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村干部的村庄认同相对要高于北方村庄,村落文化对干部行使职权也有很大的影响,南方由于宗族关系较强,因此村干部在贯彻国家意志所遭受到的阻力比较大。”“北方村庄的干部在国家与村庄利益关系中,有可能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而站在国家的一边。”[26]换句话说,因为南方农村传统社会关联度较高,村干部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也倾向于成为村庄利益的庇护人,相反,北方农村在人民公社时期甚至现在仍然以国家意识为主导,河南省的刘庄和南街村可能就是这类典型。我们在江西宗族意识较强地区的农村调查,相对较低的农民负担即可以激起农民的强烈情绪乃至于群体性对抗。但在湖北荆门这个缺乏传统的农村,相对江西高得多的农民负担,农民大都以个体拖欠税费的办法来予抵制,很少有群体性的农民对抗事件发生[27]。
在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村干部会受到村民强有力的约束与监督,同时,他们在与地痞或乡镇讨价还价时,也可以从村民中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这样一来,选举产生的村干部的合法性和他们的行动能力就一致起来,村庄选举终于在高度村庄社会关联的介入下有了发挥作用的希望。 从以上考察可以得到两点推论:第一,近几年某些地区出现的严重农村形势,并不全是国民经济形势波动和乡村干部短期行为所致,而是与村庄社会关联有着密切联系。低度的村庄社会关联使国家为让乡村社会度过难关所设计的政策安排落了空,从而使本来具有弹性的国家政策失去了它所具有的效力。相反,在村庄社会关联度较高的村庄,尽管国家的政策安排中存在着大量让乡村干部以短期行为来谋取私利的机会,具有高社会关联度的村民却可能以一致行动进行有力抵制。在宏观背景不变的情况下,高度的社会关联扩大了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政策选择能力。第二,虽然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是为获得村庄秩序而安排的,但村庄秩序的保持事实上与民主的关系不是很大,反而是与村庄社会关联度这一村庄内在的性质关系很大。
村民自治事实上就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这种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需要的村庄社会基础正来自于习惯法和经济社会分化即来自传统型社会关联和现代型社会关联,而正是社会关联度的强弱,与村庄秩序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结语
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无力为所有村庄提供足够的秩序,新颁布的《村组法》明白无误地表明希望通过动员村庄内部的力量,以民主的办法来达到村庄秩序。换言之,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强力渗入农村相比,当前国家在政权建设中,希望以村庄为边界来达成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均衡互动。特别是在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背景下,人民公社时期以政治运动为基础的强力意识形态失去对基层组织的约束作用之后,国家试图通过与农民结盟,来达成对日渐失去控制的基层组织的约束[28]。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出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迹象,因为村民自治而有了被抵制的希望。
但是,村民自治只是提供了抑制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希望,也只是提供了保持村庄秩序的可能,真正运作有效的村民自治还必须有特定的社会基础。这个特定的社会基础就是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状况,即村民为了保持村庄秩序而具有的行动能力。
正是构成村民行动能力的村庄社会关联,构成了理解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个具有统括能力的范畴。近年来,诸多论者发现了诸如宗族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资源的正面功能,更多论者对农村经济社会分化产生的积极后果作了讨论,事实上,无论是传统的组织资源还是经济社会分化产生的新型关联,都可以构成衡量村民行动能力的指标,乡村权力的运作,国家与社会的对接和村庄秩序的保持,都是在这一复杂的传统与现代社会关联织成的网络中运行的,考察社会关联而不是单项地考察传统文化或经济分化,就可能统括起当前农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以村民一致行动能力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村庄社会关联范畴,显然不是说村庄所有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而是说村庄内部不同小集团的行动能力。村庄内部不仅存在纵向的权力分布结构,而且存在横向的权力分割结构,将村庄社会关联的总体分析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具体疏理结合起来,就可能建立起在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之间规范的和实证的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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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贺雪峰、仝志辉、吴毅等人合作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一部分。
[1] 以下均指行政村,即村民委员会。
[2] 参见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组法》第二、第五、第六、第十九条。
[3] 涂尔干在回答“社会如何可能”时使用了“社会关联”(solidarity,又译为社会团结、社会连带)一词。他关注的重点并不是社会群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形式、性质及状况,而是整体社会的结构特征,他强调社会作为优于个人的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249页,257页。
[4] 村庄内聚力是指村庄作为一个整体的团结程度与一致行动能力。对村庄内聚力的讨论,比较重要的是波普金的讨论和黄宗智的讨论,前者涉及一般性的理论问题,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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