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相互影响,结果是引起企业间某种程度的信用危机。 二是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合理。当前,由于法制不健全、政府行为不规范等原因,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信用缺失现象,往往是因为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和鼓励,失信者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收益甚至是暴利,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谴责和处罚而造成的。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甚至还暗地里鼓励这种行为。当失信有利可图时,企业或者个人当然会有一种失信倾向,这是制度对人们行为的不良诱导作用。 三是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许多企业对应收账款视而不见,他们有一种错觉,即在当今条件下能够卖出商品或揽到工程已是很不错了,无法考察客户信用程度,更不能对其进行信用监控。 四是我国没有一个具有影响力的信用监控机构。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与我国信用信息透明度低、搜集企业信用信息困难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个经济团体不讲信用的行为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惩罚,一个守信的经济团体也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好处,这也是人们守信自觉性不够的主要原因。 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工程拖欠款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现阶段,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大力发展资信评估业。一方面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公民进行持久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另一方面,对企业、个人、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促进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始终坚持讲信用、守信用、履行信用契约,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我国资信评估业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政策措施,扶持其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监督、促进作用。 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企业恶意拖欠、逃废债务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它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的正常运转,加大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我国的《刑法》、《民法》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缺乏严格惩罚措施的规定,应该尽快进行修改,增加强制性惩罚措施,并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使失信者受到法律严惩,以充分发挥法律对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 三是要强化监控,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尽量少给或不给、逼着施工单位垫钱上”已成为建筑市场扭曲的普遍“规律”。这一“规律”以损失商业信用为代价,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强化监控力度(尤其要强化银行在工程建设中的监控力度)、实施审批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以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垫资”等现象的蔓延扩大。 四是要提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针对我国建筑队伍急剧膨胀的现状,建设部于2001年发布实施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但关键是加强落实,按照新的市场准入原则,杜绝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从源头上控制队伍总量;清理、整顿和考核、培训现有的建筑队伍,对没有实力、不能适应现代化竞争的队伍清理分流,以降低现有队伍的总量,提高质量;同时实行严格的内部行业管理体系,形成在不同层次各自进行竞争与协作的市场格局,避免资质趋同,使我国建筑业真正做大做强,走向现代化。 五是要规范企业行为,促其在提高竞争力上下功夫。由于立法不到位、政府行为不规范,导致市场上违法违纪、暗箱操作替代法规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建筑业企业不是在练内功、提高素质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通过打通业主,送红包、给回扣等非法手段争夺工程。而与建筑业相关的建材生产商也如法炮制,使低质、劣质产品大量涌入市场。在这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与企业行为作用下,建筑领域中的中介监理同样问题百出,也经常可能失去公正性,劣质工程的产生便势在必出。不规范的企业行为,必然产生不能经受市场风雨的企业。长此以往,中国建筑业企业在国际大竞争中将不堪一击;加入WTO后,不仅不能开拓海外市场,连国内的份额也将拱手让于“外”人。所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乃是中国建筑业面临的刻不容缓的大事。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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