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各种原料开始直至把这些原料制成消费品的一系列生产活动。这类生产,有的是靠农业生产者农闲的劳动,有的是靠自然分工(性别分工、强弱劳力分工)而由一部分人专门从事的劳动,还有的靠部分劳动力集中在一起进行的专业化劳动。不论哪种劳动形式,其劳动力的安排,产品的分配、使用等都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非社会性是共同的特征。总之,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手工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是自然经济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独立的经济单位不可能保持生产与消费的平衡。
第二, 必须拥有足够的连成大片的地产。生产水平越高,再生产需要的原材料品种越多。原材料取自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等。没有资源就没有再生产的起码条件。经济单位自有这些资源,才能不依赖商品交换而顺利进行再生产。因此,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除去利用公共资源外必须拥有足够的耕地、一定面积的森林和牧志,在它的范围内最刀还有湖泊和矿藏。分散的地产只宜分散经营,难于统一管理形成自给自足体系,故经济单位自有的耕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应该是连成大片的。
第三, 必须拥有足够的劳动力。有技能的劳动力是进行任何生产的主体。自然经济单位内劳动力的数量不能低于生产规模的需要。这些劳动力分工从事本单位必需的各项农业和手工业劳动。不能设想雇佣外来劳动力的经济单位会是自然经济。
既然经济单位实现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需要拥有足够的地产和劳动力,这就意味着它必需具有一定的规模。这个规模究竟应该多大,是难以确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经济时举过若干例证,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曾实现自然经济的原型经济单位。例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搞中提到古代希腊公社,在《反社林论》中提到南斯拉夫的家庭公社、古代的印度公社、在《资本论》中提到农村家长制、古罗马大领地、查理大帝时的领地以及中世纪欧洲的庄园,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提到社会初期“按共产主义组织起来的公社”、家庭或家庭集团。列宁曾提到的有家长制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和封建领地等等。这些经济单位有的近乎原始公社,有的属于奴隶主领地,也有的是封建领主庄园。它们有个共同点:都具有相当大的规模。例如古罗马的奴隶主大庄园,有的拥有土地达几千优盖路姆之多。四优盖路姆为一分顷,即十五市亩,如果有四千优盖路姆,就相当于一万五千市亩了。七至十一世纪纪南斯拉夫巨大的宗法家庭组成的农村公社,至少包括一个村庄。东欧历史上的家庭公社是同一父系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共同占有剩余产品。西欧历史上的“家庭”也是很不小的。例如,恩格斯在谈到欧洲的“家庭公社”时同意霍伊斯勒的意见,说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起初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是由几代人或者说几个个体家庭所构成的,并且往往还包括许多非自由人在内;罗马的、爱尔兰的、法国的都类似。克拉潘在解释出于七、八世纪直到十一世纪还在使用的“海得”(Hide)一词 时说,它原指足以维护一个家庭生活的土地总面积而言,他特别说明,这里所谓家庭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家庭,而是包括两三代同堂的原始大家庭。所以不能用小农家庭的规模来想象欧洲古代及中世纪的“家庭或家庭集团”、“家庭公社”甚至“家长制家庭”。典型的中世纪欧洲庄园大约包括一个村庄的范围。(也有一个村庄分属几个领主,或几个村庄同属一个领主的)可见,在任何经济形态下,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必定是自然经济。
第四, 经济单位内部的分工要有相当程序的稳定性。没有比较稳定的、持续的分工,经济单位内必需消费品的生产就没有保证。上述怀有各种技能的劳动力,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下,和经济单位主人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家庭公社制成员平等的情况下,不同的技艺可能是通过世袭相传稳定下来的。像古代印度公社和南斯拉夫的家庭公社那样,劳动是按照习惯和需要来公配的。在以阶级剥削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产品是通过奴隶主、封建主对劳动者的强制生产出来的。经济单位的主人对所属劳动力有超经济强制力,内部分工通过强制分配与此相联系,这类经济单位又须有下一个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即:
第五, 经济单位中的劳动者与产生资料所有者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关系,它在经济上一则可以保证剥削者能无偿索取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再则可以强制劳动者按照剥削者的需要去劳动。换言之,人身依附关系不但可以强制劳动者劳动,而且可以强制他们干什么样的劳动。这一点对剥削社会中的自然经济单位是极为重要的。为了在经济单位中恰如其分地满足各方面的物质需要,生产必须有一定程度的计划性,至少是某种有意识的内部分工。这往往是基于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超经济强制而实现。马克思曾说,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其实也可以说,依附农制或农奴制是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强制生产者分别进行不同的生产,并使他们稳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这种强制后来却隐蔽在由它形成的世袭传统和习惯之中。在家长制大家庭中,超经济强制是通过家族制度体现的;奴隶制则是超经济强制的极端表现。强制分工是多品种实物地租制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单品种实物地租制并不要求劳动者完全按照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要求分工劳动,所以这两种不同的实物地租制对人身依附关系松紧程度的要求是不相同的。货币地租当然不发生这方面的问题。
凡是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的经济单位,自然经济平衡就可能在那里发生作用 ,该经济单位的生产品和消费品的品种及数量能够达到一致,维持平衡,再生产循环无复求于他人,实现了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
看来,西欧中世纪早期的领主庄园是具备这些条件的。
所谓庄园是西欧中世纪社会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典型的庄园一般包括四项基本内容,即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依附农和领主司法权。
庄园主拥有连接成片的一块或若干块地产。这份相当大的地产主要是耕地,此外还有草地、牧场、菜园、果园、森林、池塘、荒地以及建筑等。耕地至少分作两部分,即领主自营地和农即领有地(份地);有的庄园还有自由领有地。各个庄园领主自营地多少不同,大部分以条田的形式分散于各处。领主的自营地由总管、管家们管理。
庄园范围内居住着许多占有份地的农奴。农奴使用份地的条件是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份地与领主的条田插花排列,便于农奴耕作。劳役的项目繁多,以耕作为主,兼干庄园中的一切其他劳动,包括伺候领主的服役项目在内。这种原始的地租形式最有利于保证领主经济产品自给自足。
劳役地租是伴随着超 经济强制存在的。庄园是政治与经济统一的基层实体。超经济强制在庄园中表现为农奴与领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领主在庄园内的司法权。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农奴不得自由离开主人,不能自由婚媾,以及领主拥有禁用权、初夜权、死手权等等。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在超经济强制的条件下存在。领主的超经济强制权力也施及庄园中非农奴身份的人,尽管程度不同;这些人也要为领主服某些劳役和缴纳一些实物,他们也在庄园法庭的权力之内。
超经济强制同时还迫使农奴缴纳实物地租。领主庄园制下实物地租的特点是多样性。它包括牛、猪、羊、鹅、鸡、黄油、干酪、奶、鱼、咸肉、火腿、谷物、面包、蔬菜、水果、蜂蜜、葡萄酒、蜡、亚麻、木材、柴、桶、锅、刀、剪、桌、椅、镰刀、马掌等等。当然不是每个庄园的每个农即都交纳这么多,但整个庄园的实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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