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而外,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应该说“限田论”则基本上是一种倒退的主张。 从生产关系方面讲,地主土地私有制总是一种比井田制要进步的土地制度。董仲舒以井田制为标准(除开其道德准则),来反对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兼并,这本身就是一种倒退了。这跟西汉末年王莽针对土地兼并问题,想用“王田制”来代替土地私有制的倒退行为实质上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一种理论,而后者则变成了一种不可能成功的实践。 董仲舒说“除井田,民得买卖”,可见他清楚地知道土地兼并是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他要反对这一必然产物,就必然触及它的基础和土壤——土地私有制。由此可见,不管是董仲舒的“限田论”,或是后来的“均田论”,无论是以理论的形式出现,或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作为封建的上层建筑,它与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是相矛盾的。因此注定了这种理论和政策只能处在一种夹缝之间,既要限田,又要照顾兼并者的既得利益,实际上是不可能真正执行得了的。最后暂时地解决兼并问题的还是农民战争。董仲舒只提出限田思想,而无具体主张,这也反映了他的茫然心态。 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不断的“限田”、“均田”思想和政策,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生产力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土地私有制是适合于中国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力状况的。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如果说生产关系还有一定的活动余地,还能发挥一些作用来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那么,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也只能是私有制条件下的土地集中经营,而不是要改变私有制本身,代之以井田制、王田制之类的土地公有制。但是,在董仲舒等大思想家和封建统治者的眼界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只能看到等级制的“平均”经济结构是避免贫富进一步分化以至“民不乐生”和安定等级制社会的必要条件,即所谓“均无贫”、“安无倾”(《论语·季氏》)。而看不到取而代之的私有制土地集中经营与大生产可能会带来的生产力大发展和社会在更高经济水平上的稳定。 与此相反的是,在西方封建社会末期的土地兼并和资本集中化过程中,新生资产阶级以其对“贫”、“倾”的大无畏气魄,在土地上积极主动地“与民争利”,渡过了小农破产、无产者无以谋生的巨大阵痛阶段,促成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形态的划时代跃进。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却始终在这种恐惧阵痛的高度警觉中,萎缩徘徊于要么实施等级制平均、要么幻想绝对平均的循环怪圈中。一会“限”,一会“兼”;“兼”从没有彻底进行过,“限”也从没有真正完全实行过。然后是破坏性的战争才带来短暂的平衡,之后又是兼、限,又是战争。就这样,“兼”、“限”的矛盾就象一个怪胎,在大一统封建社会的母腹中孵孕了两千多年,而始终没有长出一个新生产方式的机体来。
[注释] [1]参张鸿冀《儒家经济伦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75页。 [2]见赵靖《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讲话》,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二讲第三、四节。 [3]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经济思想史研究室:《秦汉经济思想》,中华书局1989年,第114-115页。 [4]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中册,第36页。 [5]《春秋繁露》中的记载是对胶西王所问,字词稍有出入。对胶西王说的是:“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这完全有可能是董仲舒在两个地方即两次做相时都说了这句话,字词稍有出入,但含义是一致的。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下册,第25页。 [7]同上,第252页。 [8]“畏罚”二字可能倒错,当为“以罚畏而不可过也”才是。 [9]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5页。 [10]“三大教条”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赵靖先生所概括,为:“贵义贱利”、“重本抑末”、“黜奢崇俭”。参见赵靖先生所著《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讲话》第十一讲第三、四节。笔者以为用“重义轻利”论来概括董仲舒的义利思想较为确切。 [11]本节中“与民争利”的表现、反对“与民争利”的道德依据以及主张“不与民争利”的仁政等内容,参考了陈嘉珉《试论董仲舒“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载《集雨窑文丛——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20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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