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必须“各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服制》)。按照这种上下尊卑关系,“贵贱有等,衣服有制,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不敢争”(《度制》)。社会国家就是通过这种等级制的利益“调均”、“均布”,从而达到有序、和谐与安定的。 四、“不与民争利”是董仲舒经济政策思想的最高道德准则[11]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多。思想敏锐的董仲舒如实地看到了这一在当时日见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针锋相对地提出“不与民争利”的思想主张,并把这一主张作为衡量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活动是非的重要标准。 (一)“与民争利”的表现 董仲舒所讲的“与民争利”现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与民争利,二是“食禄者”与民争利,三是地主与民争利。除了未提到商人,董仲舒所述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但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所谓“与民争利”主要是指国家行为和代表国家办事的官吏行为方面的。正是这样,他的“不与民争利”主张才具有了明确的政策针对性。 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指工商业者。很明显,这是轻重政策带来的结果。董仲舒没有讲到工商业者兼并土地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是把他们当作被国家争夺去利的“民”来看待,由此更可见出他的重点是放在国家行为上。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是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说的“赋敛无度以夺民财”(《五形相胜》),“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再一个表现是徭役过度,“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五形相胜》),徭役之征更胜于租税,是“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 “食禄者”与民争利,即是指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经营工商业和兼并土地,与工商业者和小农争利。董仲舒明确指出当时那些依靠国家俸禄过活的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还要“乘富贵之资力”,来“多其牛羊,广其田宅”(《董仲舒传》)。 地主与民争利的突出表现是土地兼并。“民”是小生产者即自耕农。事实上当时参与兼并土地的还有商人,董仲舒只提到官僚和地主,《管子·轻重》和《史记·货殖列传》则又只提到商人。把这两方面的记载综合起来看,就可看到了当时土地兼并势力的全貌。土地兼并是当时最普遍的“与民争利”现象,也是封建政权巩固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董仲舒说:秦“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他清楚地认识到,土地兼并的原因是公有的土地“井田”变成了私有,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这个逻辑从土地私有制正确说明了土地商品关系,又从土地商品关系正确地说明了土地兼并的客观趋势,并且指明土地兼并的主要手段是土地买卖。 (二)反对“与民争利”的经济原因 董仲舒主张“不与民争利”,反对“与民争利”,不可避免地,他也讲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理由,这主要就是:与民争利阻碍了人民的谋生之路。 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这里董仲舒主要是指遭受土地兼并之害的农村贫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富有的资财和权力地位,“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董仲舒传》)。他尖锐地指出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极愁苦,穷极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此民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董仲舒传》)。董仲舒描写当时无以聊生的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老百姓的谋生之路已经由于被争而受到了严重侵害。 (三)反对“与民争利”的道德依据 董仲舒虽然大胆而真实地揭示了农民的贫困状况,并指出其直接的原因是封建国家、食禄者和地主所共同进行的“与民争利”。但他反对“与民争利”的根本着眼点却不在这里。他主要不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论证与民争利对封建(儒家)伦理规范的巨大危害性。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道德认识,他才把这一主张作为其经济政策思想的最高道德准则。这个准则体现的是仁和义的要求,而不是富民的思想。 第一,“与民争利”损害了“义”。 董仲舒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总的倾向是重义轻利的,而且“义”首先是对人君和统治集团人们的要求,“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董仲舒传》)。而现在国家和食禄之君子们赤裸裸地与民争利,不就明目张胆地损害了“义”吗?在董仲舒去世后二十余年举行的盐铁会议上,文学贤良等儒生们继承他的观点也说:“食禄之君违于义而竞于利。”(《盐铁论·错币》)把二者对举,可见“竞于利”就必然“违于义”。 反对食禄之君背义争利本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不过在先秦时期的“与民争利”还没有演变成为象西汉中期那样,以土地兼并为特点而遍布各个经济领域。孔子曾经听说臧文仲之妾织蒲,就指责这是一种不“仁”的行为,之所以不“仁”,就是因为其夺民之业、与民争利。而董仲舒也举了一个与这故事完全表达同一思想的例子:鲁国宰相公仪休回到家里看见妻子织帛,就气愤地把妻子赶出门去;吃饭时有葵菜,又气愤地把家里种的葵菜全拔掉了。公仪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了国家的俸禄,还同织女、菜农争利能行吗?董仲舒高度赞扬公仪休的行为合乎“义”,认为君子行仁讲义之大事,“则舍公仪休之相鲁,亡可为者矣”(《董仲舒传》)。 董仲舒还进一步指出,统治阶层的人们求财利、与民争利,不仅直接践踏和损害了“义”,而且还是老百姓犯法作乱,也跟着争利害“义”的原因。他说,由于“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于是“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度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与民争利妨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使其生活无着,就会偷盗无所不为。另一方面,食禄之君“忘义而殉利”破坏了“化民”的大事,“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玉英》)。因此“与民争利”本身就带了违背仁义的坏头,从而使老百姓思想上受到坏影响,加之经济上断绝生路,就必然要“弃理而走邪”了。 第二,“与民争利”破坏了等级伦理规范。 按照董仲舒的等级制经济伦理,每类人以至每个人的立足点都是被等级之网固定着的,人们只能在自己所应有、所立足的位置上付出和获取。下不能超越等级侵占上的利益,这是毫无疑义的;而董仲舒尤其强调的是,上也不能侵占下的利益。 在董仲舒看来,食禄者与民争利,这是上级争夺下级的利益,因此破坏了等级名分。他认为,和谐等级制的主要危险来自上层等级。这些富贵之人有政治特权和经济力量兼并贫弱者,他们的“下侵”行为不仅本身直接破坏了等级秩序,而且百姓的违礼犯法行为也是受他们“下侵”行为的影响和逼迫出来的。可见在上者与民争利的“下侵”行为跟害“义”行为一样,在伦理上犯了双重的错误。 董仲舒说:“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则当为“君子之行”即“义”;若“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即求利,“其祸患必至也”(《董仲舒传》)。他讲的“祸患”,一方面是指由于“与民争利”行为对等级秩序的破环,必然将会破坏理想的和谐有序社会。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动乱,最终也必然危及统治阶级的政权地位。因此董仲舒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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