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新闻记者遭遇拒绝采访的频率有所增多,本文试图从分析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针对官员、明星、法官、社会组织和普通百姓拒绝采访的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以帮助新闻记者找出应付拒绝采访的对策。 关键词:拒绝采访、平等、自愿、公共利益、司法公正 当记者的,大多都遭遇过“无可奉告”的外交辞令,有的记者只好无可奈何;有的记者就软磨硬泡;有的记者就采用偷拍偷录的手段;还有的记者就强行采访,有时惹急了被采访对象,还会遭遇暴力威胁……,足可见记者这个行业还是有一定危险性的。其实,记者之所以这样做,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顺利地完成采访任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那么,面对被采访对象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面对频率不断升高的拒绝采访问题,作为新闻记者应如何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图做一些探讨。 首先,我们要搞清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媒介体制的特殊性,使得很多记者有着先天的优越感,“无冕之王”是对记者的美誉,这意味着:记者既可以采访“高级官员”,又可以采访“社会名流”;还可以采访“平民百姓”……,记者的能量很大,空间也很广泛。这样的一种状况,给了很多记者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记者采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任何人都应该无条件地接受采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采访者与被采访者都是这样认为的。直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媒介进入了市场,观众、听众、读者成为了目标受众时,媒介与受众之间那种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关系才被人们真正地意识到,这时,再来反观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你会发现: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首先,媒介发生了变化。媒介开始注重受众调查,受众细分、频道专业化,有了以受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收视率或发行量的上升为目的栏目改革和媒介经营意识。从原来的“我做什么节目,你就看什么节目”的“靶子论”,到现在的“你想看什么节目,我就做什么节目给你看”的“受众中心论”。遵循传播规律,尊重受众需求,科学地安排节目已经成为各媒介研究的首要课题。其次,被采访对象也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惟命是从了,在接受采访时,有的满口外交辞令;有的避重就轻;有的躲躲闪闪;有的干脆拒绝接受采访……分析其中原因,有敷衍搪塞的官本位思想;有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原因;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还有触及到疼处害怕曝光的心理恐惧……出现拒绝采访的现象并不是孤立的,它有着深层次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原因,这就更加大的采访的难度。 但这种变化表明:媒介与受众之间、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是一种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的上下级指令关系。新闻机构并无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所以对被采访对象不存在支配关系。①采访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媒体从业人员改变工作作风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尊重被参访对象的正当要求和严正声明,新闻记者才能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被采访对象拒绝采访的情形是正常的 在搞清了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后,我们才能更好地来探讨拒绝采访问题。原则上说,被采访者可以拒绝采访。因为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是平等、自愿的关系。无论对谁,如果其认为记者所提的问题触及到自己的个人隐私,都可以拒绝回答。如:在一次广播热线直播节目中,主持人问一名演艺圈的明星:“你还记得你的初恋情人是谁吗?”这位明星当时就表示拒绝回答,因为这是一个隐私问题,尤其是对那位人们未知的曾经与这位明星初恋过的人来说,这段经历如果无意中被披露出去,会给其现在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主持人本来就不应该提问这样的问题。即使问了,作为嘉宾也可以拒绝回答或者迂回回答,这完全取决于被采访对象当时的主观意愿,但也折射出主持人隐私意识的欠缺。 当然,隐私涉及的范围很宽泛,包括公民个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肖像、经济收入、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生理缺陷等);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夫妻的性生活、私人日记、身份关系等);个人私事(恋爱、婚姻、生育、避孕、堕胎、收养子女)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其他个人事务。在这个问题上,新闻采访要有一个“度”的把握。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即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这一论述,说明了个人隐私和新闻采访的一般关系。 第三,区分不同的拒绝采访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在被采访对象中,我们可以粗略地将其分为:官员、明星、法官、社会组织和百姓。 (一)针对官员拒绝采访的情形 官员主要指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工商、公安、交警、税官、环卫、绿化等)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说,政府官员在上班时间、在其工作状态下,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采访,其一般不应该拒绝采访,应该如实回答记者所提出的有关其工作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因为此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他个人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府部门作为为公众服务的机构,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即有将除国家机密以外的信息公之于众的法定义务。而记者采访政府官员时,所代表的也不仅仅是媒体,而是媒体背后的公众需求。 2003年,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确定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同时特别强调: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和调查,如实介绍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以积极和理性的态度对待来自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配合新闻媒体把真实的情况传达给公众。② 美国在其《信息自由法案》和《阳光普照法案》中,都规定公务人员必须保证对社会媒体的“普惠”原则,也就是说拥有公众权利和资源的人,必须要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其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其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除非有上级部门明确规定不能透露某些重要情况,否则,如果没有及时向大众公布应知信息,便犯有渎职罪。③ 如果政府官员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问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媒体就可以如实地报道其拒绝采访的情形。但其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因为其拒绝采访可能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巨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因此,政府官员要审慎地选择拒绝采访。 但是,如果新闻记者采访的是与政府官员职权范围无关的个人私事,采访的地点是在其私人空间里,采访的时间是八小时以外的非上班时间,采访的手段是隐蔽的,那么,记者的这种采访行为是应当受到质疑的。某电视台记者到一名官员的家中进行采访,使用隐蔽采访的手段,偷拍了某官员失态的表情和言不由衷的话语,使这名官员的社会评价降低,进而影响了官员的整体形象,记者这样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政府官员正在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宴请,记者可以发挥职业敏感的优势,与有关纪检、监察、纠风部门协同行动,这样做比较有说服力。因为记者毕竟不是警察,没有取证的义务,但作为普通公民有举报的权利。 (二)针对明星拒绝采访的情形 明星是指因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他特殊原因,在社会某个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而为大家所普遍知晓的人物,包括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这些人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且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众对于明星会产生一种心理上关注、了解、知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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