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政治参与权、社会进步利益享受权;事实上没有与市民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独立的人格,没有变换身份的自由。为什么中国农民长期安于"无权"状况呢?
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选举产生其常务委员会。后者制定法律并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选举的代表组成。市人民代表大会从有选举权的市民、工人中间接选举产生。而省人民代表大会则由市、县人大代表选举的代表组成。县人民代表大会由乡人大代表选举的代表组成,每个乡人大主席团可以把它的几名或十几名代表派出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非常复杂的间接选举制度使"市人大"对"乡人大"处于一种极为有利的地位。这意味着"市人大"对于"乡人大",产业工人或城市居民对于农民拥有多次选举权和事实上更多的代表名额。所以中国农民阶级的政治意志和愿望在国家立法和政策中-只有农村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除外-根本没有表达出来。这一事实只能这样解释:中国农民阶级没有利用国家宪法、法律赋予他们权力的素质、能力和手段。
中国农民群众在政治上还没有组织起来,还没有受过民主训练,也并不关心政治。目前,从国家一级组织来看还没有哪个政府和社会团体部门能对农民负责,没有哪个社会团体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没有任何组织宣称或直接代表农民参与法律、政策制订,替农民说话办事,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国家能够让他们平静地呆在家里安居乐业,丰衣足食,那他们就会很少关心国家是由谁和怎样来治理的。农村中只有很少的"群众领袖"对一般的政治问题,具有较强兴趣和较高的政治积极性,表现出一定的民主素质和能力。中国宪法所推行的间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目的和作用只能是使这些政治上积极的少数人有发言权、政治参与权。管理乡村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选举可能引起全体农民阶级的兴趣。但是政治上迟钝的农民群众对从"乡人大"选举参加"县人大"的代表就不太感兴趣了。只有那些回乡的离休、退休干部、产业工人、乡镇企业负责人、退伍军人、在城里务工的农民和个体私营业主或许能够懂得:县人民代表大会才是组成中国国家躯体的细胞。一 名德才兼备的县长(及其领导的县人民政府)所谋取的能带给本人的利益,并不比一名德才兼备的乡长(及其领导的乡人民政府)少许多。所以他们对选举的兴趣比普通农民群众要大得多。他们也比其他农民活跃些、能说会道些,选举他们当人大代表,很容易通过。所以,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农村中积极的乡镇干部代表、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代表、乡镇企业负责人、个体私营业主等这些农民阶层的代表,比在乡人大中肯定要多一些。
在选举出席省人大代表大会的代表时,更是又一次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农民代表更加对省人大代表大会不感兴趣。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里积极的德识兼备的少数人。在省人大会上他们同市人大代表相汇合,并接受后者的思想领导和指导。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他们一般地投票赞成市人大代表。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省人大通常也不是选派政治上迟钝的、农民群众的代表,而是选派城市工人阶级及其领导的乡村中的少数农民代表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去。这样,就确立了城市工人阶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领导地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制度的整个结构,致使各阶层(级)代表的多少,以他们对政治关心的程度和他们在政治上活跃的积极程度为转移。这样,就致使对政治漠不关心、参政议政的民主素质和能力不强的农民群众,在越来越高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比例降了下来,他们的政治意志和愿望、利益和要求,自然难以完全表达和充分实现。
由上可见,这种间接的人大代表制度,在事实上限制、削弱甚至取消了农民的经济、政治权利。对于一般农民来说,如果他们推举不出自己的"群众领袖"-人大代表,在乡、县、省人大会议上捍卫他们的利益和观点,那么他们在间接的人大代表制度的框框内,就无法充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志、愿望、利益和要求。中国的农民群众不能推举出这样的"群众领袖",而他们又不够信任农村知识分子。低下的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使得知识分子在农民阶级中的形象、作用受到了阻碍。再加之农村政治发展的民主化、法制化过程缓慢,几乎不可能在农民群众中开展规模较大的、较引人注目的、争取农民利益的政治活动。这就是在倡导平等、公正的旗帜下,中国广大农民的权利依然长期处于短缺状况,并长期安于"无权"状况的深层原因。
应当看到,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以至宪法本身并不排斥农民阶级,而是农民没有强有力的民主素质和能力,去利用宪法赋予他们的各种公民权利。中国农民的身上还带有自然封建
农业制度和农奴制(如西葳)的烙印。他们近半个世纪前才从这种制度中解放出来。这种半封建、差别自然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农业制度曾经致使他们长期处于无权和愚昧无知的状态,限制他们通过报纸、集会、农会组织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接受各种政治训练。建国后,由于"左"的思想、政治路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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