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挥积极作用,在财政支农的主客体之间形成权力制衡。总的来说,企业化农业与支农财税体制改革的思想核心是一个以城乡统筹发展为主线,解决“三农问题”为重心的整体改革构想。 (三)健全财政支农法律体系,保障农地经营方式转变顺利进行 拥有一个健全的财政支农法律体系是保障农地经营方式转变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一法律体系必须与其他农业法律法规保持原则、立场上的一致性,并辅之专有作用。建议在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从法律的高度支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通过正规合法的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集中起来的耕地能够实实在在的用于农业生产,财政支农政策可以得到真正落实,而且对应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 同时,坚决打击不法投资商利用市场化交易恶意炒作农业用地,从而产生新的抛荒。第二,要完善农业税收法规及财政支农资金发放标准的法律规定,出台反耕地垄断经营法,从而严防恶性土地兼并,使农业经营个体无法从中得到经济利益甚至遭受法律制裁。第三,要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公司法》法人概念(建议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规定其成立、变更、注销,以及破产等情况,同时认定为财税支农法规中的客体。特别是当出现农业企业破产时,可将其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在流通市场上转让给其他农业生产者,保证农业用途。如转让不成功,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签订使用合同。第四,财政支农法规应与《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相配合,共同构成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的法律规范,使这一市场的真实供求交易与投机交易相得益彰,规范发展,并逐渐成长为国内又一重要的新兴资本市场。第五,财政支农法规中应明确农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同时与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相结合,将当前零散农户耕地使用权向农业生产企业流转视为一级市场,这样农业生产企业将逐渐获得大部分农地的剩余使用期限。接着,当这些农地的剩余期限到期时,农业企业再与政府签订相应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同时上市流通成为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 (四)依据农地经营方式变革的要求,改革农村地方政府行政体制,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农方向 在农地大规模集中于各个农业生产企业之后,农村地方政府的管理对象也随之集中于以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正规化”农业生产主体。与以往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逐一管理相比农村地方政府行政事务的强度和数量会相应下降,工作效率也会有大幅度提高,这就为农村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首先,这十分有利于农村基层地方行政单位的合并与精简。由于土地的集中经营,政府工作量减少,村与村、乡与乡、甚至县与县之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基层政府机构人员膨胀问题,将节省出来的行政事业性支出用于提高集中后的政府机构工作效率以及补充财政支农资金。其次,精简后的农村基层政府还应重新明确其财权和事权。财权方面建议将农地使用费收入及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上的印花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分成,将农业企业所得税、农业个人所得税全部留归地方政府支配,这样进一步将分税制贯彻于省级以下的行政级次。另外,改革后中央会加大对农村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其中除保证地方政府正常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行政事业费用补助划归地方政府使用外,大量的支农性资金补助,如为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教育、生态环境、交通等条件而提供农村公共物品划拨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则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协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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