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刑事犯罪。证券监督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要联手对有关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庄家操纵都非常严重。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也不断出现丑闻,但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无论就它们的严重程度,还是从发生的频率看,都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更加值得警惕的是,对于违法违规活动的处理很不得力,做庄操纵等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活动可以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进行,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混乱的市场环境轻易地聚敛巨额财富,却很少受到法律的惩处。 中国股市不正常状态的产生,与证券市场定位不正确有密切关系。为什么市场经济需要发展证券市场?现代经济学认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股市交易,使资本资源流出低效企业,流入高效企业,实现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我国股市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管理当局却定下了"证券市场要向国有企业倾斜","证券市场要为国企融资服务"的方针。为了让上市企业能够从证券市场融到更多的资金,管理当局除了不时发表鼓励性言论,实行"政策托市",还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来抬高股价。从供给方面说,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设立上市额度,"限制扩容";二是划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只让三分之一的股票上市流通。这些做法使流通股的股票市价虚升暴涨,平均市盈率(市价对盈利的比)高达60-70倍,即投资者要用60-70年才能靠企业盈利收回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谁能通过审批获得上市的权利,就可以轻易地靠圈钱暴富,这使股市变成了一个巨大的"寻租场";另一方面,过高的市盈率和过低的利润成长性,使大多数股票失去了投资价值,人们不能指望从投资取得回报,只能希图从投机炒卖中赚取差价。 证券市场的蜕化严重妨碍了它的正常功能的发挥。但是,有一些人却懂得这样的市场的可利用之处。于是某些具有权力背景或有内幕消息的人们就与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勾结起来,"做庄"操纵,获取暴利。股市的单纯投机炒作对上市公司的实业经营者并无好处,因为"股不在好,有庄则灵"。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没有好处,因为他们没有别的办法,只好设法"跟庄走天下"。操纵股价本来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在书店中、报摊上有关如何识别"庄家",以便跟随他们赚钱的书籍、软件琳琅满目。传授种种"炒作经验"的论说连篇累牍,作为"党的喉舌"的官方媒体也不例外。这使股市成为一个"没有规矩的赌场"。在目前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用虚升的股价吸引下岗职工拿他们微薄的收入投入股市,是尤其危险的。弄得不好,就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在我看来,这种政府托市、让国企圈钱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这样做,不但使大量中小投资者被"套牢",而且也使政府陷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困境。现在成千上万的中小投资者己经套在了这个不正常的市场的战车之上,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托市措施,虚高的股价不能维持,这会招致无端受损的现有持股人的不满,使政府的威信大受损伤;而要托住股价,必须大量注入资源,这样做又会危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当人们发现不受约束的权力能够使人暴富的时候,有些人就会不择手段地谋取这种权力。其中的一种办法就是"跑官"、"买官",于是大致从90年代中期开始,有些地方就悄悄兴起了"买官"、"卖官"的风气。对这种恶劣的风气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否则将严重侵蚀党的机体,损害它执政的合法性。 二、有效制止腐败蔓延的几种方法 1.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铲除寻租活动的基础 前面我们根据经济学的分析指出,"权力搅买卖",即寻租环境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为了从源头上反腐败,必须在消除寻租活动赖以存在的环境,即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上下功夫。2000年尉健行在广东考察时指出,为了从源头上反腐败,要尽量减少行政审批。这个提法抓到了问题的关键。后来,中纪委第三次全会的公报也指出,必须从源头上反腐败,必须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中纪委的这一决定是与现代经济学对寻租活动的理论分析完全一致的。 对于行政审批与腐败的关系,常常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加强审批是抑制腐败的有力手段。其实正像寻租理论告诉我们的,事情恰恰相反,增加一道审批就增加了一项新的寻租可能性。以股市的情况为例,有些人想用加强审批的办法来抑制上市过程中的舞弊、诈骗活动,一个公司要上市,要经过省级党政机关的推荐和证券市场监管当局的多道审批,由此把申请上市的过程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多环节的寻租过程,企业上市时所需付出的寻租成本也规模巨大。中国的证券市场曾经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就是一个已经资不抵债的空壳上市公司的名号(所谓"壳资源")要卖几千万元。原因很简单,走法定的审批程序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打点各方的费用也高达数千万元。 在中纪委三次全会公报的影响下,减少行政审批成为2001年"两会"的一项中心议题,各级党政领导纷纷提出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一年过去了,各部门和各地区都公布了自己已经取消了多少项行政审批。不过也有一种议论,认为有些地方公布的成绩有水份。例如取消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审批项目,却把重要的审批项目保留下来;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个部门取消了,别的部门又加上了,如此等等。我们必须再接再厉,把减少一切非必要的行政审批的工作进行到底。 2.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使之到位 国企改革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布局调整,放小放中,退出非战略性行业;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改制。就前一方面而言,现在各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而且目前在产权改革中,私相授受、自我交易、半买半送等腐败活动也多有发生。所以,还需要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推进。 就后一方面而言,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为了改变"所有者不在位"的状态,需要改变多个部门管理、"五龙治水"的状态,建立全权代表国家掌握财产权的综合性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统一行使股东的权能。第二,需要改变目前这种把国有企业的核心资产剥离出来建立上市公司,把非核心资产(存续企业)留在母公司,授权母公司(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作为"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国有股权的做法。因为这样做只是把运作性公司(子公司)这一级的所有权明确了,但"授权投资机构"这一级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制衡关系没有建立,相反形成了所谓"内部人控制下一股独大"的"掏空机制"。建议无论以存续企业为基础建立的母公司还是以核心资产为基础建立的上市公司都直接由前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产权。 3.建立健全法治 过去我们主要采取两种方法处理腐败问题:一种是进行专案查处,另一种是发动严打运动。回过头去看,这两种办法并不是很有效的。今后应当把反腐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是实现反腐的法制化。这就是说,不是用个别的措施对腐败案件作专题处理,而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否则很难避免少数纪检干部疲于奔命地到处救火的被动局面。进一步说,是要像十五大所要求的那样,建立法治,即法的统治。这就是说,宪法和法律至上,一切团体和个人都服从法律和作为法律制定依据的宪法。 建立法治对我们来说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但现实的进展比较慢,首要的原因是我国在历史上没有法治的传统。在封建时代,法律制度只是皇帝手里的一个工具。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一段时间,有的政府领导人很关心法治的建设,但在1957年以后却把法治说成是"资产阶级右派观点"。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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