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村则是建学校、公路和水利设施,或者干脆是为了借钱完成迫在眉睫的上缴任务,导致负债累累,积重难返,恶性循环。
这种乡村债务危机,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也引我们深思:按照法律定位,村委会应当是个非营利的社区组织,本来就不应涉足经济活动。这里存在一个“社”、“企”分开的问题。
村委会还面临着另外一层角色冲突。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从理论上讲,村委会是村民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其经费也来自村民,自当对下负责,主要任务在于办理社区公益事业。而现实中的村委会,更大的精力在于为上级政府“要粮”、“要款”、“要命(抓办计划生育)”,实际充当着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妨称之为“村公所”,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村”的称谓确有来由。
概括地说,村集体混同于村委会,村委会进一步混同于村公所(“行政村”)。这是村治的内在冲突。这一链条也进一步将农村集体土地置于政府的附属物的地位。我所亲身接触的农民,几乎没有人认为土地是集体的,问到最后,他都告诉你,土地“是此帖为广告帖!!!!!!点击后出现病毒后果自负!的”。
四、结束语
从双重垄断的市场结构到三层缺陷的集体产权,本文试图给出一个分析框架。一个缺乏竞争的市场,不能给出“正确的价格信号”。普遍残缺不全的产权,难以顺应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造成村治的内在冲突。今后的改革应在这两个方面加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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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是在自给率较高的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存粮”这一较为“原始”的数量调节方式,亦可使得表现在市场上的供给弹性相对较大,这一点与纯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将有所不同,在此不作深入讨论。
[ 2]至于所谓“无农不稳”、“国家粮食安全”等等,乃是出于政治考虑,严格地讲并非经济学的内在逻辑所能及。因此对于农产品进口实行高壁垒政策,倒是较为常见的。
[3]黄广明、李思德:“乡党委书记含泪上书,国务院领导动情批复”,《南方周末》2000年8月24日
[4]周其仁,1994,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夏季卷。
[5] 陈林:“殊途同归的两条主线”,经济学消息报第393期,2000年7月14日
[6]类似地,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说白了这是将农民的政治权利打了五折、再打五折。宪法既已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此明文故犯,是极其严重的违宪行为。可是其他五花八门的束缚农民的制度安排,则往往连这样的“法律”依据都拿不出来。
[7]《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蔡华:“土地权利、法律秩序和社会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视角分析”,战略与管理,2000.1,p100-108
[9]党国英:《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1999年4月2日第13版
[10]张孝直:“中国农村地权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五期
[11]陈继宁执笔,1997,农技推广:成本效益与农民决策,《中国农村经济》,1997·8。
[12]杜润生:“稳定农民预期与土地制度法律化”,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绩效”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http://ccer。pku。edu。com/newsletter/98/043。htm
13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李慎之研究学术网站
14应廉耕,1983,台湾省农业经济,农业出版社,1983年。
[15] 值得指出,家庭承包制实际上是允许农民以户为单位占有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集体”资产(主要是土地),并且基本上瓜分殆尽。至于原来“公社”一级的“集体”资产,在“社改乡”过程中,似乎不知所终,其实大都纷纷演变为乡镇政府所有或国营商业、银行部门实际所有(如供销社、信用社)。这是除了国有企事业原有职工的应提未提的养老金,以及农业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剪刀差所转移的农业积累之外,现存国有资产中包含的另一笔历史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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