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集体的,剩下全部自己的”的分配方式。 第四,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仍然坚持了地权均等的原则。20世纪80年代后 期开始试点的“两田制”,强制地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部分。口粮田平均分配,以户定地;责任田由集体组织强制地集中起来,实行招标承包,承包给所谓的“种田能手”,一般没有中标的农户只能种植更少的土地。当然,在不少地方,“两田制”只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帐面上把承包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部分,农户实际种植的土地面积不变,但责任田的税费负担增加了。“两田制”实际上成为增加农民负担的一种办法。 通过“两田制”实现规模经营,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实现规模经营的只是责任田部分,而对口粮田部分仍然按人平分,这就不但没有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而且使口粮田更加细碎化;另一方面,对责任田部分虽然可以实现规模经营,但它是以打破地权均等原则为前提的。实际上,一方面,现有的城乡分割体制,无论是对务农还是务工(商)的农民来说,土地都是他们唯一的社会保障和生活退路;另一方面,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成员,每个农民都天然具有平均拥有一份土地使用权,任何否定这种权利的做法,都是对农民的一次剥夺。相反,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仍然坚持了地权均等的原则。它把原承包户的承包权股份化,使他对土地的承包由原来的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行态。他的土地承包权继续保留下来,其权利大小与他原先承包的土地数量一致,完全符合均等原则。土地经营权则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交给股份合作企业支配,实现有效地流转,有利于土地的集中,进而促进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建议 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还处于自发阶段,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 生产实践中找到的一种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其自身还不完善,其外部环境还有待于改进。为了使这一新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稳定家庭承包制,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改革的前提。农户要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其前提是稳定他在一定期限内的承包权。因此,在承包期内承包权的稳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至关重要。为保证农户拥有稳定的、排他性的承包权,应加强立法工作,任何人不依法定程序不能取消农户的承包权。 第二,要做好地籍的调查和整理,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入股,必须办理交割手续, 标明它的境界、四至、面积、类别、质量以及权属单位。地籍资料不全或没有,就会影响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必须做好地籍的调查和整理工作。土地具有位置不可移动性的特点,因此土地权利变更的媒介只能是产权凭证。农村土地入股也是一种土地权利的变更,也要以土地产权凭证为媒介。目前,一些地区没有与农民鉴订承包合同,或合同的内容不规范。要通过统一颁发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来规范承包内容,保障农民权益,并为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创造条件。 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是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是解决土地纠纷 的重要依据,也是土地交易的法律依据。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土地本身具有固定性和天然的相邻关系,土地的交易只是产权的变更,而不能移动其位置,因此容易产生与邻地的界线不清问题。通过登记制度,便于整理地籍,明确产权关系,并公示于社会,以得到社会的承认。二是因为土地产权关系比较复杂,为了保证土地交易的安全,必须赋予土地产权的公信力,使社会公众在进行与该土地有关的法律行为时,可以直接从土地登记薄中了解土地的权利状况。我国有关法规也有一些土地登记制度的规定,但还很不完善,表现在:登记的内容不全面,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缺乏权威性。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要顺利进行,必须完善农村土地的登记制度。首先要充实土地登记内容,包括土地总登记、经常性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等。其次,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登记机关,统一法律程序、统一证书,提高登记的法律效力。 第四,加强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工作,保证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改革的健康发展。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还处于自发阶段,各方的利益关系还缺乏调整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面对的矛盾多,协调难,进一步发展的阻力大。当前,国家应根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及时出台有关指导和规范的法规,在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过程中,维护各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第五,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为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创造条件。目前,我 国户籍管理制度过分强调“城乡身份差别”,使许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被紧缚在农村走不出去。一方面,要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农民进城的成本,使已经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能够进入城镇,离开农村土地,为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后,会有更多的农民在非农产业中就业,对进入城镇落户的愿望更为迫切。为此,要为农民进城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种种政策,消除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和功能化分割,消除与农民联系在一起的身份歧视。第六,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要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建国以来 的实践证明,凡用行政手段强迫命令,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都是失败多于成功的。同样,在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过程中,也应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推行某一种模式。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应该充分考虑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农民是否愿意。在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多层次,城乡分割体制还未打破,因此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和不同的规模经营形式是符合规律的。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只是多种形式的一种,并不是唯一的模式。选择什么样的土地经营制度和规模经营形式,应该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由农民根据当地的条件和自身的意愿进行自主决定。就大多数地区来说,还应当把稳定现有的小规模经营作为基本方针;部分地区还只能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进行转包、转让和转租等有限的土地流转,逐步扩大经营规模。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充分考虑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劳动力转移状况,都要能够达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 1,林善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页; 2,林善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3,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合作组织运行考察》 ,《农村经济问题》1991年8期、1993年11期; 4,林善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5,罗伊·普罗斯特曼等:《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 1996年6期; 6,纪永茂:《依靠市场调节实现耕地使用权有效流转》,《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11期 ; 7,《湖南汉寿县安东村两田制的做法》,《农业发展战略研究》1998年13期。 参考文献: 1, 陈征、李建平、郭铁民:《〈资本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运用与发展》,福建教 育出版社1998年版 2, 林善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王维澄 、李连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 4,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5, 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6, 刘国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研究》,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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