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缺乏创新发展的主观能动性。 (3)部分县市区仍然存在政府干预现象。政府认为虽然实行了上收代管,但产权仍然属于政府,政府有权干预。有的政府直接插手企业的资本运营,征调资本运营收益和支配投资方向,给企业造成新的投资风险;有的政府将市政电力工程及路灯电费强压给供电企业承担,造成收不抵支,企业包袱越来越重;有的政府部门不同意代管县级供电企业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统一制定的电价政策,强制电力企业给予优惠电价,使供电企业电价政策不能执行到位。 (4)经营管理仍然粗放,经营风险隐患仍然存在。 (5)少数企业主业与多经关系还未理顺。有的供电企业主业投资办三产,存在主业、多经企业之间财务关系、会计核算不够清晰等问题。 2、妥善处理代管县级供电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县级供电企业上收代管,这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重大举措中的过渡性措施,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重要战略步骤。县级供电企业的产权仍然归属当地政府,经营权归属省电力公司,而且在上收代管时双方签定了明确的代管协议,真正体现了电力体制改革政企分开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妥善处理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笔者认为要把握好3个重点: (1)要尊重当地政府,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电力保障。对电网规划建设改造、企业改革发展、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情况,要定期或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使政府了解企业的改革发展动态,了解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和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了解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便于取得政府对企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使县级供电企业在和谐的环境中发展。 (2)要坚持企业法入主体地位,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县级供电企业是一级法人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独立法人地位。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企业经营风险,担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就需要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要在国家政策法规、上级规章制度的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企业和社会资源,增强盈利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让政府放心,让主管上级和全体员工满意。 (3)依法经营,规避干预。县级供电企业上收代管后,产权虽然仍归政府,但政府只能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按照代管协议规定的条款内容,享有其投入企业法人资产的受益权和企业终止经营时的资产处置权。政府不应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无偿占用和支配企业的财产和资源。企业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代管协议,行使自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对承担的政府工程、市政建设改造等工程均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进行公平交易,有偿结算。对党政机关、市政公用事业或者是新工业园区用电等,均应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的电价政策,任何地方政府无权违规自行制定电价政策,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代管县级供电企业规范管理的举措探讨 管理是科学,管理是生产力,管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对于过去,它是先进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对于未来,它是不断创新发展的动力。针对县级供电企业管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因素,代管县级供电企业规范管理应着重从以下方面人手: 3.1 强化代管现状下的第一责任地位,理顺代管关系 农电体制改革以前,县级及以下农村电力管理混乱,农村用电难,电价高,农民负担重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县级供电企业交给电力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用电管理的落后状态,减轻农民负担。上收代管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县级供电企业中的重点问题而部署的一项重大决策和政治任务,在国家没有出台农电改革新政策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强化省(市、区)电力公司的代管责任,明确其第一责任地位。目前还应围绕制度建设、业绩考核和制度落实等重点来开展。 3.1.1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准 制度是用来统一目标、统一行动、规范管理、约束行为的手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强有力的制度措施做保证,就很难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和高严细实的工作作风。 上收代管以来,省市电力公司虽然统一组织制订了一些管理制度和办法,但随着近几年改革的逐步深化、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有些制度办法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如2006年2月我国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原来的财务管理制度做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有些尚缺乏统一制度规定的管理工作,如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投融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制度、资本运营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批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应尽快建立和完善。 3.1.2 强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确保经营目标实现 对县级供电企业的管理应该是全方位的。除了加强正常的安全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外,对其开拓电力市场、资产的保值增值、内质外形建设、社会贡献等经营业绩情况,都应量化成可考核的业绩指标,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奖惩标准并列人年度经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评价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并记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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