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文分析。
尽管如此,中国已确定开放发行业、广告业。发行业“入世”后,传媒销售渠道会增多,竞争性会增强,垄断保护程度会降低。上海一家发行公司已有德国资本进入。世界著名的大出版公司德国贝塔斯曼集团公司(Bertlesmman)已在上海创办了合资企业的读者俱乐部,到1999年在中国已有150万会员,2千多万元的年销售额,并向上海周边的江苏、浙江扩张。某些境外刊物,如时尚、休闲的刊物已开始在中国发行,渐渐还有其他非新闻类报刊也会准许在中国发行。入世后国外发行公司会凭借其实力和经验进行运作,会使受人们欢迎的报刊占领比现在更大的读者市场份额。
另外,“入世”后,广告的数量和种类、广告质量、广告载体、广告业务运作都将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外资广告机构会增多和加强。中美双边协议规定,中国在三至四年内将逐步取消包括对广告领域的限制,在此期间,美国的服务供应商将可建立百分之百的全资拥有的分支机构,外资广告业大举进入中国,无疑将对现有的广告市场产生强烈的冲击。外商的广告也会明显增多,据有人估计,在到中国来投资的国外大企业中,有81%的企业每年要拿出一亿美元左右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而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透明度原则,或许有一天会要求中国各报纸也加入像ABC这样的专门定时统计和公布报纸发行量的组织。因为这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符合广告商和广告客户的利益。可想而知,在定期公布发行量的条件下,发行量小的报纸所得广告将会越来越少。
不难想到,发行、广告两项都会使那些受读者欢迎的报纸走向良性循环,那些发行量小的报纸,如果没有新招就会走向恶性循环。如果说报纸发行还可以在“公费市场”那一部分借助于权力部门的“红头文件”,那么对广告来说,“红头文件”则是无济于事的。
“入世”以后,电视业与报业差不多,都不会向国外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所要求的那种开放。但是,与新闻传播机关密切相关的电影服务,则是中国承诺开放的领域。在这方面中国作了两项承诺。第一项,“入世”以后,中国进口的外国影片从现在的被年10部增加到20部。第二项,外资可以参与改造中国影院,但是它的股份不超过49%。(7)
中国还承诺,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在流通服务上的一切限制,开放运输、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等所有环节的货物流通分销权。这无疑将包括音像制品、娱乐软件在内。图文电视、视频点播等增值服务在中国“入世”后两年内、传呼服务在三年内可达到50%,4年内可达到51 %。
货物贸易范围内的影响。
新闻作为一种服务业,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新闻业发展所需的物资、设备,则受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定的制约,所以,还需要把新闻放到货物贸易范围内来研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要求,根据互惠和互利的安排,切实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根据 “国民待遇原则”,进口产品在进口国享受的待遇,要不低于那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除了几项例外)。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给予一成员方的优惠、让步,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方。
根据以上精神,物资和设备进口关税将大大降低,有的全部取消,同时将逐步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如木材和纸张的关税目前分别为12-18%和15-25%,将降至5-7.5%。对于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关税,将从目前的平均13%多降至零,大部分削减将在2003年前实现。(8)这些电信设备、器材等进口关税降低或免除,电信业的成本和服务收费都会降低。
综上所述,中国新闻业虽然不会完全开放,受“入世”的直接影响不会很大,但间接影响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小的。
中国对网络传播的立法管理
网络媒体在具备优越性能的同时,也使中国长期以来的驾轻就熟的新闻控制,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困难。比如,各种损害其意识形态和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信息和言论,以及黄色信息,在网上可以说难以记数。为了对付这种情况,中国努力发展“防火墙”(firewall)技术,积极创建 “网上警察”。与此同时,中国加快立法速度,据了解,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早以全面的立法来管理网络新闻传播的国家。
中国仅在2000年就制订了7个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中涉及新闻和言论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一)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中央级新闻单位、省部级新闻单位和省会直属新闻单位,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六)互联网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七)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电子公告服务(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应当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一法律文件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惩罚那些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人。
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内网站的建设和活动,对于防止和剔除有害的信息、言论,对于保护网络安全,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的总体特征是对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十分严格。特别是“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戴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的规定,它所讲的“其他来源的新闻”是包括境外媒体发布的新闻。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说,非新闻单位建立网站登载的新闻,只能是转载传统媒体发表的新闻。
在网络规定如此严格的情况下,个人网站就很难有生存空间。人民网论坛上2001年8月1日发表的一篇的题为《个人网站将面临“全军覆没”》,(作者拈花笑)文章说:曾经为网络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的无数个人网站,正在面临“全军覆没”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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