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管理寻租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思路:通过构建政府预算管理的公共选择机制,强化立法监督机构在预算资金结构性配给中的作用,约束资金供求双方的行为,从而尽可能有效地解决政府预算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设租”与“寻租”问题。
(二)治理寻租问题的相关政策建议
1.完善预算管理监督制衡机制,在立法监督机构中重塑代议制伦理。立法监督机构伦理规范的完善,包括正式规则的制定与非正式规则的配合两个层面。(1)完善法律对立法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约束。例如,通过立法机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进行不正当游说、涉及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的预算表决的回避原则以及民选代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一系列“阳光法律”(Sunshine Law)的制定与实施,有效地规范立法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与相关利益团体之间的联系,以避免投票交易现象的发生。(2)在立法监督机构审议预算时,通过人大代表的预算管理知识培训,全面提升代表审议预算的素质与能力。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立法监督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预算研究咨询机构,由预算管理专家提供预算法案审议的咨询服务。
2.在预算资金使用者之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变双边垄断的内部市场结构。在传统的预算管理模式下,资金需求方处于完全垄断地位,政府预算部门实际上差不多成为了资金使用者经费预算要求的俘虏,预算部门难以了解这些经费预算是否得到了有效率的安排。但是,如果在提供同种公共物品的资金使用者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将改变其完全垄断地位,使得资金供求双方的交易环境发生相当程度的改观。这些竞争者既可以是原来提供类似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其他政府部门,也可以是来自私人经济部门的厂商。政府预算部门可以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则,选取“报价”最低的资金使用者作为预算资金供给的对象,从而使得政府公共部门按照相对成本最低原则提供公共产出。
3.削减政府预算部门资金配给的自由裁量权,构建利益相关主体共同治理的预算管理模式。现代政府治理模式的演进表明,现实的政府预算管理需要在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实现某种程度的整合。通过构建某种共同治理(Co-governance )的政府预算管理框架,才有望实现提升政府预算资金配置效率的目标。政府预算管理利益相关方的共同治理结构涉及众多的相关主体,包括预算资金使用者、政府预算部门、立法监督机构、审计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与评价等。所谓共同治理结构,就是要将这些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互动影响与相互制约关系,整合于一个彼此衔接、相互制衡、权责明确和激励兼容的框架之下,以期从机制设计上减少政府预算管理中的寻租现象,提升有限预算资源的使用效率。
合理调整资金配给权在不同相关主体之间的分布状态,是构建政府预算共同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就预算支出总额的确定而言,在任何模式的政权组织结构下,都应属于立法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至于资金使用者在各自预算限额内,如何配置有限的预算资源,即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之间如何协调安排的权力,则应在完善相应审计监督、绩效评价与过失问责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各个资金使用者的部门领导以自行处置权。也就是说,预算资金结构性安排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归还各个部门。各资金使用者所拥有的公共物品成本与收益信息的优势,也决定了强有力的部门领导人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使其可以在职责范围内进行预算资源的重新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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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ngleton ,R.,Committees and Rent-Seeking Effort.The Journal of PublicEconomics ,41,1983,pp.44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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