实状况出发,注意到体制过渡性的特点 ,着眼于解决我国近期内的外资并购的规制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面向新的体制,要预测在新体制下如何规制外资并购行为的问题,并且要注意到外资并购政策的连续性和阶段性,从而使我国的外资并购政策能够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和一致性。(2)经济背景。其一,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一部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行为有待规范。其二,从产业结构组织方面来看,我国除了行政性垄断部门外,大部分产业部门的结构过于分散。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设定我国规制外资并购行为的目标就必须从实际出发。(3)国际背景。从国际环境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我国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而且,我国目前正在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世界经济产生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巨大的中国市场吸引着大量的国外投资者,目前外资大规模地并购我国企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因此,我们在设定外资并购的规制目标时,应当正视这一问题。
二、设定外资并购行为的理论基础
设定规制目标的前提是对外资并购行为的社会影响进行判断。在如何判断并购影响这个问题上 ,理论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的观点 ,即认为并购活动是市场力量起作用的正常现象,并购机制提供了对经理的纪律约束机制,并促使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另一种是否定的观点,即认为并购活动会导致竞争减弱、效率下降和金融混乱。以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作为依据,将会导致选择不同的理论作为设定规制目标的基础,但是二者的共同点则是都选择了产业组织理论作为其设定目标的理论基础。
产业组织(IndustrialOrganization,简称IO)理论是运用微观经济理论分析厂商和市场及其相互关系的应用经济理论。该理论具体研究产业内厂商相互间竞争与垄断关系,它既鼓励市场竞争,又要避免过度竞争带来的低效率。目前该理论已成为现代经济学最活跃的一支,成为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理论基础 ,也为政府制定市场竞争与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及政策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结构理论是指以梅森(Mason ,EdwardsS)和贝恩(Bain,Joe)为代表的哈佛学派的结构理论。该理论对产业组织的研究、分析框架,通常是假定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再决定市场绩效。并且大多数的分析是直接从结构到效果,或从结构到行为、绩效的组合。结构理论通过对完全竞争和垄断这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的比较,发现垄断的市场结构会阻碍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导致企业内部X低率的产生。一个产业的集中度与竞争程度成反比,如果少数几家企业占有了某个行业的大部分市场份额,那么,它们可能引起相互之间的合谋垄断行为。因此,为了矫正市场绩效的扭曲,产业组织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市场结构上,这也是政府制定反垄断政策的依据所在,产业的市场集中率越高,政府采取反垄断措施的理由就越充分。
动态竞争理论以熊彼特为代表,其重要的贡献是对竞争过程采取了动态分析的方法。该理论认为,竞争不仅从时序上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且更重要的是从内部结构上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创新与技术进步的过程。竞争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最重要的作用是推动创新与技术进步 ,而承担这一功能的主要角色是大规模生产的企业。在熊彼特看来 ,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垄断,企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是给成功者的奖金。该理论还认为 ,企业之间在管理效率方面的差异 ,并不会迅速地均等化,而会造成企业盈利水平持久的差异。由于存在企业的组织优势和其它效率优势 ,所以,企业之间的成本水平和产品质量会有显著的不同 ,成本低的企业可能会有高的市场份额。这样 ,高市场集中度将是更有效率的结果,而并非垄断力量造成的结果,是由竞争者之间效率水平的不同所造成的。因此,在规制并购行为时 ,有必要将在效率基础上产生的利润与垄断带来的利润区分开来。
结构理论与动态竞争理论是两种互相对立的观点,其主要差异在于,结构理论认为市场集中度是企业行为与绩效的原因,从而把市场集中度看作是规制并购行为的唯一重要的理由,高市场份额被看作是合谋行为的证据。而动态竞争理论则认为市场结构是企业的相对效率与效绩的结果,所以高市场份额仅仅反映了高市场效率。因而该理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市场集中度的反垄断政策,将会惩罚那些最有效率的企业,从而降低整个经济的效率。结构理论曾在战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的依据。尽管结构理论的种种缺陷受到了芝加哥学派的批评并逐渐为后者所代替,但是,该理论所强调的经济研究方法和主张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的干预调节来保证有效竞争的观点,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它把现实竞争过程的各种现象通过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三大要素进行分门别类地归纳,并通过揭示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分析框架为政府制定具体的竞争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随着影响经济活动的主要因素的变化,以结构理论为基础的并购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美国的1982、1984、1992年兼并准则的修改上就较为明显地反映了这一变化趋势。结构理论对混合并购,企业采取多角化的经营战略缺乏解释能力 ,因为混合并购并不影响单一产业的市场集中度。而由于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金融手段的创新以及放松规制的浪潮使动态竞争理论在许多方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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