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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的经济学方法论简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4:56   点击数:[]    

论主张有其独特的哲学意义。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实证主义立场不但是一种"泛物理主义";同时,在有关经济学知识的意义问题上,它又是一种波普尔式的证伪主义。用萨缪尔逊的话说,经济学的目的是导出"在操作上有意义的原理",而"对于有意义的原理我只不过是指,如果只是在理想的条件下做出关于经验资料的假说,那么可以想象这个假说会遭到反驳。""事实上,从操作意义上来说我们的理论是没有意义的,除非它的确暗示了对可观察的量的某种限制,可以想象,通过这样做它可能遭到反驳。"[11]只有这种知识才能提供对经济过程的科学预测。而米塞斯则认为,经济法则事实上不依赖于经济事实的证实或证伪,它没有预测性价值,然而却不能由此说它没有意义。经济法则作为人类行动的一般结构,其意义在于提供了我们赖以理解经济现象的"必要真理"。理解科学和演绎科学是一种互补的关系。经济学作为一门理论科学,是演绎性的,但经济科学的总目标则是理解人类行动及其结果。   以上的分析说明,米塞斯的先验认识论是服务于一个更为深刻的立场的,即经济学是旨在理解人类行动的科学,而不是预测和操纵经济生活的科学。但为什么说经济学的目的是理解而不是预测和操纵呢?米塞斯认为,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总是不可避免地预设着一种社会哲学或社会理论,对社会的存在和运作方式作出理论说明。关于社会的存在方式,米塞斯认为一种常见的错误是把社会当作一种实体性的存在。在他看来,社会只是个人之间的合作,必须还原为个人的行动。"诸个人行动的特定方面构成了所谓的社会或’大社会’(great society)。但社会本身既不是实体,也非权能(power)或行动者。行动的只有个人。个人的某些行动带有与他人合作的意图。而个人间的合作则产生了由社会这个概念所描述的那种事态。社会并不能脱离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而存在。"[12]社会实在的本质在于诸个体的互动,因此,任何科学有效的对社会实在的分析,都必须回过头来指涉个人的行动,而行动是由行动者主观预期的意义所塑造的。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最终必须追溯到对个人行动及其意义的理解,这便是与自由主义互为表里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

  米塞斯认为,人类经济生活中那些明显的秩序并非人们有意设计的结果,而是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个人的行动之产物。它们是一种"自发性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自发性秩序的典型例子是货币的使用。货币作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是谁也没打算创造货币制度的许多单个交易者的一系列活动的结果。[13]各种经济的和社会的制度,从简单的分工到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也同样如此。经济学对经济秩序的解释,必须追溯到产生这种秩序的有意识的个人行动。经济学的研究是对个人行动及其结果的理解和理论重述。自凯恩斯以来的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普遍倾向是通过对宏观经济总量的数学分析提供预测和操纵经济过程的理论依据。用凯恩斯的话说,经济学家"的最后任务,也许是在我们实际生活其中的经济体系中找出几个变数,可以由中央当局来加以统制或管理。"[14]而在米塞斯看来,这完全是建立在错误方法论基础上的错误意图。宏观经济总量的分析完全忽视了个人选择和相互预期的作用;而按照社会的愿望统制或管理经济生活,则进一步破坏了经济的自发性秩序。米塞斯并不像古典经济学家那样认为秩序的自发性意味着秩序本身的完美;但是,经济秩序的自发性却意味着必须高度重视个人的选择、行动和预期在经济秩序的形成和运作中的作用。这既是经济学研究的根本性方法(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也是自由主义社会哲学、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规范性主张(尊重个人的经济自主)。

  接下来我以诺齐克和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争论为例,简略地分析一下米塞斯的经济学方法论对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影响。关于分配正义,罗尔斯主张"正义即公平",为确保公平必须实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5]而诺齐克则认为正义即维护个人的权利或资格。一种分配结果只要确保每个人获得了其有权获得的份额,是不论平等与否的。[16]由于公平着眼于共时态的人际比较,而权利只对个人的财产获得行为作历时态的考察,公平与权利之间并没有共通的基础。因此,似乎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争论不存在客观的标准,像麦金太尔所说的那样是"不可通约的"。然而,从诺齐克的角度看却并非如此。在诺齐克看来,先不论罗尔斯的答案如何,他把分配问题看作关于何种分配结果正当的问题,这本身就是建立在对分配(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之运作方式的错误理解上的。它假设了一种按照某一标准集中、统一进行的分配过程。然而,事实上人们之间的财货分布状态是各个个人分散的行动(原始获得和转让)的结果。对分配正义的考察必须建立在这个事实基础上。因而,恰当的问题就不是什么样的分配结果正当,而是个人在财货的原始获得和转让行动中应当遵守哪些规范性原则。[17]这种研究方法,与新奥地利学派将"探索修正个人决策的方法"作为重建主流经济学的方向[18]的主张是内在相通的。它们的直接来源,即是米塞斯的经济学方法论。 注释:
  [1] [18] 参见柯兹纳尔《"奥地利学派"对危机的看法》,收于丹尼尔·贝尔、欧文·克里斯托尔编《经济理论的危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2] 参阅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英文版),Basic,1974。
[3] 三本书的全名分别为:《国民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关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任务和内容的研究》(德文版原名)、《理论与历史--关于社会和经济演变的解释》、《经济学的最终基础--一篇关于方法的论文》。
[4] 转引自《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5页。
[5] 转引自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页。
[6] 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页。
[7] [8] [9] [10] [12] 米塞斯:《经济科学的最终基础》(英文版),D. Van Nostrand Company, 1962,第34页、38页、48页、78-79页。
[11] 转引自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第111页。
[13] 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七节。
[14]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8页。
[15]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9页。
[16]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七节。
[17] 由于诺齐克认为洛克的财产权限制条款(proviso)"留下足够多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是个人(获取财产)行为的一条基本规则(《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137-182页)。而罗尔斯试图通过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来消除私有财产条件下影响契约和交易行为的"交易优势"(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英文版),第23页,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两人思路不同,但在逻辑上却又是等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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