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和“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这个规定允许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挂钩”政策的实施,其实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在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开展“挂钩”,整理复垦出耕地毫无意义),就为我们在规划修编中充分利用“挂钩”政策,通过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相应在另外的区域换取规划建设空间扫清了政策规定上的障碍。 ③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 该文件第四条第三款“如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逐步实行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的规定,为我们通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解决了实事求是的善后解决办法和管理控制办法。 (2)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置换规划建设空间的基本思路 从中可以看出,通过在规划修编中引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耕地,同时置换出规划建设空间,在政策上是有依据的,在规划空间上是可能的。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置换规划建设空间实施的便利条件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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