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使各方面的档案保管和费用的负担减少到最低程度。
税务制度应能兼容美国和其他国际伙伴采用的税务制度。
实施上述原则的最佳方法是尽可能地遵循现行的税务理念和原则。任何这类税务制度必须在Internet特定的条件下达到这些目的。Internet的特定条件包括:买卖双方可能均为匿名;多笔小额交易的能力;在线活动很难与物理上特定的位置相联系。为此,美国将经由财政部参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电子商务税务制度的讨论。OECD是国家税务问题的主要论坛。
2. 电子支付系统(EPS)
最近的技术进步使人们有可能越过国界进行零售电子支付(retailelectronic payments)的新方法。然而,只有开发了适用于Internet这种媒体特定需求的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 Internet商务才可能取得成功。
应着眼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销售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保护个人隐私、确保竞争、鼓励曝光和制定解决纠纷的简单办法。
人们正在开发可以支持在Internet网上开展国际商务的各种类型的电子支付系统。在目前电子支付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很难制定合适又实用的政策。因此,缺乏灵活性和规定很严的法规和规定是不合适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美国通过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委员会,正在相应的国际论坛上与其他政府一起合作,全面考虑已在出现的电子支付系统的影响。
近期内,就事论事地审查正在实验的电子支付系统是上策。若干政府资助的机构已正在研究电子银行和支付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这些机构包括,G-l0中央银行主管支付和清算委员会、银行业务监察Basle委员会以及财务行动工作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他们的研究分析将大大有助于人们了解电子支付系统在全球范围内对国际商务和银行业务的影响。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在那些仅靠市场无法妥善解决的问题上可能需要政府作些指导。美国政府向其主要贸易伙伴和同盟国允诺,保证使美国的供应商和用户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相关的自由。 为了体现这方面的努力,西方七国(G-7)首脑已同意组建一个技术研究小组。该小组将代表各国政府充分审议由于电子货币服务的发展而引发的重要国际问题。美国财政部是该小组的牵头单位。
G-7研究小组的总体目标是评议各国有关电子货币的政策措施,在金融机构监察人员、中央银行负责人和执法官员之间交流信息和交换看法。在这些计划进行之际,电子支付系统在继续发展。美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应当系统地让私营企业来参与制定政策的工作。官方机构的官员应当与产业界的领袖协调一致以保证政府的努力能充分体现和理解市场上出现的进展和趋势。
---法律问题
1.在Internet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统一商务法规"(UCC)
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美国政府应当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的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这个框架将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和在线服务提供商)应当定义和系统阐述大多数电子商务规则。然而,为使私营企业能完成这一任务和适当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政府应当鼓励制定相互协调的国内和国际的规则和范式。这些规则和范式将成为在电脑网络空间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基础。
在国内,各州已采纳了"一商务法规"(UCC)。这是一个涉及美国商务法重要领域的、范围广泛的法则集。全国统一州法专员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f Uniform State Law)和美国法律研究所(该机构在美国国内负责UCC)已经正在将UCC适用于电脑网络空间。联邦政府应当支持上述工作尽快得出结果,并在考虑到国际上正在进行的各项计划的情况下,酌情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级采用该法规。
国际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已经完成了一部模范法(Model Law)。该法支持在电子商务中国际合同的商业用途。这部模范法确定了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了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了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提出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该法还支持在法庭上和伸裁过程中可使用计算机证据。美国政府支持所有国家采用该模范法作为制定为电子商务使用的国际"统一商务法规"。我们也敦促UNCITRAL和其他有关国际团体(如国际商会、UNIDROIT)继续工作以便进一步制定出模范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将通过以下方式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障碍:
鼓励政府认可和接受正式的电子通信(即合同、公证文件等)
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以便支持电子签字和其他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建立电子注册处
推动建立其他形式、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国际商业交易的纠纷调解机制
建立与软件和电子数据的许可证交易、使用和权利转让有关的标准和任选的合同履 行规则
美国商务部和国务院将继续在组织美国参与这一领域的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其目标是在两年内就一个扩展的模范法达成实质性的国际协议。
除了从标准的合同条款中得益,全球电子商务将飞速增长,如果参与各方能够就其行动可能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的赔偿责任达成实质性的确认的话。不一致的本地民事侵权法,再加上司法权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大大增加诉讼案件和不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最终将由全世界的消费者来支付)。美国应当与其他各国政府合作共同澄清可以运用的司法裁判规则,支持和强化允许当事各方选择约束赔偿的实质性规则的合同条款。
2. 知识产权保护
Internet网上的商务往往涉及知识财产的销售和许可证交易。为促成一个有效的商务环境,销售者必须知道,他们的知识产权不会遭到侵犯,而购买者必须知道,他们获得的是经过认证的产品,而不是仿冒产品。
为此,确立清晰和有效的保护版权、专利和商标的国际协定对于防止仿冒和欺诈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技术保护措施(如加密)有助于打击仿冒行为,但是还必须要有一个适当有效的法律框架,以便侦测仿冒和欺诈行为,并在上述犯罪行为发生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目前已有若干条约建立了保护版权的国际范式,其中最著名的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这些条约涉及几乎所有主要的贸易国,为他们提供了在各自的法律条件下保护各自有版权的著作和音响作品的手段。虽然这些条约确实规定了保护的某些最低水准,但是这些条约需要加以更新,以便适应技术上的变化(如GII中提出的技术挑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157个成员国正在讨论签订一项新的国际协定。1996年l2月,参加WIPO日内瓦会议的代表通过了一项有关伯尔尼公约的协议,这项协议将更新长期以来保卫著作完整性的各项法律。各国代表还通过了一项有关保护音响作品的生产者和表演者的新协定。一项有关特别保护某些数据库的协议被推迟加以考虑。
美国政府应当谋求确保这些国际协定能:
保证计算机程序能作为文学作品得到版权保护。
确保某些数据库能得到适当保护,不过要在国会可能通过的任何国内法规下保留这些数据库提?quot;合理使用"的能力。
明确在GII中收款协会(Collecting Societies)和直接许可制度(Direct Licensing System)的作用,包括禁止在GII中的强制许可(对由司法或行政手续确定为反竞争的行为的补偿不在此列)。
确保在GII中版权管理信息的完整性,这样,公众从不会受到有关下列事项的错误信息的影响:谁创作了作品;谁有著作权;版权所有者会授予你何种使用权。
劝阻不恰当地使用设备和服务来战胜防复制系统。
这些协定应以如下方式达成,保留美国政府以反映美国国家利益的方式来修正保护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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