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行为所造成。[17]同一企业的垂直一体化的协调则能避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配售电企业在提供不同电力产品和服务时的机会主义行为。垂直一体化的联合生产也能使发电厂、输电网和配电设施的建设更容易协调。再有,输电企业的高价政策同发电侧的过渡竞争会大大影响电源建设,从而造成电力供应不足。发电侧的过渡竞争也不见得有利于可持续能源的利用。我国水电厂上网销售的困难(如二滩)就说明了这一点。 联合生产的经济性还表现在利益的内部化。在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里,企业由于承担了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使利益的内部化得以实现。但是,当发电、输电和配电由不同企业负责时,拥有系统部件的企业数目的增大和追求各自利润最大化会产生利益的不一致性。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保持电网的可靠性,交易成本会明显上升。由于电在输电网上并不能自由地按合约双方的意愿行走,利益的内部性就不能保证。欧姆定理揭示了电会沿着阻力最小的方向行走。这就会产生电走向一个并不需要该电的第三者。为了保护自己,该第三者也许要重新安排电的调度或装建额外的输电设备。[18]电网的拥挤现象也会加剧。还有一点,为了满足高峰用电及突然增加的需求,电力企业必须维持足够的储备发电容量。在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里,解决储备发电容量的交易成本要低的多。信息的易得性和无机会主义行为也可使电力企业降低必须的储备发电量。 多产品企业在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性表明市场经济国家传统电力企业垂直一体化模式有其节省交易成本的一面。但由于自然垄断,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过去在保存电力企业垂直一体化的同时,要么像美国那样对自然垄断企业进行进入和价格管制,要么像英国那样对电力企业实行国有化。 三、改革低效管制体制的措施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过去虽然因为保存了电力企业的垂直一体化而节省了交易成本,但是无论是对私有企业投资回报的管制还是实行国有化都有缺点。对私有电力企业投资回报的管制的缺点主要有如下几个。第一,对自然垄断的管制假定了对价格的管制是精确的,无代价的和连惯的。但经验调查并不证明如上的假定。[19]控制企业利润的管制规则产生了低效的激励机制。管制机构的价格不能反映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实践中管制常常导致电力企业的利润过高或过低。[20]过高的利润使电力企业过渡投资电源建设。相反,过低的利润则导致电力供应的短缺。第二,对自然垄断的管制假定了管制下的企业会像竞争企业一样对市场压力作出反映。[21]经验调查表明这一假定也是错误的。[22]从激励和约束的角度看,投资回报的管制方法使低效的企业得以长期经营下去。这就增长了电力企业的X低效益。相反,虽然管制滞后部分地保留了好企业的管理积极性,投资回报的管制方法剥夺了竞争市场对企业家的努力、判断力及技术革新的高回报。[23] 跟对私有电力企业市场进入和投资回报的管制缺陷相比,对垂直一体化的自然垄断企业实行国有化也问题成堆。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安大略电力公司(Ontario Hydro)就是一个非常低效运作的例子。在该省九十年代末的电力业重组前,由省政府担保的安大略电力公司负债达3百50亿加币,约占该省总负债的30%。[24]在1991到1993年的经济萧条时期,该电力公司却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增加电费。面对消费者的政治压力,公司在1993年消耗了36亿加币的重组费用(加拿大历史上最大的公司亏损)。1998年,为重组电力业,该公司又销帐了60亿加币的公司资产。政府预计在重组后,安大略电力公司将有200多亿不能回收的负债(stranded debt)及或然债务。在九十年代末,该省20个核电站中有8个由于可靠性问题而不能提供电力服务。[25] 无论是美国对私有电力企业进入及投资回报管制的缺点还是英国和加拿大对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实行国有化的敝病,在政治压力增大的情况下这些国家都对电力体制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对投资回报进行管制的另一选择是对发电许可进行竞投(franchise bidding)。[26]德姆赛茨认为进入许可的竞争可使提供最低价格的企业被选中。但威廉姆森认为德姆赛茨的许可竞投理论过于简单化。[27]根据威廉姆森,在通常情况下,竞投后长期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会使公用事业行业退化到一个和对公用企业管制相似的过程。这是因为电力市场不是一个可竞争的市场(contestable market)。在可竞争市场上,仅有进入的威胁就足以使定价等于边际成本。[28]然而,可竞市场要求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条件能使一个企业无交易成本地自由进入市场并在困难出现时带着所有的财产无须消耗任何交易成本地退出市场。极为自由的进入市场条件对市场上的企业发出了足够可信的使该企业处于最优化行为的威胁。但极为自由的市场进入要求进入是绝对的,退出是完全无代价的并且沉淀成本(sunk cost)为零。[29] 显然,电力市场不具备极为自由的市场进入条件。电力企业需要承担巨大的沉淀成本。电力企业的进入又往往需要长期合同的支持。我国许多发电企业的建设通常是以长期入网合同为融资条件的。沉淀成本和长期合同使电力市场不满足可竞争市场的条件。许可竞投在现实中难以运用使人们想到其他一些激励管制(incentive regulation)措施。这些措施种类很多,本文只简单的介绍几种。[30]在投资回报过大时,相应递减的调低电价(sliding scale),但仍然可使企业得到部分良好管理或技术革新的回报便是一种。电价制定投资决策与收入要求决策脱钩又是一种。需求侧管理(Demand Side Management)也是可用的措施。[31]收入和电价脱钩制度对执行需求侧管理极为重要。需求侧管理的一个可能结果是发电企业销售更少的电。这种管理由于能使消费者少耗电能并有利于环境而减缓了建设基数发电厂和高峰发电设施的需求。然而,发电企业的部分固定成本是通过可变消费价而回收的,降低消费有可能使发电企业不能获得规定的投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使收入与销售脱钩的政策能更有效地贯彻需求侧管理。[32] 对核电站而言,运行成本低于燃气或燃煤的发电站。提供激励因素使企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增加运行时间显然是符合效益原则的。以核电站实际发电能力和设计发电能力的百分比为基准的电价制度就能较好地达到目的。亚利桑那的基准设定为60%到75%。如果核电企业的运行率超过75%,那么节省燃料成本的50%甚至100%将可由企业自己保留。相反,如果核电企业的运行率低于60%,那么多用燃料成本的50%到100%的费用将不能通过电价转嫁给消费者。[33] 在投资回报管制下,发电企业无激励动因去节省电厂的建造成本。建造成本对水电企业和核电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为鼓励电厂建设而采用的还本付息电价政策也不能提供有效的电厂建造约束和激励机制。[34]新泽西的措施有借鉴意义。[35]该州规定,如果核电厂的建造成本在预算的某个范围之内,那么该发电企业既不会得到奖励也不会遭受惩罚。当建造成本低于这一范围时,发电企业便可保留20%所节省的成本。反之,当建造成本大于预算的范围时,发电企业只能把超出部分费用的70%或80%转嫁给消费者。 还有一种要介绍的激励管制措施是尺度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36]如果企业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上,任何一个卖主的价格可以由它的所有竞争对手的成本决定。在电力市场上,发电或售电企业的电价可以基于处于相同竞争环境的类似企业的成本而不是自己的成本。当然,尺度竞争也有缺点。尺度竞争只能在可以合理比较的企业之间适用。电力企业由于使用的能源及在不同阶段的投资决策不同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不可比的情况下采用这一标准的话,尺度竞争定价可能使管理好的企业难以生存但却使低效的企业得以发展。[37] 尽管上述激励管制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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