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而乱收费会不会以“税”的面目出现,现在还很难说。税费改革之后,农民仍然要负担农村社会事业性经费,没有得到和市民一样平等的待遇,因而这样的改革仍然是体制内的调整,并没有从制度上发生根本性的变迁。尽管税费改革后,农民过重的负担确实会有所减轻,大约能减轻20-30%,但是和城市相比,农民由于交纳了市民无需交纳的费用,从总体上来说负担仍然属于重的。因此,不能让农民和市民处于同等的地位上,真正取消单独向农民收取的社会事业性费用,要彻底把农民负担减下来只能是空谈。 三、变目前的农业税为所得税,给予农民以“国民待遇” 农民负担过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承受了过重的农业税。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仍然把农民和市民放在一起作以比较。国家向城镇职工征收的所得税,是每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那一部分产生的,也就是说收入没有过800元的不征税。而且,所得税的税率也不是很高,对于收入本来就比农民高出许多的城镇职工来说,即使征了税也不会感到有多大的负担。而长期以来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尽管国家规定主要是按农业的产值来计算的,但是实际上各地的普遍做法是按人头来摊派。这就是说,不管农民有无劳动能力,也不论收入有多少,所有的人都要承担农业税,而且相对来说税率也比较高,改革后农业税要占农民收入比重的15%以上。目前,西部贫困地区的一个城镇职工,月收入一般在800-1200之间,就是说年收入起码都在1.5万元左右;而西部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也就是1500元左右,平均到每一月不过120元,两者相比较收入要相差10倍。在农民收入十分微薄的情况下,向农民征收相对较高的税赋,无异于“劫贫济富”。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从本质上讲还是一种“身份性贡赋”,而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是现代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的通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公民个人最重要的是所得税,按照所得税累进制和低所得免税的原则,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由于收入低下,不应该成为征税的对象。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计税方式上的不同,市民的收入高,交纳的税反而少;农民的收入低,交纳的税反而多,这里面的不公平实在是触目惊心! 从上面的比较和分析来看,应该把目前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改为所得税,才会体现非歧视性的公平的原则。因为我国农民所承包的土地,由于负载过重并且产出过低,目前已经不再具有生产功能,而只能作为社会保障手段来看待了。因而,要象收取资本税或增值税那样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只会使农业剩余更少,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从而使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永远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工作,按单纯的税收问题来解决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治本的办法就是改革现行财税体制,让农民享受真正的“国民待遇”。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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