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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3:3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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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事由 公民可以基于以下情形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一种情形是针对“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环保义务、造成污染的行为。这里的“任何人”,包括个人、企业、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另一种情形则是针对疏于执行法定义务的环保署署长。 对于污染环境的被告,应以其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为起诉理由。正在违反或是即将违反的情形,均可起诉。对于过去的违法事由可否进行诉讼,却有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例,[35]至今仍无定论。 由于环境问题的不可逆转以及难以恢复性,预防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环境公民诉讼的提起与最终裁决,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经合理判断具有侵害社会公益的可能,亦可提起诉讼。[36]这种预防性功能对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环保署署长的环境公民诉讼,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为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区别,环境公民诉讼具有诸多限制条件。 为防止环境公民诉讼不当地干预主管机关的自主裁量,以及减轻法院负担,公民诉讼只能针对环保署署长的非属裁量行为或义务。而且往往针对的是政府疏于执法的情形,在行政机关已经开始而且积极诉诸于联邦或州法院采取民刑事措施时,不得提起公民诉讼。 此外,环境公民诉讼具有告知义务。一般而言,诉讼提起前应当告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者主管机关,经过60天方得正式起诉。 (3)判决内容 判决内容往往包括颁布禁制令和罚款两种。 所有的公民诉讼条款均授权法院颁布禁制令,要求企业停止污染行为,或者要求主管机关积极执法以贯彻法定要求。 关于罚款,《清洁空气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但其他法律中规定法院可以处以罚款。罚款属于国库,而不是判归原告所有。 (4)费用负担 按照美国一般的诉讼规则,胜诉方原则上不得向败诉方请求律师费。但环境公民诉讼的目的不在于损害赔偿,而在于督促环保机关积极执法,为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法院有权酌定适当的律师费用于胜诉或大部胜诉的一方。专家鉴定费也属于法院酌定费用的范畴。 (四)实施建议 作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值得我国借鉴。 制度的移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外国的法治经验的确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与帮助,但“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37]因此,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引入,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对环境法治建设的背景与发展趋势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 1, 可行性分析 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一直强调行政主导,政府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环境保护由过去的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向过渡,行政主导也日益显现出其局限性。引入法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成为环境行政的发展方向。 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律拘束。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固然必不可少,但其实施,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程序合法,符合合理性要求。[38]公众参与制度,则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加强环境执法领域中的法治建设,同时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内的渠道。符合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的法院系统长期承担着繁重的诉讼任务,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是否会大幅度增加法院负担,而使之不堪重负?这一问题涉及到整个司法资源的管理与分配。从确立依法治国的原则出发,仔细衡量环境保护的社会成本,加强人民法院对环境问题的司法参与,应当说得大于失。 至于对法官缺乏专业知识的顾虑,可以考虑采取推广专家法庭、听证会的方式解决。由于专家介入以及法官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39],法官不懂行政与环境知识匮乏的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2,制度设计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尽管此条款隐含了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的原则,但过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 (1) 立法模式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可供选择的立法模式有两种: 一种是在《环境保护法》中制订公民诉讼条款,以涵盖所有的问题。其优点在于法律位阶高,抽象性强,一次立法即可确立该制度。其缺点在于无法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种方案则是在单行的环保法规中分别订立公民诉讼条款。这种模式与第一种方式相比,优缺点呈互补态势。 考虑到制度引进的阶段性实施问题,以及其他配套工程逐步完善的需要,本文认为第二种方案较为可取。 (2) 内容修正 由于国情的差异,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引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需要做必要的调整。 原告的起诉资格:为便于公众参与环境公益事业,同时防止滥诉而无谓增加法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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