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而盲目的乡镇机构改革,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农村社会救济体系变得更加脆弱。 缺乏相应完善的农村财政体系支撑的农村税费改革,似乎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其改革的缺失性,其缺失之一就是带来乡村财力的匮乏,影响乡村机构的运转,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拆庙赶和尚似的乡镇机构改革。改革者们打着减人、减资的旗号,实施一刀切的机构撤并和人员精减,使机构改革后乡镇管理职能与农村现实不相匹配,其结果是在某些方面,乡镇服务效能不仅没有提高,相反被进一步弱化。如服务农村和农民的农村社会救济功能。过去,农村社会救济一直是作为乡村的一个重要职能为农村和农民服务,但改革后,由于救济资金的缺乏,使农村社会救济无法顺利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可以通过农村的三提五统来筹集农村社会救济资金,基本上能满足农村五保户供养和特困户的临时性救济,也可以通过农业税费的减免或返回,来帮助受灾农民度过灾荒时期和恢复灾后重建,而税费改革使这一筹资功能基本丧失。同时,乡村管理职能的转换,又使过去的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农村社会救济体系名存实亡,变成县市有钱有人,乡镇有人无钱,村组无钱无人。即县市级机构齐全——民政局牵头,资金充足——纳入财政预算;乡镇在民政办公室撤消后仅有一人留守或他人兼职,资金全靠上级拨付,没有主动权;而村组则更糟,是既无人管,又无资金。农民有时百元救济金往往要步行几十甚至上百里路程到乡镇政府办理手续,若能当时碰上办事的人员还好,否则有的要来回3到5趟,办事极不方便,农民为此怨声载道,苦不堪言。现在在农村,农村社会救济可以说更多的是一种被动的管理和迫于形势与政策压力下的临时性应付。当然,这种局面的造成,责任不完全在乡村,应该说更多的是改革设计的缺陷所形成的后遗症,即农村社会救济体系的崩溃和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匮乏。这就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社会救济所面临的困境。虽然,这种困境的出现不能完全归结于农村税费改革,但它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而产生,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与关注。 因此,在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如何正确处理好农民减负与保障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关系,处理好乡镇机构、人员精简与稳定和完善农村社会救济体系的关系,是农村税费改革中应值得人们深思的重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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