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没有办法去判断一个企业规模是不是过大了,到底是推动了还是抑制了竞争。例如,假如市场是指信息工业,那么微软仅占1%;将市场的范围缩小为软件工业,微软占4%,还比不上IBM;仅当特指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时,微软的份额才上升到80%以上(薛兆丰,2002)。我们评价企业垄断程度的做法难道不是相当地具有随意性吗? “现实的市场形态是复杂多变的。保护产权的垄断,可能扩大而转变成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特有资源、创新和成本递减的垄断,也可能派生出形形色色的强制性排他独占的要求。唯因为实际情况复杂,才需要简单明了的准则。政府在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应该坚守如下原则:普遍保护产权,反对市场禁入。反垄断的要害是消除市场禁入:消除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障碍,以此为界,不越雷池一步。”(周其仁,2003) 毫无疑问,中国的垄断大多是该反的,因为中国的垄断大多是法定垄断。但即使面对中国这样的法定垄断,反垄断的要害仍然是消除市场禁入,而不是人为地进行拆分或组建新公司以创造什么竞争局面。只要开放了市场准入,竞争或者潜在竞争就会马上产生;如果开放了市场准入,市场上仍然只有一家厂商,那么这就是最佳的结果了。
参考文献 范里安,1997,《微观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薛兆丰,2002,《经济学的争议》,经济科学出版社。 谢作诗,2003,“警察局里的经济学”,《经济学消息报》(4/4)。 谢作诗,2004,“效率、边际等式与成本分离”,《经济经纬》(5)。 张五常,2002,《经济解释》,《二十一世界经济报道》。 周其仁,2003,“竞争、垄断和管制——‘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报告”,http://www.jjxj.com.com。 Chanberlin, E. H., 1962, The Theory of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A Re-Orientation of the Theory Value, 8th e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Friedman, M., 1962, Price Theory: a Provisional Text, Chicago: Aldine Publishing Company. Robinson, J., 1933, The Economics of Imperfect Competition, London: Macmillan.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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