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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6: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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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反映到实践中就缺少协作的积极性。 2、机构设置上缺少有效性。人大加强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协作,要以经常联系为前提,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有限,各地设置不尽相同,要对应联系政府众多部门可以说是疲于应付。 3、干部结构上存在局限性。人大监督对象涉及方方面面,监督工作规范性较强,然而,在当前人大编制有限的前提下,是很难达到干部知识、年龄等结构的合理性;又由于人手少,对“一府两院”报送的文件往往是一看了之,而很难做到用足够的时间精力去对文件的合法性、是否适当等进行严格的审查。 4、工作程序上缺少规范性。工作协作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加上认识不足、探讨较少,所以各地对协作工作程序不是很讲究,工作行为规范性不够。 三、加强县级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协作的基本途径加强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协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大意义,高效的工作协作可以从以下途径加以实现: 1、确保指导思想的一致性。各国家机关必须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实行合理分工,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各国家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大系统下的子系统,因此,必须要有系统协作的整体理念,确保指导思想的一致性。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增强全局观念,加强工作协作,严格依法办事,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发挥各自职能。 2、体现工作协作的原则性。依前所述,工作协作作为人大行使职权的基础性工作而存在,有一定的规律,要做好工作协作,必须遵循工作协作的一般原则:一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各国家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有关协作方面的规定,作为和不作为。二是不越权的原则。各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组织法授予的权力进行活动,特别是人大不包办行政行为,不干涉审判、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三是不替代监督权的原则。讲究工作协作,不是放弃监督,而是通过协作,深化监督,支持“一府两院”工作。四是诚信真实原则。协作各方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提供信息资料真实可靠。 3、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一是机构设置问题。要从人大职能来考虑内设机构,不力求与政府部门一一对应,如可以设立法制与监督、人事与代表、信息与调研等工作机构,避免内设机构职能重叠,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干部队伍建设问题。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工作人员队伍,特别是要因事设人,不要因人设事。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常委会兼职人员和广大人民代表的作用,善于借助专业人员等“外脑”,为人大行使职权提供有效服务。三是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要多听“一府两院”和人民群众、代表的意见,不搞“一厢情愿”。 4、增强方法手段的科学性。要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等知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工作实践,开拓研究人大工作的新领域,如就监督艺术、协作手段等不同层次的课题,敢于理论创新,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努力把人大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5、实现工作协作的经常性。一是要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使工作协作规范化;二是推行政务公开;三是加快人大机关办公自动化步伐,实现人大与政府计算机系统联网,从而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共享性,达到交流沟通的经常性。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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