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还得供给名义上独立的自有生产者资金。这也是清代大多数灶户身份与明代早期的食盐小生产者不同之处,以致灶户中的致富者长期以来有感觉对其职业的不满,而极力想改变他们的身份地位,有时甚至有贿赂的手段以脱灶籍。(注:周济,〈淮鹾答问〉,收在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光绪二十二年刊本),卷52〈户政〉,页90b。(译注:原作本注之资料来源有误,在此更正))因此, 即使当场商自己并非拥有食盐生产的工具,但他仍有足够的机会去控制那些向他借贷的灶户数量。这种情况下,虽然灶户是合法的拥有者,但场商是被认可的赞助者或共同拥有者。照此原则,场商通过能够以其所定之价格购买食盐。只有少部分艰困生存与独立的灶户可以由变动的价格中得到利润。魏源估计在食盐的利润中有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是由场商所得到,而垣商与灶户只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注:《古微堂外集》,卷七,〈筹鹾篇〉,页17b-18a。) 场商购买食盐后在转变为资本前,通常会囤积一年或更久。就食盐易腐坏的特质来说,盐商其实在卖给运商之前,必需冒很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来说,灶户无论是小而独立拥有的生产者或是场商的雇工,就没有这样的风险,而且可以得到相对地小而迅速的报酬。场商奉盐官之召后就将食盐运送到扬州,在该地食盐以共同合议后的价格最后被交到运商的手中。 就食盐运销的组织来说,清代的系统是晚明的延续。在明初时并没有允许食盐由商人专卖,后来明朝政府为了以最低的成本来加强边境的防务,于是规定商人如果想要贩卖食盐就得先运送粮食到边境驻地,以交换政府所发给相当食盐数量的"引票"、"引券"。商人持有这些引票将可以在内地得到政府所垄断的食盐。然后他们将食盐卖给内陆的食盐销售商人。为了节省不必要的麻烦与运输粮食的成本,商人于是在边境雇用当地人从事农业耕种,组织了所谓的"商囤"。这个系统运作得很好,直到十五世纪最后的二十五年,明朝政府财政出现了危机,而财政政策的趋势转变成希望边境的粮食能换成银。(注:王崇武,〈明代的商屯组织〉,《禹贡》,5:12。 关于田赋与徭役转变为银的趋势参考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4:1(1936)。又参考〈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入〉,《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6:2(1939)。)一旦改由付现,边商由政府所给的引票是采新的对政府较有利的交换率。于是粮食与食盐的交换系统因之崩溃,引起食盐营运上的一段时期的过渡与混乱,使得边商放弃了他们北方的商囤,而成为内地省份的商人,特别是两淮地区,因该地具有无与伦比的水运道路,对食盐贸易特别有利。(注:藤井宏,〈明代盐商-考察〉,《史学杂志》,54:5-6。)在万历四十二年至四十四年(1614-17)间政府最后制定了两淮地区有名的"纲法",纲是指盐商运盐的小型船队。这个系统限制固定每年两淮盐场所配给到销售的食盐数额,将之分为一些纲或装船。卖盐的权利由那些可以事先预缴盐税的商人取得。这些商人就进入政府的"纲册"之中。这样不能让与的专卖权利证明,就是所谓的"根窝"。这个系统在两淮运作直到道光十一年(1831)陶澍才将之废止。 虽然根窝的拥有者其地位如同农业的地主,理论上有权卖盐,但随著时间的流转,兴起了一群出租根窝的商人,通常是以一至五年为一期。因为人口快速的成长以及两淮盐业的高度利润,根窝每年的价值自清代开国以后就一直水涨船高。在十七世纪中叶至乾隆五年(1740)之间,两淮盐政估计根窝的价值从每引0.5两或0.6两,提高到每引1.6或2两,甚至有些地方已是每引2.5两。虽然在每引的重量已是过去的两倍, 但根窝每年价值的增长率实在惊人。而且在扬州是交由牙人以公开出价方式交换根窝。因为根窝的高价值直接导至食盐价格的上涨,江苏布政使为了保护消费大众,建议定下规定。结果根窝每年的价格被固定在每引一两,而且两淮盐区全部统一。(注: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页66-68b。)在布政使的奏议中他估计在乾隆五年(1740 )约有二分之一的运商是根窝的拥有者,其它一半是租根窝的商人。这样拥有者与租赁者的比例到道光十年间仍无太大的变化。(注:周济,〈淮鹾答问〉,页95a-b。) 在道光十年以前两淮盐官派了三十个"总商"以监督"散商"。两者皆通称为"运商"。总商是那些在盐业有最大占有率,而且可以延迟缴税的商人。正因如此,小商人通常需要以总商的名义交易。在十七世纪晚期和十八世纪初期,盐官照例会选出不多于五个精于理财的"大总"。这些大总与总商的小集团在商人的阶层中构成了一个强而有力的统治集团。因为其行为之不检(译注:所谓"借端多派,鱼肉众商"),以致在雍正二年(1724)有户部侍郎李周望等要求将之废止。(注: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二,页2b-5a。)虽然在该年之后大总被废止,但那三十个总商仍是统治集团,直到道光三十年才被废止。(注:《清宣宗实录》,卷一八二,页13a-15b,二月三日,道光十年。) 所以被称之为散商,乃因其在盐业的经营规模是相对的较总商为小。事实上,他们大部分拥有实质的运输工具。为了估计所有盐商的利润与资本,必需相当精确地了解散商的数量。困难处在于我们要处理的中国经济史上的数字与单位是坏的出名,以致在一篇非常具有教育性的论文中,总是警告我们要区分真正的数字与虚假的数字。(注:Yang Lien-sheng(杨联升),"Numbers and Units in Cinese EconomicHistory", HJAS(1949), 216-225。 )不像场商与垣商的资料本身较不充分,有关运商数目的资料是相对较多。两江总督陶澍在道光十年一月的奏摺中说到:"查淮商向有数百家,近因消乏仅存数十家,且多借贷营运。"(注:《陶云汀先生奏疏》,卷三十,〈再陈淮鹾积弊疏〉,页1a。)出身扬州精于盐业的李澄,在其常被引用的手册《淮鹾备要》(道光三年出版)中说道:(注:《淮鹾备要》(道光三年[1823]编),卷三,页1a。) 两淮当鹾务盛时,实运之商数百家,财聚力厚,其势足以敌私,故盐易行而引不积;今实运之家,不及曩者之半,而消乏者日渐告退,……乃以数十家半虚半实之商,办百余万年清年额之引,难矣。 江苏布政使在一篇乾隆五年(1740)有关两淮盐政的长篇报告中提供了另一个线索。他说道通常一个小组有一个专卖商人负责,数个商人负责一个大乡。(注: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页13b。 )这样的说法虽然可用,但如果对食盐的运销内部不明了,那可能会造成误导。假若这种说法可以接受,无疑地将是估计运商数量的指南。那么运商数量的总数必定超过两淮盐区县份总数量,该区总县数在十八世纪有 279个。(注:乾隆《两淮盐法志》,卷三。)这个布政使的说法应该要与乾隆二十二年至三十年(1757-1765)间任巡盐御史的高恒之行政命令一起作考虑:(注:高恒的政书内有四种,分别藏于哥伦比亚大学的中日图书馆。作者与出版社日期皆缺。虽然是以《淮北鹾政》之名被编在一块,但很明显地是编者的创作,因为该书内容并不只述及淮北,而且份量还不少。从序文及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该书搜集了高氏在乾隆二十二年至三十年(1757-1765)间的政令,以上的引文引自卷3,页69a。在十九世纪初期的学者中包世臣(1775-1855)是较明了食盐运销系统内部运作的人。他在《安吴四种》(道光二十六年[1846]编,卷,页7b)一书中说:"查淮境以江广为远路,该省盐斤旧集南昌、汉口,听外府县水贩携银赴买,运回济食。") 淮南各州县行销引盐,均有定额。原系按照户口繁简核定,除江西、湖广均为商人公共口岸,江西运赴省埠,湖广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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