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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改革的目标及其制度设计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7-22 21:32:33   点击数:[]    

的电又同时使用《经营者》控制的输电网的电时,他们必须支付他们需求总电量(包括自己发的电量)的输电费。 
    另一个对垂直一体化进行分割后产生的输电领域的问题是输电网的投资问题。在垂直一体化的体制下,协调成本非常低。利益的一致化也不可能导致发电和输电不能有效协调的机会主义行为。然而,在分割垂直一体化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不一定能很好地解决发电和输电投资的协调问题。安大略省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用了在统一价格下的计划制度并逐步过渡到使用拥挤价的市场机制。[56]我们认为我国可参考这一制度。在过渡期内,《经营者》会定期评估短、中、长期的发电和输电的充足性问题以维持系统的可靠运行。评估的结果将以报告的形式给电监会、能源部及市场参与者。假如《经营者》发现可能的输电设备限制,输电商将被要求提供解决输电设备不足的建议书。《经营者》在对不同的建议书进行技术分析后把分析结论送给电监会及能源部以使他们决定是否批准解决输电不足的计划及收费率。如果《经营者》在发现今后几年可能出现输电的严重不足时,它将要求相关的输电商提出相应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书。当没有输电商提供技术可行的建议书时,《经营者》有权要求相关输电商向电监会及能源部报送解决输电设施严重不足问题的计划书。 
    当市场比较成熟时,市场机制将可以产生作用。那时,在拥挤价格下的节点价(nodal price)或区域价(zonal price)可以被采用。在市场机制下,市场参与者会对价格作出反应以反映输电限制的稀有价值。这样,投资决策会优化资源的配置。拥挤价格机制也要求投资于输电设施的代价由受益于输电投资的企业或顾客承担。 
     拥挤是指在特定的供求情况下,输电网在不同的地方会产生发电商供电超过输电网在这些点上能够在不使系统失灵的情况下满足所有的电力供应顺利通过的现象。在垂直一体化的情况下,由于电力企业事前的调度,事后供电拥挤的情况不可能出现。但在非垂直一体化的市场上,拥挤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里变得非常严重。[57]事前预见并作出反应的区域价或节点价机制能相对好地处理拥挤问题。[58]杰斯可认为尽管在非垂直一体化的竞争市场中已设计出处理拥挤的机制,但因这样的机制常常由于忽视交易成本问题而出现适用的困难。他认为拥挤是分割垂直一体化而增大交易成本的结果。一个不太理想的减少拥挤现象是投资比通常运行更大的输电系统。[59]正如适量超前兴建高速公路一样,在我国过渡期投资适量多的输电系统也是完全必要的。 
    不同国家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从不同侧面引入竞争机制。如前所述,英国先在发电侧引入竞争。相反,新西兰则先在配电侧展开竞争。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却同时在发电侧和零售电侧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同时引入竞争的一个主要目标是让消费者即时获得电力改革的利益。我们认为安大略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学习的。我国在发电侧引入竞争后尽管有开机不足的电厂却不能使消费者用到“物美价廉”的电[60]揭示了同时在售电侧引入竞争对消费者的福利效因。 
    为了使消费者能充分享用引入竞争机制的电力体制改革的好处,必须使售电侧的竞争能使《经营者》现货市场的价格传递到终端用户。这对电力体制的改革是致关重要的。如果发电侧竞争产生的好处不能完全传递给消费者,那么电力体制改革的其中一个主要目标就不能达到。在这样的情况下,输电企业或配电企业低效或榨取垄断价格的现象就会产生。只有将现货市场的电价传递给终端用户,消费者才能真正在零售阶段行使选择。在零售侧引入竞争后,消费者的电价将会有很大的波动。在消费者能充分选择的情况下,风险厌恶者可与零售商签订一个价格相对固定的合同。相反,风险承受能力大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和零售商签订支付现货市场价格的合同。在竞争的售电市场上,这样的合同是很容易制定和实施的。由于零售的竞争,售电商能提供各种不同的收费合同安排。为了使竞争更有效,消费者必须有权选择和转换零售商。安大略省的另一个经验是要求配电商在顾客的要求下把顾客的现货收费单寄给一个竞争性的零售商。[61]零售商支付了配电商费用后根据电价单的信息就能按顾客的要求签订灵活的付费合同。在非常灵活的竞争收费情况下,消费者可选继续从原来的售电商购电,也可以转换到新的零售商或和配电商直接签订合同。他们甚至可以选择向零售商支付电能而向配电商支付线路设备收费。 
    在零售端引入竞争的情况下,要求用电尽可能反映电力的边际成本。这就要求电价是按时计算的以便使峰电和谷电价格更容易区分开来。也只有这样消费者对不同时期的电力需求才能对价格作出正确的反应。但是各国的经验都是大的工商业用户能迅速更换按时计价电表而很快获得零售竞争按小时计价的利益。因此,在过渡期,零售竞争按小时计价只对大的工商业用户关放。待零售竞争的经验积累得更多时才考虑对小的消费者开放零售按时计价竞争。当然对小消费者开放零售按时计价竞争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按时计价电表的技术革新和价格的降低。

五、结尾
    本文解释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传统上电力企业实行垂直一体化管理与运行的经济原因。在电力行业的多产品市场上,节省交易成本是西方电力企业长期实行垂直一体化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看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对我国电力体制垂直一体化的分割和引入竞争的改革是有代价的。这样的认识会使人们避免产生过高的对电力体制改革的期望。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引入竞争的电力体制改革非常有利于事前设计好相对完善的管制治理机制。事前有好的机制常常能避免不必要的挫折。交易成本经济学也能用于分析发电、输电和售电领域改革的重要问题。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只选择性地分析了引入竞争的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更好地理解交易成本问题对我国复杂的电力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Joseph Tomain, “Electricity Restructuring: A Case Study in Government Regulation”, 33 Tulsa Law Journal 827, 827 (1998). 
[2] Douglas Gegax and Kenneth Nowotny, “Competition and the Electric Utility Industry: An Evaluation”, 10 The 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63, 67 (1993). 
[3] William Baumol, “On the Proper Cost Test for Natural Monopoly in a Multiproduct Industry”, 67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09 (1977). 
[4] Gegax and Nowotny, 见注释2,第68页。 
[5] William Baumol and David Bradford, “ Optimal Departures from Marginal Cost Pricing”, 60(3)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65 (1970). 
[6] Ronald Braeutigam, “Optimal Pricing with Intermodal Competition”, 69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38, 40 (1979). 
[7] Harvey Leibenstein, “Allocative Efficiency vs.“X  Efficiency”, 56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392 (1966). 
[8] Laurits Christensen and William Greene, “Economics of Scale in U.S. Electric Power Generation”, 84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655 (1976). 
[9] 胡鞍钢,《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环境和总体思路》,《价格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4页。 
[10] Paul Joskow and Richard Schmalensee, Markets for Power: An Analysis of Electric Utility Deregulation (Cambridge, Mass: The MIT Press, 1983) at 34. 
[11] William Sharkey, The Theory of Natural Monopol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at 55. 
[12] Gegax and Nowotny, 见注释 2, 第71页。 
[13] Alan Finder, Empirical Tests of Costs Subadditivity in the Investor Owned Electric Utility Industry (Ph.D. dissertation, Indiana University, 198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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