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视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革命"(即"渐进的、不露声色的、往往难以辨认的长时段过程"),而把明代后期和清代前期的变化视为普通意义上的"经济革命"(即"肉眼可见的一系列短时段变革")。由于拙文讨论的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济革命,因此前者当然也不能被视为"经济革命"。
(二)宋代江南的农业变化与农业劳动生产率
由于《检讨》主要谈的是宋代江南是否有过"农业革命"的问题,因此上述关于"经济革命"的讨论也就具体落实到农业方面来。对此,伊懋可作了很好的说明。他指出:帝国中期(主要即唐宋时期)的"经济革命"基本上是一个向一种主要存在于稻作农业中、越来越集约的农业形式的决定性转变。在此转变之后,这种农业形式迅速地变得不可逆转(注:伊懋可2000年7月28日致李伯重信。)。换言之,宋代江南的"经济革命"(如果有的话)主要就是"农业革命",即农业生产方式从粗放向集约的决定性转变。那么,宋代江南真的出现了"农业革命"吗?
从江南农业的历史来看,集约型农业的出现虽然始于唐代后期(注:李伯重:《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第3、4章,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在宋代又有颇大的进展,但是真正成江南农业的主导生产方式,却是明代后期和清代前期的事。不仅如此,无论从农业的总产量还是从农业劳动生产率来看,这一时期江南农业发展的速度,在20世纪中期以前的一千多年中也是最快的(注:李伯重: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Jiangnan,1620-1850,第5、7、8章,The Macmillan Press(Houndmills),1998。)。因此如果说近代以前的江南出现过"农业革命",那也只会出现在明代后期和清代前期。宋代江南农业发展确实有伊氏所言的农业生产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的趋势.不过也仅是趋势而已。如大泽正昭、足立启二、北田英人、滨岛敦俊、游修龄等的研究从不同的方面所证实的那样,宋代江南农业还比较粗放,集约型农业尚处于早期阶段(注:见大泽正昭附图{图}(1986-1987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一般研究C〉研究成果报告书);游修龄《占城稻质疑》,《农业考古》1983年第1期。)。因此说江南农业此时已出现了生产方式从粗放向集约的决定性转变,我认为是不能成立的。
我不同意"宋代江南农业革命"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否认宋代江南农业确实出现了一些重要变化。伊懋可将这些变化作了归纳:直至8世纪后期,在很大一个地域范围之内,江南农业仍然部分地具有粗放的性质。到了11世纪,至少在江南的一些地区肯定已实行稻麦复种制.而其目的主要并非提高亩产量,而是更充分地利用劳动力。自10世纪后期到12世纪初期,江南农业的发展速度至少不比人口增加速度慢(注:伊氏引用斯波义信的研究成果,认为在960-1100年间,江南人口年增长率大约为1%,即在120年中人口总数增加了3.3倍。),接近于一种可称为"革命"的速度。虽然此时江南耕地数量也有很大增加,但按照李嘉图的地力递减规律,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可能比原有耕地差,因此肯定有相当重大的技术改进,才能生产出足够的粮食来养活新增的人口(否则就必须大量输入粮食,然而我们并未见到这种情况的发生)(注:伊懋可2000年7月28日致李伯重信。)。简言之,伊氏认为宋代(自10世纪后期到12世纪初期)江南农业出现了相当重要的技术进步(特别是土地利用技术的进步),同时农业发展速度也颇为迅速(至少不慢于人口增加速度)。
上述变化为什么不能说是"农业革命"呢?我认为,这些变化本身表现了农业在许多方面的进步,但是却不足以说明整个农业生产方式的进步。农业生产方式的进步,按照伊懋可的解释,主要指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判别农业生产效率高低的标准至少有以下5个:投入农业的能量(主要是在人、畜工作中,但也体现为肥料与燃料)与农业生产出来的能量(食物与饲料)之间的比例;用货币计算的经济成本与经济回报之间的比例;单位耕地每茬(如果是一年多熟的话,那么应当是每年)的粮食(以及其他作物)的产量;种子与收获的比例;每个工作者单位时间(每小时或者每日)的产量。这些标准都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经济体系,但在不同经济体系下并非按照同样的顺序排列。同时,在这些不同类型的效率之间还存在着多种平衡方式。在一个商业化的经济中,采用何种技术与生产方法还会受到不同平衡方式的影响,因此通常没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衡量生产效率的标准。
伊氏的这些看法颇为重要。只有从这些方面入手进行分析,证实农业生产效率确有重大提高,我们才能断定宋代江南有"农业革命"。由于宋代有关资料贫乏,只能选择其中一些切实可行的标准作为研究的视角。在这些标准中,比较可行的是第5种,即劳动生产率,而这恰恰是判断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的最主要标准。因此我们在此特别把劳动生产率从伊氏所列举的诸标准中拿出来,作为判断农业进步的主要标准。如后所述,一些学者由于对劳动生产率的理解不够明确,从而对《检讨》所论产生误解。因此更有必要在此对农业劳动生产率作一讨论。 在经济学中,劳动生产率通常被定义为一个劳动者的单位劳动的产量。劳动生产率的计算,一般是依据单位劳动时间内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数量,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中,劳动生产率的计算方式也可能有很大差异。我曾经指出:在计算近代以前江南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时,应注意到它与近代工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的重大差别。大体而言,江南传统农业中的劳动生产率,主要表现为一个农户在一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总量(注:参阅李伯重《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第187-189页;同氏《(清代江南)农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收于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这个结论也适用于宋代江南。因此这种方法仍然是我们研究宋代江南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主要方法。
此外,农业中的劳动生产率也体现为每个农业劳动者所能供养的人数。雷格莱(E.A.Wrigley)在对近代早期(1500-1800年间)欧洲农业劳动生产率变化的研究中首先提出这种方法,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弄清人口数量、农村中以农业为主业的劳动力的数量,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对农产品的人均需求量(并证实此需求量在此时期中保持相对稳定),以及此时期进入长途贸易的农产品的数量(并确定这个数量在农业总产量中所占比重很小),然后进而计算出每百个农业劳动力所供养人口的数量。这个数量就代表了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注:E.A.Wrigley,"Urban Growth and Agricultural Change:England and the Continent in the Early Modem Period",in People,Cities and Wealth,Basil Blackwell Publisher(Oxford),1987;Jan Luten von Zanden,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in Europe,1500-1800,in Bas J.P.Bavel & Erick Thoen eds.,Land Productivity and Agro-Systems in the North Sea Area(Middle Ages-20[th]Century)Elements for Comparison,Brepols(Turnbout),1999.)。在难以充分获得准确的耕地、产量、各种生产投入等数字时,这种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在明清江南经济史研究中,这种方法已部分地得到运用(注:例如魏金玉指出:明末江南要4-5个劳动者充分就业,才能供养一个劳动者过同样的生活;但在清代中期,却只要l-2人出雇,就可以维持另一人过同样的生活(参阅魏金玉《明清时代农业中等级性雇用劳动向非等级性雇用劳动的过渡》,收于李文治等著《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这表明江南农业劳动生产率在明清时期有明显的提高。)。对于宋代江南农业劳动生产率研究而言,由于史料远比明清贫乏,因此这种方法更值得重视。不过,正如麦迪森所指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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