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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民管理自然资源的自治组织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3:24   点击数:[]    

二、以直接民主方式选举并运作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农村基层民主以来,我国农村民主建设顺利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制约,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仍有较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在村民直接当家作主、自主决策等方面需要探索有效的途径与形式。

YUEP项目建立的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在探索农村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与形式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一是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自由和竞争的原则下,按照提名、竞选和投票选举程序产生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其中候选者必须组成候选班子,即组合竞选;候选班子必须在村民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讲,表明自己如当选如何履行职责;村民投票时采用秘密写票方式,不会写字者,可由自己的子孙代写,不搞“豆选”;履职期内,绝大多数村民不满意者可以罢免。通过这样的程序,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及地位得到体现、提升,自主行动得以加强,群体精神得以恢复。二是各个共管组织都组织村民制定了共管章程和共管公约,划定管理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规定管理责任、权限、履约奖励与违约处罚等。章程与公约发至项目村各家各户张贴,要求共同遵守。三是当地县、乡政府林业局、保护局等机构官员参与到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中,以平等身份与村民委员共同讨论管理好本社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协调好社区内的各种关系,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冲突,成为村民与政府部门交流、沟通的平台及机会。

三、坚持社区共管中的村民主体性

作为社区共管的主体,村民享有依法规定的产权,以决策者的身份参与社区资源利用规划,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力量参与实施和管理,并决定社区乃至政府政策的变革。

(一)社区村民依法享有社区土地林地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除国有外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外,村民依法营造、购买、经营的林木属村民所有。

(二)社区村民是共管的直接受益者

农村社区自然资源也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作为主体,村民是社区资源的直接受益者。例如森林为村民提供良好的小区域生态环境。众所周知,一个区域里一定郁闭度的树木,尤其是乔灌草立体植被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雨季可以吸收降水、防止水土流失;旱季可以释放水气,调节空气,缓解旱情;白天制造氧气,供活动的人们吸用。即使是一个农村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成片树木,也能够为村民们提供小区域内的良好生态环境。而且,还直接为村民提供可观的经济效益。木材、经济林木、林果、非木材林产品等将能够供村民们使用或到市场出售赚钱;此外,近年来有的农村社区利用独特的森林景观开展农村旅游,既为村民们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还使村民们在对外地游客的服务中增长了见识,扩大了眼界范围。特别是,社区共管委员会为村民提供必须的社会效益。在一个社区内,集体的公共林地林木是联合各户村民的纽带之一。社区举行文娱、体育、宗教等活动时,也往往从公共林木中寻找和获取特需树木。例如彝族的火把节、纳西族的锅庄舞等,都需要从公共林地获取燃烧性能好的木柴;如果没有这些木柴,很难想象火把节、锅庄舞是什么形象!

()社区村民是社区共管的主要实施者

在社区共管中,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由村民承担。例如无论是集体经营的林木,或是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涉及到的营林造林无一不是由村民承担。即使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造林工程以及国际组织援助的造林项目,也无一例外的是由村民作为主要实施者。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社区共管中,村民是以主人身份出现的;而在政府或国际组织投资的林业工程项目中,村民是以参与者身份出现的。

()社区村民是社区共管的主要管护者

农村社区自然资源既然是村民自己的,村民是社区共管的主实施者和直接受益者,那么他们必然能够切实担负起管护社区自然资源的职责。在南方山区,社区集体林及农户自留山、责任山的管护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农户轮流上山看管。上山管护农户一般都附带放牧(云南山区是牛、猪、狗一起放),做到放牧和看管山林两不误;二是推选或聘任护林员管护。若是专职护林员,则吃住在山上,每月支付100元左右的现金和20公斤大米,并允许护林员在房子周围开垦一小片菜地;若是本村村民,则只付现金,因他在村里有一份承包农田。

()社区村民是变革农村社区的决定性力量

中外历史证明,一个社会制度的变迁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所谓自下而上,即由人民群众提出、经立法与执法部门认可的过程,这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形式。所谓自上而下,即由政府或立法执法部门依据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法制程序形成的社会制度变革。自上而下的形式虽然从表面看社区领导者起主要作用,但这并不否认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基本力量和决定性作用。人心向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中国农村以耕地为代表的土地承包制的诞生和发展,充分证明了人民群众是变革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力量。

在中国农村社区制度与政策的变革中,村民的利益、意愿和行动,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凡是那些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土地承包经营、社区共管、自留山、责任山等,既反映广大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又变成了村民的自觉行为。反之,如果不考虑广大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无一例外地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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