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这两类企业的边缘越来越难以区分,中间状态越来越宽,但还远未到这两个概念消失的时候。从总体上来说中资企业与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国家产业发展目标的利益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与国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其利益是一致的,而后者就不同了。部分外资企业在外商控股条件下,只服从母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它的战略意图未必与东道国的国家产业发展目标相一致。相当多的跨国公司只想把中国变成他们的加工场所,成为他们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应用场所,这些知识资产的所有、培育、发展都掌握在母国手中,而外资企业贯彻着这个意图,必然与国家产业发展目标格格不入。这就告诉我们,并非境内企业、或中国法人,都是实现国家产业发展目标的可靠力量。
2,民族产业概念能否界定?
主张取消民族产业概念的一个理由,就是民族产业概念已无法界定。我们承认,当前界定这个概念是有难度。它已经含有双重含义,一是指一个部门或行业,凡是本国境内未被外国资本控制、垄断的部门、行业,算是民族产业。二是指一个企业的归属,用于表明本国境内的企业是否属于民族产业。两重含义是相通的,当一个部门、行业的骨干大企业主要是归属于中资企业时,它无疑是民族产业。后一个含义具有基础意义,如果企业的归属清楚了,部门、行业的归属也就不难判定了。因此,理论界基本上是从后一种含义来提出对民族产业进行界定的意见的。
本文先从不同学者的定义见解介绍开始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金碚研究员对“民族工业”定义为:“由中国个人、法人或政府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以中国技术人员可以掌握的设备和技术所生产的、生产和销售零部件达到一定的国产化率、通常标有中国品牌商标的产品的企业,在严格意义上属于民族企业。”(注①)
对外经贸大学的夏有富教授对该定义这样质疑:①,以股权为标志,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交易是企业间的正常交易行为,可变性太大;股权控制仅是对企业控制的一个方面,中方控股但实际被外商控制的企业是否也是民族企业?有时中方为了长远利益(如引进技术),有意让外方占51%的股份,但中方对该企业有实际控制权,这是外国企业吗?如何看待股权平等企业?②,技术控制权的归属与技术的掌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是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在实践中,许多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投入,但中方控股,中方技术人员掌握了设备和技术,而技术控制权归属于外方,这是外国企业吗?③,以国产化率衡量更易引起争议,一是国产零部件的质量问题,二是进口零部件与外方控制没有必然联系,三是国产化要求与国际规则相违背。④,品牌问题,有的是新创品牌,共用双方品牌。
上述质疑要说明的是:在当今开放经济条件下“民族产业”的定义是无法下的,不管怎样下定义都不合适。因此主张淘汰保护民族工业概念,代之以保护主导产业和幼稚产业概念。(注②)
本文认为,对金碚定义的质疑是对的,但所导致的结论不对。民族工业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民族国家,有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差别和矛盾,就会有这个概念。但是,夏友富的质疑也说明,民族工业概念的界定是复杂的。
王林生教授(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副会长)认为,判断企业或行业是否民族产业的标准是:①,与国民经济的联系和依存度,如企业产值中的国内净增加值比重要大于在国外净增加值;②,股权比例,外方控股的不能算;③,品牌的文化内涵;④,从法律角度,是否在本国注册。国家科委金履忠、贾蔚文还加一条:中方必须掌握关键技术,掌握技术自主权。
本书不赞成这种多元化的界定标准,因为这样一来事情就搞复杂了,无法操作。上述观点可以理解,它实际上是从企业的属性与其对民族经济的作用相统一的角度提出来的。其实,应该把企业的属性与它对民族经济的作用分开,这是两回事。也就是说,属于民族产业的企业未必都能对我国国民经济起到好作用,而有的境内的外资企业反而会起好作用。
界定民族产业的标准是不能由我们任意选择的,只能按照商品市场经济的通常基础,企业的经济成份属性是取决于所有权归属的。因此,只能用所有权及其派生物——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作为划分民族产业与非民族产业的界限。
民族工业概念必须是一元标志,就是用所有权为标志,为此,从企业的角度就可以定义为“由中国个人、法人或政府所有或控股的企业”。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按此标准来划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难以划分。产权交易的频繁发生使企业股权归属的可变性很大。尽管这样,我们也要清楚,经济全球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就谈取消民族产业这个概念,还为时过早。
由于开放经济的复杂性,民族企业与实际经济控制权,与它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都发生了不对称的情况,也出现了质疑中所提到的种种情况。对于国家的产业发展,一个中资企业尽管有属于民族产业的属性,却并未保证它一定会对民族经济起好的作用。有的国有企业长期亏损,有的中资控股企业在技术上受制于人,有的本国企业产品只用外国商品品牌。提出后两种情况,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都予以否定,一些企业在其具体情况下使用外国技术或品牌是有好处的,但毕竟不是根本性的好处。这些企业对民族经济的作用,就是不如人意的。相反,有的外资企业搞技术当地化、人才当地化,对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都大有好处。这就说明,应当把属性与作用分开。
所以,关于技术控制权、品牌问题,都只能看作是对民族工业概念地位、作用所产生的冲击,而不是对概念本身的否定(例如,有的民族企业对中国经济的作用还不如外资控股企业更大),因此,民族工业概念已不能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全部出发点,而只能是一个重要参考。但必须是一个重要参考,如果取消了这个概念,也就无所谓参考了。
3,民族产业保护的含义应当如何理解
提出民族产业的意义与保护民族产业是不可分的。实际上这是一个产业安全的问题。
不同意民族产业概念的观点理由之一,就是无法对保护进行操作。是的,在经济开放的环境中,不可能对国土上的企业来个“查户口”、界定归属后对民族工业企业发放“良民证”,赋予受保护的特权,这样既不可能又不必要。因此,所谓保护民族工业,只能是国家制定涉外经济政策中的一个战略性考虑,而不是针对具体企业进行区别对待的行政行为。可以说,只要采取保证措施以避免出现危及国家产业安全问题,就是对民族产业的保护。
为此,对民族产业保护的新界定要确立三个要点:
⑴,保护的宗旨是国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凡不利于这个总目标的各种具体的开放措施或者保护措施都不该实施。
⑵,如何在产业开放中让市场,是保护的题中之义。有的市场可以敞开开放,有的可以较多地让出,可以少许让出,有的不让出,有的现在多让出将来拿回……,等等具体考虑,相对于一律无条件开放,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保护”。当然,现在各国的保护,只能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规则之内,中这一点上说,主权国家的自由选择余地是大大缩小了。
⑶,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两个,一是商品市场,这是从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角度出发;二是资本市场,其角度比较复杂,但至少是不要让国家经济命脉受外国资本控制。由此可见,无论我国将如何开放,外国的商品与资本总不会没有任何限制进来。这也许是国际上的常识了。但这与国家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是不矛盾的,国家一方面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外资流入,另一方面在欢迎外资进入的同时设定适当的限制条件,例如有的领域只能让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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