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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围三农:求教马克思      ★★★ 【字体: 】  
突围三农:求教马克思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7:10   点击数:[]    

大量进入城镇,类似我们今天称之为的“农民工”的悲惨处境,令人触目惊心。作为政府理性认识到这一点,通过经济政策维护“农民工”的权益,降低资本的“原罪”风险,是最为神圣的职责。如何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劳动权,如何保护他们切身的经济利益?我们在《资本论》中同样得到了许多启示:劳动者团结起来,组织自己的工会,与资本进行平等博弈;建立企业调查员制度,独立监督企业违法违规运营行为;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利益提供法律依据;等等。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引用了大量篇幅来描述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时代,英国经济社会从农业社会迈向工业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工业革命带来了工业的大发展,重工业、制造业以及而后发展的服务业,大量应运而生的厂矿企业,吸引大批的农业人口进城打工,农民与土地分离后摇身变为自由劳动者。但是,自由劳动者人身虽然获得了自由,却陷入了贫困的囹圄。由于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工作日上表现为尽量延长工作时间与加大工作强度;为了降低产品成本,大量雇用童工、女工,减少对劳动者工作环境与居住条件的改善费用;对劳动者的健康、教育与社会保障的漠视;与此伴生的,对劳动者工薪的苛扣;资本利用黑社会对劳动者的控制;等等。只要翻翻《资本论》第一卷的第1章、第11-13章,第17-19章、第24章,谁都能体会“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8] 的深切含义。如果关注一下中国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就会令大吃一惊,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发生在英国早期的那些丑恶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在我国私人企业中活生生地发生着。所以我曾在一篇文章中大声疾呼:“正当全球掀起反马克思《资本论》浪潮时,它的著名理论被又一次证实: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正在上演一场《资本论》的当代“迪士科”版本,一场活生生的现实剧。”[9]

    ──如何认识土地所有制改革?三农问题的核心在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化断然不可取,寄希望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实现土地公有制-土地私营化。资本降临人世,当它进入农业领地后,使传统的 农业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在英国,从15世纪著名的“羊吃人”到19世纪初的“清扫领地”,并相加于暴力手段,强行剥夺农民土地,经过了大约300年的历史,最终完成了将传统农民从伴随他们祖辈渡过了世世代代的土地上赶出去的任务。这是一个二重性的结果:一方面,造就了大批的自由劳动者,这是资本 必需的产业后备军;另一方面,资本进入农业,将农业按照新的产业规则与资本的意志加以再造。土地农民所有制的小农经济,演变为产业化、公司化的农业企业,它的典型经营模式就是资本所有制的大农场企业 ,一如现任美国总统小布家族的堪萨斯农场。

    迷恋于土地私有化的人,一直将资本所有制的大农场企业视为农业改革的最优选择而长期大肆鼓吹。只要结合中国国情,历史地回顾一下中国几千年来的经济发展史就够了,一切都一目了然。土地私有化在中国历朝历代 花样翻新地实践了几千年,历史证明它不是一条长治久安的坦途。在历史上,社会的不稳定乃至动乱的出现,正发生在土地私有化这个领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革命成功,之所以能够实现农村包围城市,也在于借用了土地私有化带来的造反、革命的机遇。因而,土地私有 化断然不可取!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倒为我国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思路。只要稍加思索人们会发现,马克思提出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有相似之处。至少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承包制,是最终通向农民实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良好基础。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人的解放,而且是每个人的解放,并不是多数人或某个阶级的解放;解放的目的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在他的很多论述中,都贯彻着“个人”和“自由”这两个基本点。如他认为在未来的社会集体里,“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谈及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还把个人所有权同自由联结在一起,认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可见,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10]

    基此,我提出一个设想: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即公有、共有制。土地公有不能变,而变即改革,只是经营权之变。土地的交易,土地的集中与规模经营,不是所有权的变化,只是经营权的变化。以中国农村改革的经验看,我们一直实行的是土地经营权个人化、私营化。土地公有制-土地私营化,可能是一条值得探讨的思路。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6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2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98-399页。
[4] 对这一问题的专门探讨,请参阅巫继学、朱玲:《再生性──农业生产的本质特点》,《经济与管理研究》,1989年第6期。
[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
[6] 参见拙作:《级差地租:老城区房地产开发中的理论与实践》,《城市问题》2000年第1期。
[7]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 卷Ⅱ,第116 页。
[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9页。
[9] 参见拙作:《修改财富分配的现行规则》,人本经济学-自主劳动网,www.wayee.com/writing/distributionXG.htm
[10] 参阅杜光《谈谈民有经济》,http://www.taosl.net/ac/duguang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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