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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交易模型的构建      ★★★ 【字体: 】  
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交易模型的构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7-05 18:39:49   点击数:[]    

坦福和耶鲁等大学也都曾经通过无形资产证券化获得过巨额收益。基于无形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践,国际上的投资银行界与学术界一致认为无形资产证券化是未来重大的证券化资产项目。国外无形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但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的创新成果证券化模式不能完全照搬美、日等国家的模式:(1)投入和研发的主体不尽相同;(2)金融市场的成熟度不同;(3)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同;(4)产业化环境不同;(5)创新成果不完全等同于无形资产。
    从国内的情况看,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研究已经初露端倪。2003年5月,科技部组织召开了“科技金融促进工作座谈会”,刘艳华副部长提出要探索新的金融工具,为科技资源、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便利,特别是对重大科技专项实行证券化融资。以此为契机,国内学界逐渐开始相关领域的研究。作者用自己能够掌握的信息检索渠道,共得到国内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利证券化、技术产权证券化、科技项目证券化等方面的学术和学位论文10篇,说明国内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已经开始起步[9-18]。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1)介绍国外经验的文献较多;(2)简单地把资产证券化概念中的“资产”置换成“知识产权”等,没有根据知识产权交易的特点改造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交易模式;(3)把目光更多地集中在技术转移上,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金融市场内涵关注不够,更没有从产权市场的角度进行具体交易制度设计的研究。(4)对与创新成果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建设讨论很少。
    证券化的核心要素是应收款项含有预期可用于支付的收入流,收回的应收款可用于支付特别目的载体所发行的证券的本金和利息,这要求首先把“重大创新成果”转化为交易的收入流。资产证券化要求构造出应收款的“真实销售”,即要求所销售的财产不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
    在“重大创新成果”证券化交易过程是在技术市场中完成的,交易主体包括政府、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市场交易机构、投资者和SPV。其中,政府要成立“成果基金”及相应的管理实体单位,设立“成果基金”利于重大创新成果的滚动发展,实体单位是政府相关权益的代言人和“成果基金”的管理人;技术市场交易机构应该引入做市商;而投资者则包括三部分:项目受让单位、风险投资机构和一般的投资者。交易过程可以如此表述(如图2):政府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同时签订项目合约,并交技术市场备案。项目承担单位首先把重大创新成果证券化,打包出售给SPV;SPV在技术市场中,可以兼具特设机构和承销商的功能,一方面以特设机构身份进行专业的证券化,另一方面以承销商身份将证券于不同时机出售给投资者。技术市场交易机构一方面作为承销商和投资者的交易平台,另一方面根据政府提供的合约,向政府支付证券或资金。投资者中,一般投资者通过对证券资产投资,并预期获取投资回报;项目受让单位和风险投资机构是成果证券的最终购入者,项目受让单位通过购买证券化成果实现项目转移;风险投资机构通过项目考察,与项目受让单位共同投资。政府通过向投资者出售手中的成果证券,获取资金。

图2 成果证券化交易制度结构示意图
    成果证券化交易制度有诸多优点:(1)降低各方交易风险。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来说,其创新成果由承销商承销,可以低风险地回笼资金;对于政府来说,其所占的股份由技术市场交易机构根据项目合约提供证券和资金,其项目投入有了回收保障;对于投资者来说,不同层次的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项目投资,可以规避投资风险。(2)使成果交易更为容易。成果证券化交易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一种可以投资的证券,这样就可以吸引广泛的投资者,使重大创新成果交易兼具投资功能,进而使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增加。(3)是一种金融创新,活跃金融市场。重大创新成果的证券化,不但利于成果交易,也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可以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一种投资工具,进而活跃金融市场。
    5 孵化器转移制度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孵化器也是一种创新机制。截至2003年底,我国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已发展到460多家,其中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72家,大学科技园22家,在孵企业近1.5万家,累计育成企业近4000多家,已有32家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孵化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既搭建了一个创业的平台,又是一个信息、生产和科研要素的交流通道。所以,结合孵化器来进行重大创新成果交易制度的设计,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孵化器转移制度的主体包括政府、项目承担单位、孵化器和企业(包括由在孵到毕业的两个阶段)四方。其交易过程如图3,政府在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资金的同时签订合约;当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了重大创新成果的研发阶段,把成果转至孵化器,自行创办企业或者由孵化器对成果评估后进行成果与在孵企业嫁接;新的在孵企业(新创办或新组合)根据孵化器的评估结果向项目承担单位和政府转让一部分股权;在孵企业在孵化器内,享受孵化器的智能服务、以及与孵化器有合作关系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服务,成长为毕业企业,实现成果的真正产业化。至此,政府会得到其股权的投资回报和企业成长、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社会效益;项目承担单位也会得到其股权的投资回报。

 图3 孵化器转移制度结构示意图
    孵化器转移制度的特点是:不但考虑重大创新成果的交易过程,而且还通过制度保障和延伸交易的回报期限,使为重大创新成果真正走向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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