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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所以,这里拟接着刘克祥先生的话茬,就这一问题再做一番辨析,以求去伪而存真。
鉴于上述论者大都特别强调在研究方法上要反对过密化及相关理论的所谓“简单化倾向”,即“单纯依靠例证,缺乏定量分析”、“偏重典型调查,忽视系统调查”、“囿于静态研究,忽视纵向比较”等等,要“反其道而行之”(注:郑起东:《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所以不管事实如何,下面的讨论都将力求避免这种倾向,而注重定量分析、系统调查和动态研究。 (一)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统计学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但无论如何也只是我们进行逻辑分析的辅助手段或工具,而不是起点或目标。对此,吴承明先生曾有的评:“经济计量学方法应用经济史,其范围是有限制的。在这个范围内,应该主要用它检验已有的定性分析,而不宜用它建立新的理论。”(注:吴承明:《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如果我们的统计学模式建立在某些错误的逻辑联系之上,或者说有意无意地隐去某些关系条件,那么,你的模型再诱人,再复杂,也是没有任何解释力的,姑且不论你输入的数据准确与否。上述郑先生之所以依据1922、1931年两次所谓的“系统调查”以及李景汉的定县调查等(注:这些调查主要是1922年燕京大学农村经济系戴乐仁(J.B.Tzyler)教授主持的对直隶遵化、唐县、邯郸、冀州南部等乡村3673户进行农家经济调查、1931年国民政府农业部对包括冀鲁豫在内的全国22省6市农户平均每年收支的调查以及李景汉1928年对定县34家农户和1931年对定县123家农户所做的调查。),就得出华北农户收入迅速增长,生活大为改善的结论,恰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这类统计学的基础之上。 其中之一即是刘克祥先生业已指出的,通过平均数“掩盖农户间收支的阶级差别”,以少数地主富户的收入进行横向“拉升”。否则我们很难理解定县每一农户的年平均收入会从1928年的281.14元,猛增到1931年的440.79元,而其每家生活费的平均费用也在短短3年内由242.64元膨胀到424.55元。(注:参见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02-305页。何延铮整理:《三十年代初期河北定县一百二十三户生活水平调查》(摘录),政协河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河北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7-84页。)刘先生未曾注意到的是,这种平均数还可以在另一极的1922年起到相反的作用,即借多数贫民的收入压低了富户的年平均收入水平。一抬一压,其间的差距无形之中又扩大了许多。以下就是郑所引用的戴乐仁的调查结果: 
资料来源:戴乐仁等:《中国农村经济实况》,农民运动研究会1928年版,第96-97页。按:原表分类过于细碎,现重新编制。另,原表收入总数(575040元)有误,现改正之。 由表可知,在戴调查的3673户直隶乡村家庭中,年收入在他所估算的华北农村贫困线(150元)以下的家庭,即多达3023户,占总户数的82.3%,而收入总计只有112313元,不到总收入的20%,其中50元以下的家庭则为2277户,几占总数的62%,入款则只有总收入的8.15%。这一点也可以从戴乐仁按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而划分的各层次组家庭数及人口的比例中得到证明: 表2 1922年直隶农村土地占有与家庭、人口及收入的分组统计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34页,表8;第56页,表14。表中数据及分组均对原始资料做了部分调整。由于原书表8及表14中被调查的家庭数有出入,故分列。 据上表,占地25亩以下及无地户,其人口总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也高达66.5%。这都是一些让调查者“不敢置信”的数字,“是一个很可惊的现象”。(注:《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60页。)很显然,作为灾害救济机构中国华洋义赈会委托的这次调查,其调查对象绝大多数是最下层的贫民,富户只占极少数。被调查的地区,据原报告叙述,“除遵化一处外,其余多是灾难之区,有的还连遭数劫的”(注:《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19页。)。因此,以这样一种背景下的调查数字,特别是以低于贫困线的所谓年平均收入作为参照系,其结论之可靠性也就可想而知了。何况这里的年平均收入,正确的结果应该是156.6元,而不是郑所计算的145.43元,因为根据原表加总,表中所列的281户“未包酬偿在内之家庭”并没有收入计入总收入之内,如此之少算了11.3元。 其实,戴乐仁在调查中,曾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少对有关家庭的收入做了分组计算(见表2),将此结果与郑文表13“冀鲁豫三省各类农户平均每年收支”做一对照,不难发现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1922年的收入水平已超过或接近河北省1931年百亩以上的农户,而50亩以下的农户,1931年各类农户中的最低一组(即地主)的收入也是1922年的2.11倍。如此巨大的反差,怎能不令人怀疑其可比性呢? 还有一个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这就是郑文在估计1931年农户收入时尽可能地满打满算,包括农、林、牧、副各项产值,却忽视了戴乐仁的调查在估算农家收入时实际上是相当不完整的。虽然“凡是家庭之入息,包含各项之总数,在此均算在内”,但是家庭工业部分,却因调查时间太少,计算困难,“未包含所有在家庭的工作之价值,独算其所做的能得到金钱的报酬之一部分”。(注:《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51-52页。)这未包含的部分,就有家庭棉纺织业在内。尽管这些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并不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农民收入水平,应是没有疑问的。 郑文另一个极其重要的疏忽则是略去了这么多年间商品价格的巨大变动,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在可比价格的基础上来进行纵向的比较,由此自然也拉大了农户收入的增长速度。按郑的计算,冀鲁豫三省1931年农户平均收入为314.93元,较1922年(145.43元)增加1.17倍,平均每年增长9.32%。(注: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可是从表3可知,从1922年到1931年,华北的物价总指数也增长了36.2%,扣除物价增长因素,其所计算的农户收入增长速度自然要大打折扣。 表3 1922、1928、1931年天津批发物价指数(1926年=100) 
资料来源:《南开经济指数资料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转引自王玉茹《近代中国价格结构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郑文坚信不疑的1931年华北农户收支调查,看起来并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早的。最早的同类型调查应在1928年。在河北省政府1930年6月印行的《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的“农矿类”第24至55页就可以找到。将书中的数据与郑文引用的1931年的数据做一比较,你就会像郑之“发现”华北农户收入大幅度增长那样,发现1929至1931年间华北农户收入居然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下滑,参见表4: 表4 1929、1931年度河北省各类农户平均年收支比较 单位:银元
 资料来源:1929年数据见河北省政府秘书处《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1930年6月印行,第24至55页;1931年数据转引自郑起东《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要是扣除1931年物价上涨的部分(参见表3),其下降的幅度还要大。假定这一调查是可靠的,再联系到郑先生也会承认的随后的农业大危机,那么,可以断定,此一下降势头恐怕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至少要延续到1936年。从20年代中期到30年代中期,也就十几年的时间,而经济萧条期就占去了其中的一半(尚不考虑重大的天灾人祸),要从中得出农户收入以接近甚至超过当今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郑文的估计是年增长9.32%)飙升,则不能不有点“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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