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理工论文 → 综合工程 |
|
||||||||||||||||||||||||||||||||||||||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3:03:26 点击数:[] ![]() |
||||||||||||||||||||||||||||||||||||||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摘要:无论是设计人员还是其它相关的专业人员对部分强规的理解深度不够这里我还请大家多多注意一下,本人认为这篇文章写得不错现在推荐给大家看看。 关键词:设计 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摘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对于房屋建筑部分, 2000 年 4 月和 2002 年 8 月分别发布了二版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守的。按照建设部第 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除责令整改外,还要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但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现将常见的事例收集整理,对照条文进行剖析,指出条文的真实内涵,关注重点要点,用以警示执行者,也作为条文修订者参考。
1、低窗台防护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 2003 年版)第 3.9.1 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楼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执行本条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 0.90m 。 b. 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c. 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 0.45m 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为 0.45m 以上,凸窗台是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d.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e. 开启扇必须防护,且不易攀爬。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3 执行。 JGJ113-2003 第 6.3.1 条、第 6.3.2 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这二条运用于低窗台防护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凸窗台上的玻璃具备低等级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 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 c. 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 [2003]2116 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 窗中的铝型材、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分。 e. 护栏的做法有多种,如玻璃护栏、钢铝型材护栏、钢丝护栏等,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f. 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挡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g. 在满足抗风压和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认定。 2、栏杆的设计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第 3.7.2 条、第 3.7.3 条、第 4.1.3 条、第 4.2.1 条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第 4.2.4 条皆涉及到栏杆问题,可总结归纳如下: a. 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 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栏杆。 c.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按照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境。 e. 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 0.5kN/m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 1.0kN/m 。 g. 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 (楼梯除外)。这主要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3、钢筋的强屈比和超强比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第 5.2.2 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第 3.9.2 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本条应用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a. 高层住宅中常用的框支剪力墙结构,其框支柱和框支梁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b. 强屈比不应小于 1.25 主要是为了保证纵向钢筋具有一定的延性,当构件某个部位出现塑性铰后,塑性铰处有足够的转动能力和耗能能力。 c. 超强比不应大于 1.3 主要为实现框架结构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钢筋屈服强度过高,梁的抗弯承载力过高,设计原则规定的内力调整将难以奏效。 d. 对一、二级框架结构中使用钢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时应计算实测强屈比和实测超强比,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场或另作它用。 4、厕浴间防水和周边素混凝土坎台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第 4.10.8 条规定,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 120mm 。 a. 某些开发商为节省成本,毛坯房交楼时厕浴间未做防水隔离层,招致业主投诉。防水工程作为地面子分部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监理公司应对其作专项验收,未进行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更不得进入竣工验收。 b. 实际工程中,厕浴间周边混凝土坎台经常被替代,如红砖、灰砂砖或其它小型砌块,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工程中亦有用混凝土和砂浆碎渣加水泥经二次拌和浇灌坎台,这种做法亦应禁止。规范没有对混凝土坎台质量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应按普通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普通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c. 铺涂防水材料时,应向墙面翻边,高出地面层 200 ~ 300mm ,决不能因为已做了防水翻边而不做素混凝土坎。 d. 厕浴间地面施工完毕,应作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为 20 ~ 30mm , 24h 内无渗漏为合格。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