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仅影响到新中国经济的恢复,而且涉及到对敌斗争的开展和统一战线的建立,因此在没收官僚资本的过程中,国家采取了公正合理而又慎重的态度,比较圆满地解决了牵涉到公私关系的以下三个问题。
(一)官僚资本企业中一般私股的处置问题。由于官僚资本企业的股份来源复杂,许多企业是官商合办或招收私股,因此在不少国民党国营企业和官僚资本私人企业中有不少商股,例如四行二局中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都有不少私股,中国银行在接管时有1/3的商股,交通银行在接管时共有60万股,除属于依法没收及代管的以外,尚有62596股私股,占总股份的10.43%。对于官僚资本企业中的商股,国家采取了明确的政策:即承认其股权,保障其利益。例如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在接管后,都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工作,向这部分私人股东发去公函,要求其重新登记,筹备并召开了董监联席会,并且根据经营情况和章程,发放了股息。对于国民党政府的国营企业与军政机关相互间的债权债务,中央已决定不再清偿。但是由于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含有私股,为了不使私股利益受损,中财委专门规定了清偿办法,并规定解放后中、交两行的财产不得没收解库或作其他处理;如已接收两行的财产,应予清理归还;使用两行的房屋、仓库等者,应合理交租,并订租约,以保证两行财产的完整。
在对待官僚资本企业中的私股方面,对前中纺公司售出股票的处理结果,最能体现国家公正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政策。1949年8月,国民党政府在发行金元券时,指定中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为发行准备之一,将其估值为8亿元(金元券),发行股票800万股,每股100元,并将其中的240万股上市。这项股票于1948年9月10日开始发行,截至11月8日因金元券连续贬值而宣告停止,综计售出37130股,占上市股份的15.4%,占股份总额的4.6%。此项发行的股票,完全出于支持金元券币值,股票出售所得之款,全部由国库掌握,、并未充作公司资金,对公司经营未发生任何作用,该公司对于股票的发行及销售,均没作帐务处理(即该公司的帐面上无此项股票销售记载)。对于这种情况,政府一方面认定这是国民党政府对人民的骗局,该公司根本无商股存在,另一方面又认为股票持有人属于当时合法出资购得,与国民党政府发行的公债票性质有别,因此采用了折价收兑的办法,兼顾了公私两方面的利益。
(二)私营企业中官僚资本的处置问题。国民党统治时期,国家资本投入到私营企业中的情况很多,但是没有统一的专管机构予以集中掌握,因此国家资财遭受私人非法侵占和剥蚀的情况很普遍。解放后,再加上没收的战犯、官僚资本家的私人投资,因而私营企业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僚资本。建国以后,国家对存在于私人企业中的官僚资本作了认真的清理,颁布了专门的法规,指定了专门的主管机构。对于私营企业中官僚资本的清理,中央财经委员会制定了如下原则:(1)官僚资本以私人名义所办的企业,应加没收,如有化名隐匿或非法转移者,应彻底清查;(2)民营企业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应付环境,利用国民党要人出任公司董事长者,要分别情形,加以处理,若仅挂一空名,既未出资,亦未操纵公司行政者,不加清算,若实际出资者,应将官僚资本部分没收归公,或让原主备价收回,或由政府作为股款采取公私合营(未出资的“红股”亦应没收);(3)凡利用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特殊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运用国家资金作私人投资,应视为官僚资本,予以没收。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对清理范围、主管机关、公股代表及董监任免、清理改组程序、清理期限作了详细规定,在清理过程中,中央财经委员会和交通银行总行还针对侵占股权问题(包括私侵公和公侵私)的9种具体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做到了公平合理,即不使国家利益受损,又考虑到历史情况,使私营企业感到公平合理。例如中财委和交通银行制定的有关股权侵占问题处理原则就规定:对于有公股的私营企业将递延资产如开办费等,经呈准伪政府列作损失,在公股额内抵销者,虽属很不合理,但在当时如伪政府有鼓励私人投资意义,而私股并无侵蚀公股意图者,不再追究。此外,在清理过程中,政务院还规定所有公股股权归中央财政部,由中央财政部委托交通银行统一管理。
(三)关于官僚资本银行与私营企业及私人间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官僚资本垄断了全国的金融业,因此在没收官僚资本后,即存在着大量银行与私营企业及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类问题,既关系到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又关系到保护和照顾人民和民族工商业者的权益,因此,国家在没收官僚资本银行后,对这类问题采取了慎重稳妥的处置办法。
对于私营企业所欠官僚资本银行的债务,中央财经委员会规定了如下处理原则:私人企业向官僚资本银行的借款尚未清偿者,应根据当时币值,加计利息,重行清理,或令其偿还,或作为公股视为国家投资。这项原则得到认真贯彻,例如重庆市军管会于1950年1月公布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经中央同意),就对如何处置官僚资本银行各项未清偿的放款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同业存放、拆放、贴现等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原官僚资本银行所负的债务,《债权债务处理办法》规定:凡债权人为私人及私营企业者,须等被接管的银行清理后,明了其实际状况再作处理,如实际财产不足偿付债务时,则按不同性质与不同对象比例偿还。1953年1月,政务院通过并颁布《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和《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登记办法》,规定私人及私营企业解放前存在于官僚资本银行的存款,按照国民党统治时期各阶段金融变化情况,分三个阶段(1937年底以前为第一阶段,1938年1月1日至1948年8月18日为第二阶段,1948年8月19日至解放前为第三阶段)以不同的偿还标准偿还本金或转为国家银行的存款,原官僚资本银行已取消者,得向原存款地方的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登记。
从“官僚资本”概念的形成到“没收官僚资本”纲领的实施,可以看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官僚资本”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是十分明确并带有较强政治色彩的通俗名词,中国共产党采用这个通俗易懂的名词来揭露国民党政权的封建性、反动性和腐败程度,是卓有成效的。更为可贵的是,中国共产党在没收官僚资本过程中,对于这个不易界定的范畴,并没有采取简单的办法,而是采取了高度慎重、极为细致、程序严谨的稳妥办法,实施了“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这个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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